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诉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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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诉法重点

5、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概述:

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㈢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考点)

①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②法院:

审判;

③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2、管辖与回避:

㈠管辖:

管辖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⑵检察院直接受理:

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检察院予以配合。

法条竞合原则:

指择一重罪处罚。

⑶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入侵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以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指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⑴级别管辖:

①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②中级法院管辖:

a.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

③高级法院管辖: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可以变通。

⑵地域管辖: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

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a.都有管辖权的,最初处理的法院审判。

b.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③指定管辖:

当地域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不能管辖,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④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㈡回避:

1.回避的主体:

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2.回避的程序:

⑴回避的决定;(考点)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相关人员不得参加。

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人员不得参加。

⑵回避的效力:

①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司法人员立即退出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

②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⑶回避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组织或个人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由公安机关当场记录在案。

3、证据:

㈠证据的概念:

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㈡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仅限言辞)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注意各项证据的概念)

1.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

具有两种作用的,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同意,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文字的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7.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也称:

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也称:

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4、刑事强制措施:

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这是往年必考的考点,望考生注意)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⑴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注:

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⑵取保候审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

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

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

⑴监视居住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

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会没、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予以逮捕的情况: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开2次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会见2次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遭严重后果的,或2次传讯不到案的。

4.拘留:

⑴拘留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生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中,被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⑵拘留的适用:

①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b.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②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的拘留: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⑶拘留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检察院指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即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不超过37日。

②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5.逮捕:

⑴逮捕的概念:

指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⑵逮捕的适用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⑶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的情形:

①可以变更或解除:

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

a.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b.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c.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d.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③应当变更为逮捕:

a.已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b.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

在疾病痊愈或哺乳期已满时予以逮捕。

5、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

㈠立案:

立案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立案的条件:

⑴有犯罪事实;⑵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处理。

4.立案的监督: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审核的诉讼活动。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马上立案。

㈡侦查:

1.侦查的行为:

⑴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的5日内安排会见。

⑵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⑶勘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⑷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但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要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⑸扣押物资、书证:

在勘验、搜查时发现的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⑹鉴定:

鉴定指公安机关针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侦查活动。

①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②对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或精神病的鉴定。

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③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有异议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⑺通缉: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超出管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侦查的终结:

⑴终结侦查的条件: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⑵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犯罪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查清其身份之日算起,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㈢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

⑴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⑵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⑶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⑷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⑸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不起诉的种类:

⑴法定不起诉;

⑵酌定不起诉:

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⑶证据不足不起诉。

①原告方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原告方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②被不起诉的人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检察院申诉。

③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复议,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

六、审判程序:

㈠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⑴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①宣布开庭;

②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③法庭辩论。

⑵自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①可以独任审判;

②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调解;

③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反诉;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④自诉人可以和被告人经行和解和撤诉;

⑤在开庭之前法院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⑥自诉人2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2.简易程序:

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检察院同意或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⑵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②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③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④简易审判的重要特征是程序的简化(如可独任审判)。

2、第二审程序:

⑴第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则:

①全面审查原则:

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经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②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方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限制。

③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执行由高级法院核准。

④审判监督程序:

指法院、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七、执行:

㈠执行的概念:

指把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㈡执行的机关:

法院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

公安机关执行:

余刑不足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

㈢死刑立即执行:

1.死刑的执行:

⑴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⑵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2.执行的停止:

⑴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⑵在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⑶罪犯正在怀孕的。

对前两种停止执行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依法改判。

㈣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但对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自伤自残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

3.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且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其他:

①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二者适用本法。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则全案都由上级法院管辖。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正在执行刑罚或依法剥夺、限制人生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后移送主管机关。

⑤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

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

大家一定要牢记时间

(大家一定要熟记法条,配合考点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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