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扩展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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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扩展计划

附件1: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

认真执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农村癫痫患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病残率。

3、开展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癫痫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减少歧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项目支持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工作。

项目县要求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

1、对医务人员进行癫痫知识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水平,规范癫痫诊断和治疗标准。

2、由经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医生筛查出惊厥型癫痫病人,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查确诊。

3、确诊的(活动性)癫痫,由经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医生按《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中要求提供病人治疗、随访和管理。

4、乡(镇)卫生院组织癫痫病人和家属座谈交流会,发放癫痫科普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了解病人和家属需求,鼓励病人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

5、在项目地区开展癫痫防治知识宣传,消除群众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

2005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纳入项目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纳入条件

1、家庭居住地在项目县的农业人口;

2、符合《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中的病例入选和排除标准;

3、病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进行治疗和观察。

(二)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

2、项目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者,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逐级上报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的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患者的筛查、治疗、随访、复查诊断、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购买药品、项目人员培训、患者和群众的健康教育宣传。

各省(自治区)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农村癫痫患者防治和管理的费用支付渠道,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和治疗率。

(二)经费管理

1、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

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4、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资料管理

(一)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用药清单等)以备查验。

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成立国家农村癫痫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委托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建立国家癫痫防治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癫痫治疗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癫痫项目指导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省级项目指导组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县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

2、对承担项目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项目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农村癫痫项目办公室,承担患者信息资料的管理、申请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省级神经科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工作。

4、指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按《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承担患者筛查、治疗、随访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筛查、诊断、治疗、随访管理等记录。

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各地的资料按统一要求(统一的数据库)整理输机,最终的数据库资料上报到国家项目指导组。

九、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十、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派专家按要求定期到各项目县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农村癫痫项目指导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附件2: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

癫痫是一种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全世界不分年龄、种族、社会地位、国家及地域范围,几千万的人口受累。

癫痫使躯体和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增加,加大了医疗保健的经济负担。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癫痫都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过去几年来,世界卫生组织将癫痫列为重点防治的神经精神疾病。

根据近期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我国目前约有900万癫痫患者,其中500~600万是活动性癫痫患者,而且每年还会出现40万个新的患者。

国内研究表明,癫痫病人往往与社会隔离,感到孤独,或受到摒弃。

社会公众对癫痫病人的态度总的来说是冷漠和歧视,大多数人反对自己的子女与癫痫病人结婚,甚至反对自己的子女与癫痫病儿一起玩耍。

大约有一半的管理者认为不应该雇佣癫痫病人工作。

这些消极的态度源于人们对癫痫不正确的认识。

癫痫患者及其家属对癫痫的性质、如何治疗以及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知之甚少。

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医务工作者对癫痫也缺乏科学的认识,诊断、治疗方法很不规范。

病人有病乱投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癫痫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最新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地区三分之二以上的癫痫病人没有得到合理的治疗。

癫痫病人长期得不到控制,近一半的病人不能工作或劳动,不仅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也增加了家庭和社会负担。

我国现有神经科专业医师不足,绝大多数集中在大城市,农村的癫痫病人很难得到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一部分患者因癫痫发作而有行为异常,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些危害。

国内外临床研究表明,癫痫患者经过正规的抗癫痫药物治疗,约70%的患者其发作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其中50%~60%的患者经2~5年的治疗可以痊愈,患者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地工作和生活。

80年代中期,WHO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癫痫,召集专家制订了一个“癫痫社区控制”方案,并在我国进行了可行性试验。

结果表明:

该方案是有效并可行的。

1997年开始,WHO与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和国际癫痫局(IBE)共同发起一项旨在改善全球对癫痫的认识、治疗、服务状况的“全球抗癫痫运动”(GCAE)。

2000年,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启动“WHO/中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示范项目”,在6个省、市的8个县,92个乡镇开展,对惊厥性癫痫病人进行筛查、治疗和随访管理。

到2004年6月,示范项目总共管理病人2359例。

在管理期内40%的病人一年没有发作,30%的病人二年内没有发作。

另有30%的病人发作比干预前减少50%。

病人服药期间没有明显的副作用,仅极少数病人(不到10例)因严重副作用不能坚持治疗。

苯巴比妥治疗惊厥性癫痫疗效显着,副作用很少,使用方便,且价格低廉(成年人每人每年用药花费约为20~30元)。

示范项目的经验,为我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扩展计划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惊厥型癫痫患者的筛查和入组

惊厥型癫痫患者来自定居在所选地区的人群。

由经过培训的乡卫生院医生对已确定或怀疑是惊厥型癫痫的病人先用筛查诊断表(附表1)进行初筛,填表后由负责本项目的神经科医师对所有初筛上来的病人进行复查(附表2),以决定该患者是否进入治疗管理组。

一、惊厥型癫痫发作的诊断标准如下:

1、意识丧失;

2、四肢僵硬;

3、全身强直,阵挛运动;

4、尿便失禁;

5、咬破舌头或摔伤;

6、发作后疲劳、嗜睡、头痛、肌肉疼痛。

病人具备前三条标准中的两条和后三条中的一条,可确定为惊厥型癫痫发作。

鼓励乡村医生(包括乡卫生院医生)详细了解病史,并和上级神经科医生讨论诊断是否正确。

最后由各地区神经科专家和乡(镇)卫生院医师做出诊断。

确诊为惊厥型癫痫的病人,符合以下标准的患者均可包括在治疗观察之列。

二、入选和排除标准如下:

1.入选标准:

①调查前12个月内至少有过两次惊厥发作;除惊厥发作以外,病人可以有其它类型发作。

②病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进行治疗和观察。

2.排除标准:

①仅在妊娠期发作;

②发作仅与酒精或药物减量有关;

③患者年龄小于2周岁,(或体重小于10公斤);

④有多动症病史者;

⑤对苯巴比妥(或扑痫酮)有过敏史;

⑥存在进行性神经系统疾患;

⑦伴有心、肝、肾疾病或严重高血压(舒张压>110mmHg或收缩压>180mmHg);

⑧有过一次(或以上)癫痫持续状态史;

⑨正在接受正规抗癫痫药物治疗,并有明显疗效的病人;

⑩伴有活动性精神病患者。

符合上述入选标准(也不在排除标准之列)并愿意参加的患者可以入组进行治疗。

伴有其它疾病或者有活动性癫痫,但不符合入选标准者,也应当考虑给予抗癫痫治疗。

必要时可以请当地神经科专家会诊,确定治疗方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这类病人的治疗和管理方法。

第二节苯巴比妥治疗方案

一、基本原则

1.苯巴比妥使用30mg/片剂;

2.建议病人每晚睡前一次服药;

3.苯巴比妥体内半衰期长,连续服药14~21天,才能达到稳态浓度。

因此,在此期间仍有发作,并不代表治疗失败;

4.治疗从小剂量开始,缓慢增加剂量,最后达到最适剂量。

5.治疗过程病人仍有发作,只要病人未出现不良反应按后述使用方法逐渐增加剂量,首次剂量、维持计量和最大剂量参考表1。

6.当病人要求停止治疗时,应该缓慢减少剂量,最好每月减少30mg。

二、成人苯巴比妥使用方法:

(用于15岁以上,体重超过30公斤者,参见附图)

1.开始时每晚睡前服药2片(60mg),此剂量持续使用两周;

2.2周后第一次随访时如仍有发作(≥1次),剂量增加到3片(90mg);如无发作,维持原剂量不变。

3.观察4周,如果仍没有发作,维持此剂量。

4.如果病人在2~4周内又有发作(≥1次),剂量增加至4片(120mg);

5.以后每次随访如病人这段时间没有发作,继续维持此剂量;

6.随访时若仍有发作(≥1次),剂量增加1片(30mg);

7.成年人最大剂量可增至每晚服用7片(210mg);

8.如果仍有发作,按以下逐条检查,处理:

(1)检查病人体重,重新按每日每公斤体重3mg计算方法增加剂量;

(2)密切观察病人有无不良反应,若病人无不良反应,剂量可以增至7片(210mg);

(3)检查病人对服药的依从性;

(4)如果病人依从性差,按后面的说明劝说病人增强依从性。

9.原则上成人最大剂量不要超过210mg,如仍然不能控制发作,可以根据病人情况如:

病人体重,有无不良反应以及病人的耐受性等再增加剂量至8片(240mg)。

必须密切观察病情,注意患者有无不良反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测定血药浓度情况。

三、14岁以下儿童(体重低于30公斤)苯巴比妥使用方法

1.首次剂量按年龄给药,开始时多数儿童每晚睡前服30~60mg(每日每公斤体重2mg);

2.2周后第一次随访时如无发作,剂量不变;如有发作,剂量增加到每日每公斤体重3mg。

大多数病儿服药2片到片(60~75mg);

3.如果病人2~4周没有发作,维持此剂量。

4.若病人在2~4周期间仍有发作(≥1次),剂量增至每日每公斤体重4mg。

附图.苯巴比妥给药方法流程图

(成人)开始剂量:

每晚服60mg

2周

检查患者遵医嘱情况

未按规定服药按规定服药

询问有无副作用

见手册第四节

有关规定

有副作用无副作用

见第四节

有关规定仍有一次无发作

以上发作

每晚增加一片(30mg)

检查遵医嘱情况

以下步骤同上(略)

最大剂量可增加至每晚210mg

5.以后每次随访时病人没有发作,仍维持此剂量。

6.如果有发作(≥1次),按以下逐条检查:

(1)病儿无不良反应,剂量可以增至每日每公斤体重5mg,密切观察病人有无不良反应;

(2)检查病人服药的依从性;

(3)如果病人依从性差,按第四节中要求向患者说明,增强病人的依从性。

7.原则上儿童最大剂量不要超过每日每公斤体重5mg,如仍然不能控制发作,可以根据病人情况如病人体重,有无不良反应以及病人的耐受性等再增加一次剂量。

必须密切观察病情,有无不良反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检查病人血药浓度。

四、每次随访应给病人的药量

按以下方法计算下次病人就诊前给病人的药片数:

1.计算日剂量的药片数,如每天服90mg,即每天3片;

2.为了保证病人不断药,每次需多给4天的药量;

3.如果病人2周(14天)后来复诊,所需药片数为:

(14+4)×3=54(片);

4.如果病人4周(28天)后来复诊,所需药片数为:

(28+4)×3=96(片)。

五、检查患者遵从医嘱程度----病人的依从性

复诊时要求病人将药瓶带来,检查剩余的药片数,估计遵医嘱程度。

因为每次需多给病人4天的药量,随访时数一下所剩余药片数,如果剩余药片正好是病人4天的药量,表示病人遵从医嘱服药很好。

如果所剩药片数多于或少于4天的药量,表明病人少服或多服了药。

2周内多服或少服1天以上(不含1天)药量,视为不遵从医嘱服药;4周内多服或少服2天以上(不含2天)的药量,视为不遵从医嘱服药。

表1.苯巴比妥给药参考剂量

年龄

体重

2~5岁

<15kg

6~10岁

15~20kg

11~15岁

20~30kg

>15岁

>30kg

首次剂量

15mg

30mg

60mg

60mg

维持剂量

30mg

60mg

75mg

90~120mg

最大剂量

60mg

75mg

90mg

180~240mg

六、每次发药数量和剩余药片计数法

1.间隔两周(14天)随访:

为了保证病人不断药,每次多给4天的药量,因此,总计给18天药量。

按病人用药剂量,给病人的药片数和预计剩余药片数见表2。

2.间隔四周(28天)随访:

为了保证病人不断药,每次多给4天的药量,因此,总计给32天药量。

按病人用药剂量,给病人的药片数和预计剩余药片数见表3。

表2.间隔两周随访,应给病人的药片数和预计剩余药片数

苯巴比妥

每日剂量mg(片)

所给药片数

(18天的药)

预计剩余药片数

(允许范围)

30mg

(1)

18

4片(3-5)

45mg

27

6片(-)

60mg

(2)

36

8片(6-10)

75mg

45

10片(-)

90mg(3)

54

12片(9-15)

120mg(4)

72

16片(12-20)

150mg(5)

90

20片(15-25)

180mg(6)

108

24片(18-30)

七、苯巴比妥的不良反应

有些病人用苯巴比妥控制发作可能出现一些不良反应。

通常仅在治疗开始阶段出现一些问题,随后这些反应一般会逐渐消失,病人继续服苯巴比妥不会有任何不适。

因此,如果病人开始服苯巴比妥有些不适反应,应该鼓励病人坚持服药数日,而不要轻易停药。

苯巴比妥是一种比较

表3.间隔四周随访,应给病人的药片数和预计剩余药片数

苯巴比妥

每日剂量mg(片)

所给药片数

(32天的药)

预计剩余药片数

(允许范围)

30mg

(1)

32

4片(2-6)

45mg

48

6片(3-9)

60mg

(2)

64

8片(4-12)

75mg

80

10片(5-15)

90mg(3)

96

12片(6-18)

120mg(4)

128

16片(8-24)

150mg(5)

160

20片(10-30)

180mg(6)

192

24片(12-36)

210mg(7)

224

28片(14-42)

240mg(8)

256

32片(16-48)

安全的药物,但我们应该了解苯巴比妥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以便及时给病人适当的处置。

苯巴比妥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简介如下:

1.困倦、嗜睡(包括无精打采,懒散):

困倦、嗜睡是苯巴比妥最常见的不良反应,特别是在开始服用该药时,20%~30%的病人会有困倦、嗜睡感觉。

治疗前应该了解病人的睡眠情况,如通常每天睡几小时,是否有午睡习惯以及病人早上醒后是否有困倦感。

这样我们就能比较好地去评估苯巴比妥对病人的影响。

按困倦、嗜睡感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分为:

轻度:

病人醒后感到困乏,但在日常活动和工作中并无困倦感。

晚上服药后很困,想睡。

服药并不影响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中度:

病人要求午睡。

有时难以保持清醒状态工作数小时,对病人的生活和工作有轻度

影响。

重度:

病人难以保持清醒状态,工作时发困,对日常工作有干扰。

2.头晕、头痛:

少数病人服用苯巴比妥后感到头晕、头昏或者头痛,应该问病人是否有其他原因引起头昏、头痛如感冒、失眠等。

在排除其他原因后才能认为是苯巴比妥引起的不良反应。

按头昏、头痛感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分为:

轻度:

轻度头昏、头痛对日常活动和工作没有明显影响。

中度:

病人头昏、头痛对生活和工作有轻度影响。

但仍能坚持工作、学习。

重度:

病人头昏、头痛较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3.共济失调:

苯巴比妥能引起运动障碍,共济失调。

服苯巴比妥前要了解病人手的活动是否灵活,步行情况走路是否平稳,以便与服苯巴比妥后进行比较。

根据病人手、足活动情况可以分为:

轻度:

病人能够足跟触足尖在一条线上行走,但转圈有一点困难。

病人能用食指去触摸

自己的鼻子,可以看到轻微的颤动,他能握住杯子,但有一点颤动。

中度:

病人足跟触足尖行走很不稳定,会摔倒。

病人行走缓慢,步态宽大。

病人用食指

触摸自己的鼻子有困难,可以看到明显的颤动。

病人需要用双手去拿杯子。

重度:

病人不能在一条线上行走,在直线上行走需要别人帮助,如病人单独行走会摔倒。

病人不能用食指去触摸自己的鼻子,可以看到明显的颤动。

拿杯子时,杯子里的

水会溢出。

4.多动:

苯巴比妥能引起多动,不安定,特别是小孩,可以引起多动症。

应该问家长,孩子在家、在学校玩或者吃东西时行为上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按多动程度分为:

轻度:

病儿比同龄儿童活动明显过多,只能有几分钟的安静,要求病儿安静时能安静下

来。

中度:

病儿在家中跑来跑去,爬上爬下,拿他所能拿到的任何东西。

病儿不能完成学校

的作业,难以听从指挥。

重度:

病儿不能集中精神去做指定的事。

病儿的活动没有连续性,全然不能听从任何指

挥。

5.过敏反应和皮疹:

苯巴比妥引起过敏反应较少,以皮肤损伤为主,如皮肤瘙痒、皮疹,很少看到水泡。

其它过敏反应如药物热、粒细胞减少、贫血、休克等均极少见。

曾有苯巴比妥引起剥脱性皮炎的报道。

所以,为防止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如果病人出现与服用苯巴比妥有关的皮疹,无论是否严重均应立即停药。

轻度:

病人仅感皮肤瘙痒,未发现皮疹;

中度:

出现少量皮疹;

重度:

皮疹比较多,出现水泡。

6.消化系统反应:

少数病人服用苯巴比妥后有消化系统反应,包括恶心,呕吐,腹泻。

应该与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系统反应鉴别。

按病人耐受情况(病人主观感觉)分为:

轻度、中度和重度。

7.抑郁,焦虑或过度兴奋:

苯巴比妥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比较全面的抑制作用,少数病人可能出现抑郁,焦虑。

但是也有少数病人服苯巴比妥后会出现相反的副作用——过度兴奋,多动,易激惹,情绪不稳定,甚至出现攻击行为。

也按病人自身感受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的影响程度分为:

轻度、中度和重度。

8.其他不良反应:

除上述不良反应外,病人如出现其他不良反应,也应记录到随访表中。

八、对苯巴比妥不良反应的综合判断

多数病人服用苯巴比妥后不会出现明显不良反应。

病人如果出现上述不良反应,根据每种不良反应的有无和程度来判断苯巴比妥对病人总的不良反应程度,可以分为:

1.无不良反应:

全部无不良反应或仅有一项轻度不良反应;

2.轻度:

有两项以上(包括二项)轻度不良反应,或一项中度不良反应。

3.中度:

有两项以上(包括二项)中度不良反应。

4.重度:

至少有一项重度反应或三项以上(包括三项)中度反应。

九、对苯巴比妥不良反应的处理

1.轻度者:

(1)继续服药(出现过敏反应时无论轻重均应立即停药)。

(2)继续有规律地随访检查。

(3)如果需要(如病人继续有发作)苯巴比妥可以增加剂量。

2.中度者:

(1)再次检查病人确定他/她有没有情绪紧张问题。

(2)检查病人有没有其他引起这些症状的疾病。

(3)再随访病人两周。

(4)继续服同样剂量的苯巴比妥。

(5)如果随访后病人仍有前述问题,请上级医师会诊。

(随访中如果病人症状加重,应立即请上级医师会诊)

3.重度者:

检查病人出现的症状是否有其他原因病人有无其它并发症填写会诊单将病人送到最近的医疗中心。

建议先不要停药,会诊后做出决定。

第三节入组治疗患者的随访和记录

入组接受治疗的病人,为调整药量、评估副作用、检查病人的依从性和给病人发放药物,在头两个月,每两周随访一次,以后每四周随访一次。

每次随访负责医师应认真填写“医生随访表”(附表3)。

随访表除一般项目地区、姓名、性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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