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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

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1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一2022年)》节选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二):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于2022年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范》有6条,分别为: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

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

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

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一)《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2022年8月22日,教育部颁布了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以下是《条例》的全部内容,旨在让班主任明白我们的位置、职责、任务、待遇、权利,在新时期更好地从事班主任工作,教好书、育好人,培养祖国建设人才,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概念】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配备】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选聘】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岗前培训】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任职条件】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职责】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四大亮点

 

1.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

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

 

一直以来,班主任教师既要承担与其他学科教师一样的教学任务,还要负责繁重的班主任工作,使得班主任教师工作负担过重。

《规定》要求: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人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明确了班主任教师应当把授课和做班主任工作都作为主业,要拿出一半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来关心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及其他各方面的发展状况。

 

2.提高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

 

长期以来,广大中小学班主任教师辛勤工作在育人第一线,而享受的班主任津贴一直是按照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规定的标准。

津贴标准低,已经远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自2022年起,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这次出台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

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3.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

 

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

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

新出台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4.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

使班主任有更多的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

 

《规定》从班主任的职业发展、职务晋升、参与学校管理、待遇保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对班主任工作的尊重和认可,对广大班主任教师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和激励。

强调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对于稳定班主任队伍、促进班主任专业成长,鼓励广大班主任能长期、深入、细致地开展班主任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

学生权利和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

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

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

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一)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

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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