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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汽车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车辆段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哈铁安[2011]16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齐齐哈尔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体系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段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后勤的副段长

副组长:

安全副段长、技术副段长、纪委书记。

组员:

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技术科科长、信息技术科科长、劳人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教育科科长、调度科科长。

第五条管理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违规车辆及驾驶员,及时通报有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驾驶员,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段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的审核、发放、考核等工作。

6、利用GPS系统提供的信息,监控各车间的日常派车的规范性、合理性及是否有违章驾驶行为。

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GPS系统记录,及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

根据GPS信息严格控制短途运输费用。

7、对各车间日常用车进行检查、抽查,发现违纪用车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条相关科室职能。

1、办公室。

负责段汽车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和指导车间汽车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GPS派车办法,并监督录入情况,遇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就近调动车辆。

2、劳人科。

负责核定汽车驾驶员定员,审核机动车驾驶员任职资格,及汽车驾驶员日常聘用审批。

3、技术科。

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

4、办公室。

负责受理各车间GPS车载终端的新增、更换、报停、撤销和故障申报工作。

5、教育科。

负责统筹安排全段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培训、教育、考试工作。

6、纪委。

负责对全段日常用车进行抽查,发现违纪用车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

7.安全科。

负责利用GPS监控,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影响的交通事故。

8财务科。

负责利用GPS提供的信息,严格控制短途运输成本。

进行有针对性的经济分析,并纳入到经济分析会。

9调度科。

负责节假日、双休日期间GPS电子派车单的录入。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任职资格

劳人科按下列条件和任职资格配备机动车驾驶员:

1、具有驾驶执照,实际驾龄三年以上,且无不良嗜好,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人员。

2、三年内无责任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人员。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聘用审批

1、人员配备:

按路局核定的服务人员、生产人员中的汽车驾驶定员(包括兼职汽车驾驶员)配备现员。

2、日常审批:

各车间对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根据机动车驾驶员任职资格严格把关,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形成拟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名册(携带电子版),同时提供名册上人员的本年度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工人培训考核手册》)、驾驶执照正副本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工人科进行审批。

3、正式聘用:

路局批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劳人科下达人事通知(兼职驾驶员人事通知中要明确标注)。

第四章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车间机动车安全管理实行车间主任负责制,段车队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十条严格限制长途机动车的使用。

在管内出差开会等,原则上凡可乘火车前往的不乘机动车。

确因抢险救灾、侦办刑事案件、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施工作业、上级检查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跨越城区行驶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段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各车间由车间主任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城区运行审批表。

对经常有长途任务的机动车,要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车况好的车辆。

第十一条严禁干部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

各车间党政干部不准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已有驾驶证的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单位公车。

不是驾驶员职名的职工不准操作机动车。

一经发现,工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干部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对临时租用的机动车管理。

因职工通勤,而租用机动车时,必须租用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费等齐全的驾驶人员和机动车。

并要签定合法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

禁止公车私自外借和使用,严禁私车公用。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的管理。

凡是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在用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上报段技术科审批,不得强行延期使用。

需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必须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严禁上道行驶。

第十四条加强机动车安全备品的检查。

主管汽车的车间主任,要经常监督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安全带,以及备用品、附属件的性能是否齐全、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应督促驾驶员尽早、尽快修复和解决。

并教育督促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备品。

第十五条各车间要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主要抓好机动车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车间的驾驶员教育、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1、建立机动车台帐、技术档案制度。

按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统一规定建立机动车技术档案,各车间应由指定人员,向技术科提供动态信息。

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派车制度。

机动车管理应由车间主任负责,每天根据出车用途由专人派调,即时上报电子派车单。

出长途的机动车应填写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按“三检”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记载。

3、建立机动车保养制度。

机动车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正常的技术状况和延长机动车使用期限。

其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紧固、调整以及润滑。

配属机动车的车间,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养项目认真进行维护。

4、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制度。

各车间应按教育科要求,每月应组织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要有点名、有内容、有记录、驾驶员有笔记。

重点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路局文电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5、建立车辆检查制度。

每月定期对机动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二是建立驾驶员“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驾驶员完成任务后,应填写“三检”记录。

6、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发生道路交通肇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人、车、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7、建立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制度。

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应结合本车间、车队、工作性质、任务、生产规模、地理环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状态等实际,制定单车油材料消耗定额。

第十六条在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历年来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确保机动车运输作业的安全,各车间、车队、要抓好关键环节的控制。

1、长途行驶。

要选派驾驶技术熟练和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长途驾车工作,连续行车超过300公里或4小时驾驶员要将机动车停于安全地点适当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坚决杜绝疲劳驾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2、遵章驾驶。

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休息,机动车上道行驶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要严格按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车辆行驶的规定驾车,遵守会车、转弯、掉头、停车和夜间行驶规定,遵守带挂车、牵引车辆的规定。

严禁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和违反禁令标志以及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等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

3、行驶车距。

同车道行驶时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会车或超车时两车侧向的安全距离、超车后与被超车车辆的安全距离、车轮至路边安全距离,在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时的天气、路面、车速、装载等情况,适当加大安全距离。

4、恶劣天气。

遇暴风雨雪雾天原则上不允许出车,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避免紧急制动、转向、加速时出现车辆侧滑,原地调头等现象。

行驶在有冰雪的路面要更换雪地胎、加设防滑链条,雾天要开雾灯等。

5、通过道口。

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或盲目通过。

6、倒车安全。

倒车前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监督员要亲自下车指挥。

7、载人安全。

机动车载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车不准客货混载。

8、货物装载。

机动车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超高、起长、超宽,货物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等。

超过装载规定范围的,必须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和要求行驶。

9、危货运输。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0、信息分析。

要按段GPS管理办法和会议纪要。

利用GPS系统监控系统,对各车间、车队、日常派车的规范性、合理性,监控汽车运行情况,严肃处理驾驶员违章行驶、越权行驶、擅自出车等行为。

办公室、安全科要经常检查,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员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要求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职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安全。

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职工要证照齐全、防护用具齐全;乘坐机动车上下班的职工,要自觉乘坐合法机动车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育科负责制定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安全常识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上岗前培训由路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路局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操作的应用知识和几年来交通案例等。

具体培训由局职教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并在《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记载,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在岗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培训工作,车间、车队、负责本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包括兼职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培训考核工作。

每年冬运前路局职教处将组织全段在岗机动车驾驶员一次安全常识、现行有关规章制度等内容的考试,合格者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合格者必须重新进行一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杜绝不合格者上岗。

第二十一条段办公室、劳人科、教育科、安全科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包括兼职机动车驾驶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并为每一名机动车驾驶员建立考核台帐,考核按百分制。

1、日常考核项目(40分)

爱岗敬业精神(检查是否有迟到、早退、出班怠工以及不服从指挥等情况),身体健康状况(近期是否患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日常工作质量(每次工作完成的情况以及领导、群动对其工作的评价),是否参加当地交警部门组织的培训以及是否有违章记录等情况。

考核采取减分制,上述相关内容存在的相应扣分。

2、年度考核项目(30分)

(1)本年度是否有违章驾驶记录,是否有交警部门扣分记录,有一次扣5分,最多扣15分。

被交警部门吊销驾驶执照的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聘任资格。

(2)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胜任汽车驾驶员工作,5分;

(3)单位考核小组综合评价其工作中是否能够吃苦耐劳任劳任怨,是否能够敬岗爱业,10分。

3、日常教育培训考试(30分)

(1)机动车驾驶员每年都要参加教育培训,凡是没有参加的驾驶员以及参加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成绩为0分。

(2)考试成绩合格的按实际成绩的30%进行折算分数。

上述三项合计得分70分以下的要解除该司机职务,另行安排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科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防止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肇事的发生。

第六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程序

段的各种机动车辆、从业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因执行公务活动、上下班通勤或公车私用而发生的责任死亡、重伤、轻伤和非责任人员死亡事故,带队人员、随同人员或得知信息人员要立即向安全科“110指挥中心”报告。

110指挥中心要立即向段机动车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并负责向路局安全监察室值班监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

各车间接到事故报告后,车间主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车间须复印后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责任认定书》判定相关责任。

2.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相关车间(或机动车驾驶员)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列所属车间责任事故。

3.经车管部门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管部门报告,按有关合同、协议判定责任。

4.违纪用车、违反本管理办法用车发生道路交通肇事的,列车辆所属车间和部门责任。

5.段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发生道路交通肇事,列车辆所属部门或车间责任。

6.机动车在执行公务中,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发生肇事,列车辆所属部门或车间责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间、车队,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同等级事故,追究相关车间、科室管理人员、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违纪用车的车间,由纪委追究相关管理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党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于汽车管理,国家、部、局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制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附件:

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存根联:

00001

用车单位及用车人

安全监督员姓名

去向

用途

乘坐人数

使用车型及车号

司机姓名

用车时间

返回时间

里程

km

批准时间

经办人

审批人

注:

此联由办公室主任或调度(车队长)保管。

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驾驶员工作单

00001

用车单位及用车人

安全监督员姓名

去向

用途

乘坐人数

用车时间

返回时间

里程

km

司机姓名

经办人

审批人

注意事项:

1.出车前司机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车辆在运行中驾驶员必须精力集中,遵章驾驶,不得违章行驶;

3.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督员的监督。

注:

此联由司机保管,用后交回。

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00001

用车单位及用车人

安全监督员姓名

去向

用途

乘坐人数

使用车型及车号

司机姓名

用车时间

返回时间

里程

km

安全监督员姓名

经办人

审批人

监督情况

监督员签字

注:

此联由安全监督员保管,用后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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