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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打字复印

设立打字复印、名片印刷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注销备案电子模块

一、申请设立复印部条件

(1)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企业类型、组织机构等);

(2)企业名称(工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属增加打印复印经营项目的可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1寸近期证件照片(2张);

(5)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证明(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6)设备证明(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7)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不少于15平方米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8)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示意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图(微机打印);

(9)县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10)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

(11)(复印、名片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二、设立打字复印、名片印刷企业的审批

(一)设立打字复印、名片印刷申报材料

关于xx县(市、区)xx打字复印名片印刷企业的申请

奎文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

本人xx(法人代表),根据《印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申请办理《打字复印、名片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

xxxxx,该经营单位的名称xxxxxxx,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企业类型为xxxx,资金来源于xxxx,忘贵局给予受理审批。

附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正件和复印件);

2、注资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营场所平面图、位置图;

5、设备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章程;

7、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

8、复印、名片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Xxxx年xx月xx日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个】字【200】第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投资人出资,住所设在县(区市)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至年月日,在保留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经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

年月日

 

验字()第号

彩印有限公司(筹)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OO年月日止

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

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

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16O万元,由股东、以实物出资于2005

年11月15之前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2O05年11月l5日止,贵公

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60

万元。

各股东以实物出资160万元。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

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因使用不

验资报告

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附件二验资事项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了

成立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

住所

身份证

号码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参股比例(%)

出资

时间

出资证

书编号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理;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以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每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当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产生办法如下:

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名。

监事任期每届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公司经理人选;

(六)其他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定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

月日。

(提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专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

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定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是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坏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新大印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平面图

北环路

 

印刷车间

印刷车间

仓库

生活区

富昌街

 

潍坊市奎文区

编号:

(潍)新出印证字37G01F号

复印打印、名片印刷企业

印刷经营许可证

审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潍坊市奎文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复印打印、名片印刷※

企业类型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m2

注册资本

万元

从业人数

电话

手机

邮政编码

个体户盖负责人户口所在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章

(盖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发证

登记

年月日

附表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工作

简历

 

 

附表

(二)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身份

 

附表(三)变更、注销登记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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