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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投资环境与投资政策考察报告

 

昆山投资环境与投资政策考察报告

 

一、考察时间

本次昆山考察时间为2007年2月5日从巽寮湾度假村出发,至2月7日早上从昆山返回。

二、考察人员

本次昆山考察人员为惠东县政府办副主任何育青、县政府办副科长钟晓斌、金融街惠州公司策划总监沈文建、市场部郑宗盛,共4人。

三、考察对象

本次考察对象为昆山市的投资环境、投资政策,以及政府办事效率与办事制度设计。

四、考察内容

1、昆山概况

昆山,东靠上海,西邻苏州,是江苏省的东大门。

1989年撤县设市,市域面积927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65万,下辖10个镇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5年,全市完成GDP730亿元,比上年增长24.1%;财政收入116.8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51.6亿元,分别增长36.1%和36.5%;进出口总额332.2亿美元,增长4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4.8亿元,增长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80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519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和11.3%。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百强县(市)排名中,昆山位居第一。

2、昆山当前招商主导政策

昆山当前的招商政策主要是面对生产性企业,而针对服务型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招商政策,对于此类投资开发项目,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策略,没有统一标准。

⏹相关招商投资政策

●税赋政策

外商注册在昆山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为15%。

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比例超过70%,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期,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

外资企业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且经营不少于5年的,则退还已纳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于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则全额退还。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退税优惠。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50%可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用地原则。

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是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是租赁现有企业土地使用权。

四是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人才政策

实行“广吸引、低门槛、给机会、奖股权”的人才政策,对外资企业引进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紧缺专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等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免费落户昆山,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均可办理人才绿卡,进行人才柔性流动。

设立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等。

●出口加工区政策

区内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即:

“四不、四免、一保、一退”。

“四不”:

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二是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免”:

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一保”: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一退”: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昆山出口加工区率先在全国开展深加工结转试点。

3、昆山招商方式与手段

(1)“点对点”招商

在昆山的发展过程中,其招商目标相对单一,即将目标锁定在台资企业,并采取蹲点招商的方式。

昆山派出专门的招商小组到台资相对集中的珠三角和台湾,上门招商,并持之以恒,最终取得了今天的成就。

(2)专业招商

昆山市对招商工作人员不仅要有热忱的服务态度,更要有专业的服务精神和专业素质,即要求招商人员了解和掌握招商企业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以便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也建议。

此种招商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使招商活动变成了一种专业服务。

(3)活动招商

昆山市每年会举办不同的经贸活动,以此为平台来吸引投资商。

同时,昆山市还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战略,每年组建100多个团队到美、加、欧举办招商洽谈活动。

4、昆山政府服务理念、手段、目标

●昆山市政府的服务定位:

高效廉洁的政府服务

●昆山致力于打造“阳光型、服务型、效率型、务实型”政府。

●服务宗旨:

亲商、安商、富商;

●服务手段:

全过程、专业化、高绩效;

●服务目标:

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个门受理、一座楼办事、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的运作模式,共有34个部门进驻。

 

5、昆山政府的办事效率与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简化工作流程,昆山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33个行政部门,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2005年6月9日,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昆山市监察局、昆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昆府法(2005)2号。

而且,昆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了四条原则:

一、坚持能进则进的原则。

要以进驻中心为原则,以不进中心为例外,凡是清理后保留的事项,以及今后依法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应进驻中心办理。

根据苏州市政府第81号令《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中“行政服务中心是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规定,目前尚未进驻的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进驻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

极少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驻中心、或已进驻中心但不能在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该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法制办会同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今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中心以外受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二、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

凡是有利于服务经济和方便群众的、与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相配套的管理服务性事项也要尽量全部进入中心办理,以加快形成政府对社会集中服务的平台,发挥集聚效应与优势。

三、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

凡是涉及联合审批(包括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纳入中心办理,以确保中心“审批链”的完整性,实现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时效。

四、坚持网上审批的原则。

凡是进驻中心的事项,各部门要充分授权至窗口,不能或暂时不宜授权的事项均要积极推行领导现场办公和网上审批。

要加快进驻部门网络与中心内部网络的联网,全面解决互连互通、双向互动、资源共享的问题,并不断增加网上审批的事项,市中心也要同苏州尽快建立联网,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4)投资程序

 

注: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政府初审后,逐级转报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6、功能配套设施

●自来水日供水能力52万立方米,2004年供水总量达14799万立方米。

●用电来自华东电网,2004年,昆山市用电总量61.81亿千瓦时。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在昆山境内设有中转站。

到2010年,供气量将达到5亿立方米。

●昆山市电话交换机总容量37.3万门,固定电话54.6万户,移动电话用户70.06万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7.14万户。

●污水日处理能力6.56万立方米,在建污水处理厂8座,设计日处理能力37.5万立方米,2004年污水处理量1845万立方米。

●设有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拥有国家陆路二类口岸。

●拥有14家金融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服务。

台湾彰化银行在昆山设立代表处。

五、考察图片

昆山市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在岗情况、联系电话等内容)

 

昆山引进的知名企业。

 

在昆山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合理的城市规划布局

 

⏹昆山良好的政府形象

 

宽敞明亮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整洁干净、机非分行的城市道路

 

完善的城市配套

六、考察结论

⏹昆山便捷的道路交通、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是其招商引资成功的基础和关键;

⏹昆山政府采取了透明公开的办事程序;

⏹昆山政府工作人员有很强的服务精神和专业能力,其定位就是服务型政府,而非行政型政府;

⏹昆山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基础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昆山正在执行无纸化办公,以OA系统作为文件审批的基础,提高了办事效率,便于公众查询办事进度;

⏹昆山以其专业能力强、服务精神好、办事效率高作为招商引资的核心,而不是税费的优惠政策。

 

附:

昆山各项收费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

(5)昆山市建设局建设项目收费表

科室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缴费对象

建工科

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

按合同价的1‰

乙方

雇主责任保险

按合同价的1.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按合同价的0.6‰

市政科

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老城区建筑工程)

75元/平方米

甲方

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市政工程)

按合同价的1‰

乙方

质监站

质监费

按合同价的2.3‰(除玉山镇及老城区外,最低收费2000元)

甲方

档案馆

档案寄存费

a:

土建单体≤500m2为600元;500--1000m2为800元;1000--1500m2为1000元;1500--2000m2为1200元;2000--2500m2为1400元;2500--3000m2为1600元;3000--3500m2为1800元;3500--4000m2为2000元;4000--4500m2为2200元;4500--5000m2为2400元;5000--6000m2为2800元;6000--7000m2为3200元;7000--8000m2为3600元;8000--9000m2为4000元;9000--10000m2为4400元;10000--13000m2为5000元;13000--16000m2为6000元16000--20000m2为7000元;20000m2以上为10000元。

甲方

b:

市政50万元以下为400元;50-100万元为800元;100-200万元为1200元;200-300万元为1600元;300-400万元为2000元;400-500万元为2400元;500万元以上为3000元。

c:

桩基20万以下为200元;20--40万元为400元;40--80万元为600元;80---100万元为800元;100万元以上为1000元。

工程交易中心

综合服务费(需招投标工程)

a:

综合服务费(需招投标工程):

200万元以下为5150元;200-500万元为7500元;500-1000万元为11000元;1000-1500万元为14500元;1500-3000万元为17500元;3000-5000万元为22000元;5000-10000万元为29000元;10000-50000万元为39000元;50000万元以上的为50000元;勘察、设计、监理:

10万元以下为2000元;10万元以上为3500元。

甲方按30%,乙方按70%收取

b:

综合服务费(直接发包工程):

限额以下:

1500元;限额以上:

3000元

白蚁防治所

白蚁防治费(代收)

2.3元/平方米

甲方

墙改办

发展基金(代收)

8元/平方米(按墙体材料情况可部分退款)

甲方

注:

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6)交易市场综合服务费(招标办)

受理窗口

建设局(市政)

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30%,施工单位70%。

●200万元以下为4500元;200-500万元为6500元;500-1000万元为9500元;1000-1500万元为13000元;1500-3000万元为16000元;3000-5000万元为20000元;5000-10000万元为35000元;10000-50000万元为45000元;50000万元以上的为50000元;

●斟察、设计、监理,10万元以下的为2000元;10万元以上的为3500元。

(7)土地综合交易契税

受理窗口

财政局

土地综合交易契税

●收费标准:

4%

(8)其他收费标准

◆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比例

保险项目

企业支付

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18%

7%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0.5—0.9%

-

生育保险

1%

-

基本医疗保险

8%

2%

住房公积金 

8%—12%

8%—12%

◆自来水价格

分类

价格(元/吨)

居民生活用水

1.85

工业用水

2.15

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

2.45

宾馆、饭店、娱乐业用水

2.65

◆天然气价格

分类

价格(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

2.2

工业用气

1.9-2.0

公用事业用气

2.75

商业用气

3.45

◆电力价格

(1)大工业(315KVA及以上)用户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220KV及以上

0.462

30

20

110KV

0.477

35-110KV

0.492

1-10KV

0.507

(2)非普工业(315KVA以下)用户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35-110KV

0.668

1-10KV

0.683

1KV以下

0.698

(9)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高新技术

1、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2、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1)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曰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3)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l曰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属于1994年1月l曰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l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

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3、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财税[2001]36号)

三、转让企业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四、医疗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财税[2000]42号)

五、民政福利企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5号)

六、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6号)

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1、自2000年1月l日起,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0年1月l日起,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00年1月l日起,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2000]25号)

八、下岗再就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底。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中发[2002]12号),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0)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减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享受优惠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中发[2002]12号)

(11)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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