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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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解美川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
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
【关键词】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
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
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
《通用条款》共有
11部分47条。
基本内容包括:
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
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包括:
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
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包括:
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质量和检验。
包括:
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安全施工。
包括:
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合同价款与支付。
包括:
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
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材料设备供应。
包括: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㈧工程变更。
包括:
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违约、索赔和争议。
包括:
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其他。
包括:
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
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
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
《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
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
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⑶合同工期
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
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XX)38号文执行。
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以下工期+±以上工期。
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⑷质量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XX)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
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
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
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⑸合同价款
①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追加合同价款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a、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b、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
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方式。
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
(1)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
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㈠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㈡施工能力(业绩)
㈢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㈣社会信誉
㈤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
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
(2)关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
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㈠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
单体建筑工程:
①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②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㈡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
如:
人防工程中,统一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㈢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
如:
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
(3)关于合同价款
㈠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
如: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㈡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
总价包死(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
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㈢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
财建【20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4)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
如:
“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
(5)质保金的返还
根据法规的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在合同中应重申法定(或约定)各分项工程质保期限,同时,明确各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
不要简单约定:
“质保期届满ⅹⅹ天内返还”的不明确说法。
同时应注意质量保修期和
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
但是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举证困难,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不易分清责任。
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此本条特别明确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一般采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
勘察、设计合同,还应当明确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
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
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
四、合同价款
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
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
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
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
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依照财建[20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
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
(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
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其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
(五)工程分包
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但现建设单位多将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