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职业教育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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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职业教育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汇总

江都市职业教育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按国家招生部门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相关校区(系、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校区(系、部)教务科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校区(系、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校区(系、部)教务科应及时编制建班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汇总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校区(系、部)教务科报教务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校区(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应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区(系、部)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校区(系、部)教务科应在开学第三周将学生学籍变动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七条我校对各类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

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评定。

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对必修课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积极实施教考分离制度,由教务处组织统一命题和阅卷。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用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关于学分的计算方法按《江都市职教集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操行评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的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普专和五年制高职的后二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和补考、缓考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校区(系、部)教务科应在开学第五周将所有补考成绩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校区(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未获准免听或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并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必修课和限选课的重修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

如有困难,公共课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专门课可由校区(系、部)教务科组织教师定期辅导。

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

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区(系、部)教务科批准。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任选课。

第四章课程的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条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校区(系、部)教务科报教务处审核认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其他学校与我校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协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校区(系、部)教务科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二十四条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经本人申请,校区(系、部)教务科审核,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免听(免考勤)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

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五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区(系、部)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五章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校区(系、部)教务科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对应届毕业生,校区(系、部)教务科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

凡累计有12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中专、综合高中、五年制高职最长分别为4年、4年、7年。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并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中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复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

经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停学和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区(系、部)教务科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5、学年累计所修学分不足规定应修学分30%,继续学习有困难者。

6、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7、学生及家长(监护人)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由教务处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肆业证书。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三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四条校区(系、部)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

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连续旷课12天以上,或学期累计旷课超过72课时,或入学以来合计旷课超过150课时者,令其退学。

并视为对学生的处分,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按《江都市职教集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四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章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校区(系、部)教务科、学生科负责建立学生档案工作。

档案材料包括学生录取材料原件、学生学年评语、学期品德操行等第、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与学分、体质状况、学生实习鉴定表、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表、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五十二条校区(系、部)教务科、学生科应认真做好每个学生档案资料积累工作,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奖励、处分等情况,为学生离校后征兵、就业、升学等提供较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章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学分,经校区(系、部)教务科报教务处审核后准予毕业,并由教务处发给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第五十七条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江都市职教集团负责解释。

 

江都市职业教育集团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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