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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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我姓孟,家住A市新河镇小芮庄。
我们庄四面环山,交通条件极差,信息闭塞,庄里的50多户人家只能依靠出售山里的木材为生。
每次有客商过来,我们都不得不把木材用肩扛到几里之外的公路口。
2003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庄里拥有了第一条环山公路,使外地的运输车能够直接开到庄里,方便了客商,也带来了商机,更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商业信息。
2004年起,许多外地商人借助本庄有利的自然条件,直接在庄里办起了木材加工厂,使得我们不用出庄就能找到活干。
庄里的人近年来挣了不少钱,有的索性自己开起了小作坊,生产各种木制家具、三合板、乒乓球拍等。
2006年5月,一个外商到我们庄考察,并特意找到我,打算由他出资我出力,开办一个专门生产乒乓球拍的公司。
我一个朋友建议我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
于是,我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
请问:
我申请的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吗?
律师专线解答
听完您的叙述,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您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您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先生的情况而言,因为您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您的申请。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
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健身”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
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在此,我建议孟先生可再重新设计出一个符合条件的商标用以申请注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A16)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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