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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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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
原告: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法定代理人:
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
26146633、27782006
被告一:
xxx,男,xxx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
xxxx区xx镇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
xxx系xxx区xx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地址:
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总经理住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联系电话:
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
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
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
被告二于200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号院xx号楼xx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XX代理
律师:
陈XX
xxxx年xx月xx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
原告人:
××市××区××公司地址:
××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
×××,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
××市××区××商店地址:
××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
×××,系商店经理
案由:
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
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
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
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
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市××区××公司(公章)
二oxx年x月二十日
附: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民事上诉状
原告:
王x,男,****年**月出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北京市*************,手机:
136****2655
被告:
吕银华,男,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住该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执业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陈芳委托,并经被告人刘勇(老勇,注:
因该案另有一同名被告人,为便于区分,以其小名代指)同意,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了由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义柏等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的一审审理。
在参与该案的过程中,原告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严谨勤勉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该案之前亦未曾因执业活动不当而遭到当事人投诉或行业主管部门惩戒。
但是,在该案一审宣判后尚处于二审期间,该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银华(即本案被告),在其名为“脑残审判长”的新浪博客中(URL:
)以《断狱记》为名发表连载文章,对该案的庭审过程进行评点。
因其文章涉及该案审理诸多幕后消息以及对多位辩护人的主观评论而引起舆论关注,造成较大影响。
后其博客相关博文被加密。
更为甚者,在其《断狱记》第十九篇《拒绝裁定的审判长》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毫无依据的污蔑诽谤。
其原文为“从这一天起,张磊大律师要到其他法院走穴,搞点外快,没有出庭,《双峰记》由王兴大律师来写,王兴大律师很谦虚,将张大律师比作曹雪芹,但称自已不如高鹗。
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记述相对比张大律师要公道,对我“眼花”的言论也没有做什么文章,更没有写毁灭国家之类的咒语。
”被告将原告记述“相对公道”的原因归结为原告“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完全染黑”,是一种毫无依据的恶毒攻击。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
其一,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费用,并指派原告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
刑事被告人家属支付的律师费和民事诉讼当事人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完全不存在“干不干净”的问题。
而要认定一个公民的收入为非法的“脏钱”,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
被告作为具有刑事审判职责的法官,本应具有相当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审判的公正立场,但其却对刑事被告人充满敌视和偏见,毫无依据地将不特定的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为“不干净”,已经构成对所有刑事被告人以及可能会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所有公民的侮辱和贬低。
其二,原告作为律师,因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费用,凭自己本事吃饭,天经地义堂堂正正。
收取费用多少完全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平等的合意,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实在是不需别人置喙的。
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端认定原告收“脏钱”在先,又认为原告因“年轻”而收钱没有同行多,字里行间又对原告业务能力及创收能力进行了贬损。
其三,最恶劣的是,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法官,以审判长的名义发表评论文章,却直接污称辩护人“心黑”,实在是恶劣之极。
即便依其字面意思理解,原告“心还不够黑”,至少也是在说原告的心“一定程度上已经黑了”。
被告此言论,对原告不仅诽谤,更是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 也规定了“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但被告无视法官职业要求,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认真、严谨地说理释法,反而在案外针对未审结案件进行大量带有强烈主观偏见的评论,不仅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二审审理,更令公众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而其以在职司法人员的身份所发表的明显侮辱性言论,也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职业声誉的误解及负面评价,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侵害。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该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x
201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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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案件责任判决不满意的可以提前上诉,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1
上诉人李xx(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省X市X区X路,身份证号XX,电话:
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省X市X区X路,身份证号XX,电话:
被上诉人XX保险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X省X市X区X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4年X月X月做出的(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xx赔偿上诉人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xx,判决显失公平。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与工资扣发证明,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纳税证明为由仅支持上诉人每个月3500元的误工费,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由此判决对上诉人来说显示公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判。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xx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广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邓某某,女,汉族,xx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xxxx元(xxxx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xx,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xx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规定: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规定: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规定: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xxx4)条规定:
“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规定:
“轻便摩托车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
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xx、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
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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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
****,女,xx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
xx市****
代理律师:
邓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
****,男,x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市****,电话:
被上诉人:
****,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
xx市****,电话
被上诉人:
****,女,66岁,农民,
住址:
xx市****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
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xxxx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
上诉人在2010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
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
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
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
xxx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
×××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
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
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