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机场助航设施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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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机场助航设施施工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PMH5012-99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ofCivilAirportVisualAids
\
1999-01-06发布1999-03-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ofCivilAirportVisualAids
MH5012-99
主编部门:
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
1999年03月01日
1999北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
民航机发[1999]5号
关于发布民用航空行业业标准《民用机场
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管理局、机场、公司,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
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MH5012-99)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9年01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总局基函[1996]016号文《关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写大纲的批复》编写而成。
本规范包括目视助航灯光与目视助航标志二大部分的施工及验收。
在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中,包含了其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
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作为本规范的附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虹桥机场内,邮政编码:
200335),并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张军 应晓平 周铭 陶芳勤
目 录
1 总则……………………………………………………………………………………6
2 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7
2.1设备及器材的基本要求…………………………………………………………………7
2.2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7
3 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8
3.1一般规定…………………………………………………………………………………8
3.2基本要求…………………………………………………………………………………8
3.3灯具的定位…………………………………………………………………………..…10
3.4灯具的安装高度………………………………………………………………………..11
3.5灯具支柱的垂直度与灯具的水平度……………………………………..……………11
3.6灯具的角度………………………………………………………………………..……11
3.7嵌入式灯具在不同道面上的安装……………………………………………..………12
3.8验收…………………………………………………………………………..…………12
4 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13
4.1一般规定………………………………………………………………..………………13
4.2灯箱的安装…………………………………………………………..…………………14
4.3立式灯具灯盘的安装………………………………………………..…………………14
4.4验收………………………………………………………………..……………………14
5 隔离变压器及熔断器的安装及验收……………………………...…………………14
5.1一般规定……………………………………………………………..…………………15
5.2隔离变压器的安装………………………………………………..……………………15
5.3熔断器的安装……………………………………………………..……………………15
5.4验收……………………………………………………………..………………………15
6 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16
6.1一般规定…………………………………………………………..……………………16
6.2电缆保护管的加工及敷设……………………………………………..………………16
6.3电缆敷设………………………………………………………………..………………16
6.4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17
6.5电缆回路试验…………………………………………………………..………………18
6.6验收…………………………………………………………………………...….…..…18
7 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柜、升压变压器的安装及验收…………………….......……19
7.1一般规定……………………………………………………………………………..…19
7.2安装…………………………………………………………………………….…….…19
7.3验收…………………………………………………………………………….…….…20
8 目视助航灯光系统调试………………………………………………………...……20
8.1单个灯光回路调试………………………………………………………………..……20
8.2电源系统调试……………………………………………………………….……….…22
8.3监控系统调试………………………………………………………………………..…22
8.4验收………………………………………………………………………………..……22
9 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23
9.1一般规定………………………………………………………………………………..23
9.2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23
9.3验收…………………………………………………………………………..…………25
9.4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标准…………………………………………………..……26
9.5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办法…………………………………………………..……26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28
附篇:
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总 则
1.0.1 为保证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质量,促进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目视助航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通用航空机场和直升机场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包括目视助航灯光与目视助航标志二大部分的施工及验收。
目视助航灯光工程中的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及通用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1.0.4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并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安装。
施工中修改设计必须以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1.0.5 工程中安装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国产的民航专用设备,必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进口的民航专用设备,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及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于高空作业、道面标志油漆等工作的安全措施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对主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7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2893-82安全色
GB7256.1-7256.2-87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8 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
2.1 设备及器材的基本要求
2.1.1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2.1.2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其保管期限一般为一年及以下。
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2.1.3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及密封良好;
2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装箱清单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2.1.4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
户外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
2.2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
2.2.1灯光设备安装前,场道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面的标高、混凝土早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土方工程的标高、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3道面上预留的嵌入式灯具的灯坑位置、孔径大小、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2.2.2 灯光变电站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现象;
2室内地面工作结束,室内电缆沟无积水、杂物;
3预埋件、预留孔、电缆沟、地沟及盖板的位置、尺寸大小均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混凝土基础强度达到75%,基础位置、尺寸大小、标高、地脚螺栓孔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基础表面光洁平整;
5门窗安装完毕;
6现场模板、杂物清理完毕;
7凡有可能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完成。
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
3.1一般规定
3.1.1 灯具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灯具包装应良好;
2灯具不允许经受剧烈冲击、碰撞或跌落;
3灯具应避免雨淋、水浸及受潮。
3.1.2 灯具在到施工现场时应作下列外观检查:
1灯具包装应完整,在运输过程中无碰撞损坏现象;
2灯具型号规格及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标记、铭牌应牢固、正确、清晰;
3灯具应完整、清洁,内外无油污、尘土或异物,油漆和镀层完整无损;
4灯具绝缘导线的通道没有粗糙的凸起、尖角,所有的绝缘导线进出口应有光滑的周边或适当衬套;
5技术文件、特殊安装工具齐全。
3.1.3 灯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远离热源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3.1.4 灯具正常存放期一般为二年,当存放期超过二年或对产品性能有怀疑时,应按产品标准重新进行有关性能测试。
3.1.5 对于在本章节中未提到的灯具,应根据其类型、位置参照相应灯具的要求执行。
基本要求
3.2.1 灯具安装应在下列工序完成后进行:
1场道道面施工基本完成,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土方区的平整工作基本结束;
2灯具基础的强度及标高符合要求;
3嵌入式灯具的灯坑位置已复测,并满足灯具定位的要求,灯坑应清扫干净;
4安装立式进近灯的钢结构支架(或电线杆)、铁塔已满足灯具安装要求。
3.2.2 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正确确定灯具的朝向、发光颜色及易折件;
3.2.3 不得用手直接触摸灯泡、反射器及其它光学部件的工作表面,光学部件安装应正确;
3.2.4 电气接点的接触面应预先擦洗干净,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导线连接后应不承受拉力或扭曲力,灯具上导线的进出口应密封;3.2.5 灯具密封圈的沟槽应保持干净,灯具压紧时,密封圈位置应正确;
3.2.6 灯具的紧固螺栓(母)应对称地逐步拧紧,保证压力基本均匀;嵌入式灯具灯体与灯座的紧固应按生产厂家的要求选用适当的转矩扳手,当生产厂家无此要求时,根据气温的高低,一般选用3.5Kg.m—2.5Kg.m的力矩。
3.2.7 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灯具及其防腐层。
3.2.8 嵌入式灯具安装应利用专用安装支架进行。
在灯具的位置、朝向、水平、内倾角都已调妥并固定后,灯具与灯坑之间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均匀灌入填充料,不得形成空隙,做为养护工作,灯具底座固定之后,才可拆除灯具安装支架。
最上层填充料的表面不得高于灯具底座的上表面。
3.2.9 坡度灯安装除满足3.2.1—3.2.7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坡度灯混凝土基础应稳定、牢固、尺寸、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固定灯具法兰底盘的预埋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
3灯具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的一条直线上;
4灯具至跑道入口端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0.5m,相邻灯具前后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及灯至跑道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
5灯具的安装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高度允许偏差为±5mm;
6 应根据灯具的排列位置,按照设计要求正确调整灯具的仰角,仰角允许偏差±1′,水平方向允许偏差为±1/2o;
7倾斜开关在其规定的动作范围内应可靠动作,并作好记录;
8在灯具的水平基准面上用水平尺测量,气泡应居中;
9 灯具的滤色镜位置及经厂家用红色漆标志的所有螺钉和其它部件均不得变动;
10灯具及控制箱均应安装在易折支柱上。
3.2.10 标记牌的安装除满足3.2.1—3.2.7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标记牌基础混凝土应稳定,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固定标记牌法兰底盘的预埋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
3 标记牌的定位及牌面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标记牌至边线的距离允许偏
差为±50mm。
牌面与边线的角度允许偏差为±2o,纵向距离允许偏差为±0.3m;
4飞行区内的标记牌应在易折支柱上安装,并应用铁链条与基础连接;
5多牌面标记牌的顶部应同高,相邻牌顶高差不应大于2mm,总高差不应大于5mm,牌面平整度不应大于1mm;
6电气接线应牢固可靠。
灯具的定位
3.3.1 灯具定位应以跑道、滑行道中线(边线)和端线,或以机场方格网坐标为基准。
3.3.2 应用经纬仪和钢卷尺按设计要求确定每一灯位的中心,并作好标记。
1直线上的灯具应具有直线性,用经纬仪应看不出任何灯具偏在视线的一侧。
2转弯处的灯具应能显示出设计确定的飞机转弯轨迹,应无灯具偏在转弯轨迹的一侧;
3在跑道中心线两侧对应的灯具,其连线应与跑道中心线垂直;
4灯具安装偏差尚应满足3.3.4的要求。
3.3.4灯具安装位置相对于设计位置的偏差应满足下列条件:
1跑道边灯
跑道两端及关键部位的边灯应以跑道边线为基准,灯具至跑道边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25%。
2跑道中线灯
跑道两端及关键部位的中线灯应以跑道中心线为基准,灯具至跑道中心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
灯间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
3接地地带灯
应以跑道中心线为基准,各灯具至跑道中心线的距离及排灯内的纵向距离允许
偏差为±10mm,排灯间的纵向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
4入口灯、末端灯、入口翼排灯
应以跑道入口或跑道端线为基准,灯具至跑道入口及其延长线或跑道端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
5滑行道边灯
直线段上两端和关键部位的边灯及转弯处每个边灯均应以滑行道边线为基准,灯具至滑行道边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
6滑行道中线灯
直线段上两端和关键部位的中线灯及转弯处每个中线灯应以滑行道中心线为基准,灯具至滑行道中心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
7进近灯
进近灯光系统的中心线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应相吻合,其允许偏差为±15′。
横排灯与短排灯应与进近灯光系统的中心线相垂直,其允许偏差为±2o。
排灯中心的灯具与进近灯光系统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0mm,排灯间的纵向距离允许偏差为±0.6m,排灯内横向及纵向灯间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
对于装在钢结构支架(电线杆)或铁塔上的灯具,其横向及纵向距离偏差值允许增大一倍。
3.3.5 灯具总长度的允许偏差为灯具间距离允许偏差值的2倍。
灯具的安装高度
3.4.1 嵌入式灯具底座周边上表面应与四周道面齐平,允许偏差为0∽-2mm。
当道面有坡度时,应以灯具的下坡一侧的道面标高为准。
但跑道中线灯底座应以其中轴线处的道面标高为准。
3.4.2 当立式灯具在道肩上用灯具底盘直接安装时,一般无需检查灯具的安装高度。
螺母拧紧后,螺栓长度应露出螺母1.5-3扣。
3.4.3 当立式灯具在道肩上且在灯箱上安装时,必须控制灯箱的安装高度与水平度,并符合4.2.2的要求。
3.4.4 当立式灯具在道肩外的灯箱或灯具底盘上安装时,灯箱或灯具底盘的基础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灯箱安装高度应符合4.2.2的要求。
3.4.5 进近灯及顺序闪光灯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近灯、闪光灯以灯具出光面的中心为光心高度;
2灯具的安装高度必须使光心高程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允许偏差为±25mm;
3排灯中相邻灯具的高度允许偏差为±5mm;
4在钢结构支架(含电线杆)或铁塔上安装的灯具高度偏差值允许增大一倍。
灯具支柱的垂直度与灯具的水平度
3.5.1 各种灯具的支柱安装应垂直,不存在目力可察觉的倾斜。
3.5.2 灯具应水平安装。
在安装带有水平基准面的灯具时,用水平尺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测量,气泡应居中;如灯具无明显的水平基准面,可通过间接方法确定其水平度。
灯具的角度
3.6.1 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灯具的特性调整其主光轴出光角度,角度的调整内容包括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
当灯具本身带有内倾角时,应正确选择跑道中心线两侧的灯具,使光束照射方向均向跑道中心线倾斜。
3.6.2 调整灯具的仰角与水平角,允许偏差为±1/2o,但坡度灯的仰角调整允许偏差见 3.2.9。
嵌入式灯具在不同道面上的安装
3.7.1 嵌入式灯具在新建道面上的安装
1 在新的刚性道面上宜选用底进孔的灯具,采用预埋进线保护管和预留灯坑的方法进行安装。
2在新的柔性道面上,宜选用底进孔深筒式灯具,采用预埋进线保护管的安装方式,进线保护管应预埋在道面基础内。
在道面铺盖完成后,再钻孔进行灯具安装,为保持灯具安装后的稳定性,钻孔深度应达到道面基础层。
3.7.2 在已有道面上加装嵌入式灯具,宜选用侧进孔灯具,采用在道面上切缝和钻孔的方法进行安装。
3.7.3 当跑道、滑行道进行加铺层时,嵌入式灯具的安装方式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刚性道面上加铺刚性层,宜选用底进孔的灯具,采用预埋进线保护管和预留灯坑的方法进行安装,如原道面上已有嵌入式灯具,宜利用原进线保管及灯座,在原有灯座位置上预留灯坑,通过加套筒的方法,提高灯具安装高度。
2 在刚性道上加铺柔性层,宜选用底进孔灯具,采用在原道面上切缝预埋进线保护管的安装方式,在道面铺盖完成后,再钻孔进行灯具安装。
如原有道面上已有嵌入式灯具,宜利用原进线保护管及灯座,在道面铺盖完成后,再钻孔加套筒进行灯具安装。
3 在柔性道面上加铺柔性层,根据道面加铺层的厚度,可采用在原道面上切缝钻孔预埋进线保护管、预埋灯座,在道面铺盖完成后,再钻孔的安装方式。
也可采用在道面铺盖完成后,再切缝钻孔的安装方式。
为保持灯具的稳定,预埋灯座或钻孔的深度达到道面基础层。
如原道面上已有嵌入式灯具,进线可利用原有的保护管。
验 收
3.8.1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灯具及其支架完整清洁,防腐层完好,安装牢固、垂直;
2检查每一直线段上的灯具,满足3.3.3第1款的要求,转弯处的灯具满足3.3.3第2款的要求;跑道轴线两侧对应的灯具满足3.3.3第3款的要求;
3检查关键位置上灯具的定位偏差,抽查2%的灯间距离应满足3.3.4的要求;
4按5%抽查灯具的安装高度、水平角及仰角,应满足3.4、3.6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按3%检查灯具的水平度及垂直度,应满足3.5的要求;
5 检查灯具的发光颜色及朝向应正确,玻璃罩(片)及光学部件没有破裂,位置正确,灯泡规格型号正确;
6按100%检查坡度灯的定位、安装高度、水平、仰角,应满足3.2.9的要求及产品的技术要求。
7检查顺序闪光灯的闪光顺序应正确,不同亮度等级的光强应有明显变化,各灯具在同一亮度等级下,应无目力可察的明暗不均,闪光频率符合设计要求,无漏闪现象;
8按3%抽查各类灯具的电气接线应正确、可靠,密封性应良好;
9检查灯具是否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装设易折件;
10 检查在灯具的有效发光范围内,应无遮挡物。
3.8.2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设计资料图纸,设备清单和竣工图;
2变更设计的资料文件;
3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等技术文件;
4各种灯具的测量定位记录;
5进近灯光系统光心高程记录及纵断面图;
6各种灯具的角度调整记录;
7坡度灯校飞报告及倾斜开关调试记录;
8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及专用工具、量具和仪器清单。
4、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灯箱及灯盘包装应良好。
4.1.2 灯盘表面光洁,灯箱表面无毛刺,灯箱与灯盘无裂纹或缺损,密封应良好。
4.1.3灯 箱及灯盘的管螺纹应完整、正确,断丝或缺丝不超过螺纹全扣数的10%。
4.1.4 灯箱及灯盘的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2灯箱的安装
4.2.1灯箱在安装前应按每批订货量的5%作水密性抽查,以历时24小时不渗漏为合格,如有渗漏,应加倍抽查,直至逐个检查,不合格的灯箱修补后,再作水密性检查,如合格,仍可使用。
4.2.2 灯箱定位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以无明显的目视偏差,便于施工、维护为宜。
灯箱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