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本科《教育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二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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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本科《教育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二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形考任务二

(答案顺序可能会有变动,以文字为主,正确答案已标红加粗)

一、单项选择题(请点击你所选项目或该项目前的小圆圈,每题2分,共10分)

题目1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选择一项:

A.《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题目2

2.从教育法的价值的功能出发,可将教育法的价值分为教育法的目标价值和()价值两大类。

选择一项:

A.形式

B.公平

C.正义

D.实质

题目3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所发生的()关系与人身关系。

选择一项:

A.财产

B.经济

C.所有权

D.所属

题目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等()个学科门类授予。

选择一项:

a.10

b.11

c.12

d.13

题目5

5.教育评估主要有四种类型,其中,()评估是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

选择一项:

A.学校内部

B.选优

C.办学水平

D.合格

二、多项选择题(请点击你所选项目或该项目前的小圆圈,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题目6

6.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授权性规范。

选择一项或多项:

A.“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C.“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D.“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题目7

7.受教育权利的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形成了()。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学习权说

B.公民权说

C.发展权说

D.生存权说

题目8

8.学校教育制度,通常称为学制,或称为学校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学校教育的体系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选择一项或多项:

A.修业年限

B.任务

C.性质

D.入学条件

题目9

9.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和因果关系。

选择一项或多项:

A.责任类型

B.违法行为

C.损害事实

D.主观过错

题目10

10.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

两者的()不同。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性质

B.适用程序

C.审查范围

D.受理机关

三、辨析题(请先判断对错,再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10分)

题目11

11.职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范畴。

答:

错。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

一是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二是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对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职业资格考试即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

所以这句话是错误的。

 

题目12

12.学校不能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

答:

对。

学生违纪,是学校普遍存在的现象。

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促使其转化,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些学校对违纪学生不加教育,动辄罚款,有些则虽有教育,但因不能立竿见影,便对屡教屡犯的学生进行罚款。

他们乐于此道,还美其名曰“罚款教育”。

殊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所谓“教育”,不仅违背教育规律,而且后患无穷。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基本特征有四。

必须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及经教育法特别授权的其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因所具有的惩戒性质,其主体应仅限于教育行政机关。

由于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关系的特殊性,教育法特别授予一些机构以行政处罚权。

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授权普通高等学校对违纪考生可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取消违纪考生的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

必须以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为适用前提。

即个人或组织故意规避或疏于履行教育法设定的义务,拒绝做教育法要求做的事情,或者超越法定权利界限,做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

违反教育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是以制裁和惩戒为直接目的的执法行为。

是对违法者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使之不再重犯,体现教育法的强制力和公正性。

(4)在执法中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中又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

作为行政行为,是对作为教育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的实现。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题目13

13.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

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题目14

14.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实际上指的是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也称为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和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每一个社会团体由于存在解决冲突,协调各方面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为社会所承认的,并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所以,权力属于一种强力.权力不可随意放弃.

权利则主要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对其享有者来说是可以选择的,即可以要求享有(或索取),也可以放弃享有.权利与权力又是有联系的,权利的实现往往要求以权力为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法律权利可分为公民的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即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法人组织的权利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时享有的各种权利;

国家的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权利行使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一般权利又称为绝对权,是一般人享有的权利,如公民的所有权,各项自由权,他人包括侵犯.特殊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利,是作为主体的特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如教师,律师,记者,人大代表

2.义务的分类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等. 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

根据义务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的人或组织都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特殊义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题目15

15.简述过错责任原则。

答: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五、论述题(本题20分)

题目16

16.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认识。

答:

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的纠纷日趋增多而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上《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迫切需要建立高校内部的教师申诉制度.建立高校内部教师申诉制度对于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教师申诉的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对申诉的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此进行.另外,有必要建立起调查制度,利益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结果反馈制度,责任追究机制,结果执行监督机制等基本制度规范.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法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特定性:

教师申诉制度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的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的法律制度。

3.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程序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2)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在对教师申诉的受理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要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就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如果申诉书未说清理由和要求时,应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3.申诉的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受理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题目17

17.某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在课上炒菜

【案例简介】

据媒体报道,广西某乡镇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为提高本校考上重点高中的学生比例,在初三年级采取了一项措施。

即:

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划分班级,将成绩最差的学生“分配到最差的教室,配备代课老师”,因此,有家长称其为“学渣班”。

“差生班”的学习环境用“乱”来形容并不为过。

在班上,早退旷课、打架斗殴、抽烟赌博、早恋等问题一大堆,有调皮捣蛋的学生甚至连班主任都敢打,这让任课老师倍感无奈。

最荒唐的是竟然有学生在课堂上炒菜。

老师在讲台上授课,几个后排的学生,用自制设备炒菜,大家轮流带烹饪材料、酒精、食用油,最后连女生也加入炒菜队伍。

一些男生还经常聚众赌博、看黄色录像,为了挥霍甚至去撬锁偷盗等,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在当地教育部门介入后,该校已进行整改。

试分析:

(1)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答: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

学生和学校。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答:

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分班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利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而本案中,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犯了一些学生(尤其是“差班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而该校却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考试成绩分班,且配以不同的教师和教室,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而在本案中,“差生班”的一些学生,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破坏课堂纪律,违纪事件花样繁多,未.能履行学生义务,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该校限期整改;或对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责任分析:

上级主管机关应按照《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本案例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①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和有效监管,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②学校应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配备各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尊重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与此同时,对违法或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

③学生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得侵犯教师和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生也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法选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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