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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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号70.19或70.20);

(四)税号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税号85.08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

(六)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号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84.01至84.24中的相应税号,而不归入税号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号。

但税号84.19不包括:

(一)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号84.36);

(二)谷物调湿机(税号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号84.38);

(四)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号84.51);

(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税号84.22不包括:

(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号84.52);

(二)税号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税号84.24不包括:

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号84.43或84.71)。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号84.56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84.56。

四、税号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

(一)税号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

1、数字式计算机,该机能够

(1)存储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2、模拟式计算机,即能够模拟数学模型并且至少包括模拟部件、控制部件和程序部件的机器。

3、混合式计算机,即具有模拟部件的数字式计算机或具有数字部件的模拟式计算机。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除本条注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整套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税号84.71。

(四)打印机、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磁盘存储部件,只要符合本条注释

(二)2、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税号84.71的部件归类。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机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号,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税号。

六、税号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税号73.26。

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

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税号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税号84.79。

税号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八、税号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

(二)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二、子目号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总注释

 

一、本章的基本内容

除第十六类的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包括未在第八十五章具体列名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但不包括:

(一)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材料制品(税号59.11)。

(二)第六十八章的石料等制品。

(三)第六十九章的陶瓷制品。

(四)税号70.17的实验室用玻璃器;玻璃制的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税号70.19或70.20)。

(五)税号73.21或73.22的炉、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和其他货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贱金属制品。

(六)税号85.08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

(七)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96.03)。

总的来说,第八十四章包括机器及机械器具,第八十五章包括电气设备。

但某些机器则具体列入了第八十五章的有关税目中(例如,手提式电动工具及家用电动器具);而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包括某些非机械设备(例如,蒸汽发生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以及过滤装置)。

还须注意,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机器及装置即使是用电的,仍应归入本章。

例如:

1、用电动机驱动的机器。

2、电热机器,例如,税号84.03的集中供暖用的电热水锅炉、税号84.19的机器及装有电热元件的其他机器(例如,砑光机、纺织品洗涤或漂白机器或熨烫机)。

3、电磁式机器(例如,电磁继电器操作的打字机)或装有电磁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电气自动停机装置的纺织机、装有电磁起重吸盘的起重机及装有电磁夹盘的车床)。

4、电子操作机器(例如,电子计算器或自动数据处理装置)和装有光电装置或电子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光电装置的滚轧机及装有各种电子控制装置的机床)。

由于陶瓷制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九章)、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70.17)及玻璃制的机器、用具及其零件(税号70.19或税号70.20)均不归入本章,因此,即使某种机器或机械用具的品名或属性在本章的税目中列出,但如果该种机器或机械用具具有陶瓷材料制品或玻璃制品的特征,它们仍不归入本章。

上述规定适用于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的陶瓷或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

另一方面,下列情况通常视为已失去陶瓷制品、实验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的特征:

(1)由陶瓷或玻璃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许多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以及由许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装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壳罩或类似品中而组成的物品。

(2)由陶瓷或玻璃制的固定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发动机、泵等机械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

二、本章总的编排

(一)税号84.01包括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及同位素分离机器和装置。

(二)税号84.02至84.24包括其他机器及装置,这些机器及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不论其用于哪种产业部门。

(三)税号84.25至84.78包括的机器或装置除某些情况外,不论其特定功能如何均按其所应用的产业部门进行列名。

(四)税号84.79包括不能归入本章该税号以前任何税号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五)税号84.80除包括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以外,还包括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

(六)税号84.81至84.84包括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品零件的通用物品。

(七)税号84.85包括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三、零件

零件的归类一般可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

单独报验的电气零件一般应归入第八十五章的有关税号中。

例如,电动机(税号85.01);变压器(税号85.04);电磁铁、永磁铁、起重机的电磁起重吸盘及电磁卡盘(税号85.05);活塞式内燃机用的电起动装置(税号85.11);电气开关、控制板、插头、接线盒等(税号85.35至85.37);电子管(税号85.40);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税号85.41);电子集成电路及微型组件(税号85.42);碳电极(税号85.45);绝缘子(税号85.46);以及绝缘材料制的某些零件(税号85.47)。

上述物品除非与有关机器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否则这些物品即使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的某种机器,仍应归入以上所列的相应税号。

其他电气零件可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如果符合税号84.09、84.31、84.48、84.66或84.73的规定,应归入上述税号。

(二)不符合上述税号规定的,如果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某种机器,可归入有关机器的税号;非专门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的电气零件应归入税号85.48。

四、可归入本章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货品

(本章注释二及注释七)

税号84.01至84.24包括的机器设备(一般按其功能列名)可用于各个产业部门。

其他税号的机器或装置则大多数按其所应用的工业或其他行业列名。

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机器及装置,如果其中一个税号属于第一组税号范围(即税号84.01至84.24)的,应归入第一组的有关税号。

因此,发动机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归入税号84.06至84.08及税号84.10至84.12。

这一归类原则同样适用于泵〔即使其具体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例如,纺丝泵或农用泵)〕、离心机、砑光机、压滤机、熔炉、蒸汽发生器等。

但这一总原则不适用于税号84.19、84.22及84.24(参见本章注释二的规定)。

因而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税号84.19,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税号:

(一)农用催芽装置、孵卵器及育雏器(税号84.36)。

(二)谷物调湿机(税号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号84.38)。

(四)纺织纱线、织物或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号84.51)。

(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同样,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税号84.22,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税号:

(一)缝纫机(例如,缝合袋子用的)(税号84.52)。

(二)将文件或信件插入包装物或信封中并加封的机器、硬币计数及包装机(税号84.72)。

另外,喷墨印刷(打印)机器虽然看起来可归入税号84.24,但实际上却归入税号84.43或84.71。

优先归入税号84.01至84.24的规则仅适用于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机器。

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应按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进行归类,而功能机组则应按第十六类注释四的规定进行归类(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而又不归入税号84.01至84.24中的任何一个税号的机器,应归入对该机器列名最为具体的有关税号,或按该机器的主要用途归类。

可同时用于多种不同用途或工业的多用途机器(例如,打孔机可同时用于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工业)应归入税号84.79。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

〔本章注释五第(五)款〕

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五第(五)款的规定,下列归类原则适用于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

(一)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可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号;如无列名税号可归,则应归入未列名税号,但不能归入税号84.71。

(二)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一同报验并与其连接使用,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自动数据处理机应单独归入税号84.71;其他机器除根据第十六类注释四或第九十章注释三的规定,可视为一个整体,归入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有关税号外,其余均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号。

 

84.01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10—核反应堆

20—同位素分离机器、装置及其零件

30—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40—核反应堆零件

 

一、核反应堆

所称“核反应堆”,一般包括所有隔离于生物屏蔽范围以内的器具及设备,必要时还包括生物屏蔽本身。

屏蔽之外的器具及设备,如构成屏蔽内器具及设备的不可分割部分也包括在内。

但下列货品不应作为核反应堆的零件:

(一)石墨块(税号38.01或68.15)、铍块(税号81.12)或氧化铍块(税号69.14)。

(二)特殊形状的金属管道,或仅制成一定形状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金属管道。

这些金属管道在报验时未经装配,不论是否可确定为供核反应堆结构用的(第十五类)。

(三)蒸汽锅炉(税号84.02)。

(四)热交换器(税号84.04或84.19)。

(五)汽轮机(税号84.06)。

(六)泵(税号84.13或84.14)。

(七)风机(税号84.14)。

(八)从水中提取矿物的装置(一般归入税号84.19或84.21)。

(九)更换或取出燃料元件的搬运设备及移动式起重机(一般归入税号84.26)。

(十)处理放射性产品用的遥控机械手(税号84.28)。

二、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是将裂变材料或增殖性材料装进一个配有搬运用特殊装置的包壳中而构成的;燃料元件的鞘壳一般由贱金属制成(例如,由锆、铝、镁、不锈钢制成)。

裂变燃料元件可装有金属态天然铀或天然铀化合物(氧化铀、碳化铀、氮化铀等),呈金属态或化合物状的U235或233浓缩铀或浓缩于钚的铀,浓缩于钚的钍。

增殖性燃料元件(例如,装有钍或贫化铀的)装在反应堆的外围以反射中子,在吸收了一部分中子后,可变成裂变燃料元件。

燃料元件有多种不同类型。

(三)下列物品的组合体:

1、表面涂有惰性金属的一系列层叠裂变燃料或增殖性燃料板(金属或陶瓷混合物)。

2、装有二氧化铀或碳化铀小团粒的惰性金属管。

3、由惰性金属包覆的同心裂变金属管。

所有这些类型的燃料元件均装有支架,使元件之间保持一定间隔并使之固定,通常还装有外壳。

构成这些燃料元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固定在同一个底座上,并装有一个共同端头。

单独报验时,这些燃料元件的组成部分(例如,装有核燃料并密封的不锈钢包壳)应按燃料元件的零件归类。

用于球形或棱柱形燃料元件的涂有多层碳或碳化硅的微型球状核燃料,以及乏燃料(已辐照)元件,应归入税号28.44。

三、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本组包括所有专用于将某种化学元素或它的某种化合物浓缩于该化学元素的一种同位素之中,或将各种同位素完全分离的机械设备、热力设备或电气设备。

应用最广泛的是用于生产重水(氧化氘)或浓缩铀235的机器或装置。

用浓缩天然水的方法生产重水的设备及装置包括:

(一)由许多板成组或成阶式排列构成的特种分馏及精馏装置。

这些装置利用重水与普通水在沸点上的微小差异,取得重水中不断耗尽的初馏分以及不断加浓的最后馏分。

(二)利用低温分馏方法从液态氢中分离出氘,然后再使氘燃烧,从而制得重水的装置。

(三)利用同位素交换的原理进行工作,例如,采用双重温度方法或氢的不同液相或气相接触的方法制取重水或氘化合物的装置。

同位素交换有时需借助催化剂完成。

(四)通过电解水生产重水的电解槽,以及电解水和同位素交换(在已制得的氢与原来的水之间交换)相结合的装置。

以下是将铀浓缩成铀235时最常用的装置:

(一)一种叫“气体(六氟化铀)离心机”的特种离心机。

这种离心机装有一个由塑料或钢铁制成的转速极高的鼓形转子(“转鼓”)。

(二)铀同位素分离器(气体扩散式分离器)。

(三)“喷嘴式”分离装置(贝克尔分离法)。

电磁式同位素分离器(卡留管)也归入本税号。

除零件的归类总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组所列机器及装置的零件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利用热冶处理方法分离已辐照核燃料的熔炉(酌情归入税号84.17或85.14)。

(二)利用分馏法分离已辐照燃料或处理废液用的分离器(制取重水的分离器除外)(税号84.19)。

(三)专门用于清除放射性尘埃的空气过滤器(物理式或静电式空气过滤器);保留放射性碘用的活性碳净化器;用于分离放射性元素的离子交换装置,包括利用电渗析法操作的离子交换装置;分离已辐照燃料或处理废液用的分离器,不论其是利用离子交换原理工作还是利用化学方法工作的(税号84.21)。

 

84.02蒸汽锅炉(能产生低压水蒸汽的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除外);过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

11——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12——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19——其他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20—过热水锅炉

90—零件

 

一、蒸汽锅炉

本组包括产生水蒸汽或其他蒸气(例如,汞气)的设备,用以驱动原动机(例如,汽轮机)或其他使用蒸汽动力的机器(例如,汽锤及汽泵),或给加热、烹煮、消毒等设备供应蒸汽,也包括集中供暖用的蒸汽锅炉。

单独报验的锅炉(例如,铁道机车锅炉),即使在结构上明显构成某种机器、设备或车辆不可分割的部分,仍应归入本税号。

 

84.03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税号84.02的货品除外:

10—锅炉

90—零件

 

本税号包括使用任何燃料(例如,木柴、煤、焦炭、煤气或燃油),通过循环水向房屋、公寓、工厂、车间、温室等供暖的各种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税号73.21的附有辅助锅炉的炉子除外);还包括集中供暖用的电热水锅炉。

这些锅炉可装有压力调节器及压力表、水准器、旋塞、龙头、燃烧器及类似的零件或附件。

热水锅炉即使兼可产生低压蒸汽,也应归入本税号。

 

 

84.04税号84.02或84.03所列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0—税号84.02或84.03所列锅炉的辅助设备

20—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90—零件

 

一、税号84.02或84.03所列锅炉的辅助设备

这些辅助设备包括:

(—)节热器。

(二)空气预热器。

(三)过热器。

(四)过热蒸汽降温器。

(五)蒸汽收集器,为一圆筒体,用以收集从成组锅炉中排出的蒸汽。

(六)蒸汽储蓄器。

(七)热能储蓄器,用以储存从蒸汽锅炉内排出的过剩热能。

(八)管式炉壁,即一组直立式管道,与锅炉给水的循环管道相连接,安装在锅炉内壁的前面,起着防止炉壁过热,同时又对锅炉给水进行预热的双重作用。

(九)自动或非自动除灰器(吹灰器)。

这种装置使用喷射蒸汽或压缩空气清除蒸汽发生设备的管形部件(例如,过热器、水管、火管、节热器)上的烟灰及类似积垢。

它由装有许多喷嘴的管道(固定式或伸缩式)组成,由阀门控制并与蒸汽或压缩空气管道相接。

有的除灰器是伸缩式喷射器。

(十)气体回收器。

这种设备可把排出的废气回收到炉内,以使未烧尽的微粒再次燃烧。

(十一)泥渣刮除器。

二、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本组包括各类蒸汽冷凝器。

蒸汽冷凝器的作用是通过冷却和冷凝排出的废汽来降低蒸汽机的背压,从而增强蒸汽机的功率。

它们包括:

(一)表面冷凝器。

(二)混合式冷凝器。

(三)空冷式冷凝器。

零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税号也包括上述装置及设备的零件。

只经过弯曲但未经进一步加工,报验时又未装配的金属管道,不能视为本税号所列货品的零件,因此应归入第十五类。

 

本税号不包括下列各项,不论其是否用于锅炉房内:

(一)税号84.13或84.14的泵(包括用压力向锅炉供水的注水器)、风机、风扇及其他机器。

(二)炉用燃烧器、机械炉篦、机械加煤机及类似设备(税号84.16)。

(三)税号84.19所列的蒸馏设备及其他冷凝器。

(四)水、气等的过滤器及净化器(税号84.21)。

 

84.05煤气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

10—煤气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

90—零件

 

本税号包括用以产生任何气体(例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及其混合物或乙快)的独立式装置及设备,不论所得气体的具体用途如何(例如,用于照明、工业加热、燃气发动机的供气、金属焊接或切割、化学合成等)。

本税号也包括机动车辆用的特制气体发生器,但不包括只需装上灯头即可组成灯具的乙炔发生器(税号94.05)。

一、发生炉煤气发生器

发生炉煤气发生器通常由一个装有耐火内衬或水冷式双层内壁的封闭圆筒组成。

二、水煤气发生器

水煤气发生器在结构上与发生炉煤气发生器相似,但空气及水或蒸汽交替地喷入发生器中,喷水时所产生的气体为氢与一氧化碳的混合物(水煤气)。

发生炉煤气发生器及水煤气发生器均可燃烧各种固体燃料(例如,煤、焦炭、木炭、木柴、植物或其他废料)。

三、水解乙炔气体发生器

这类气体发生器一般结构简单,由一个水封闭储气槽组成。

当储气槽充气及放气运动时,可自动控制气体发生装置。

它们有三种类型的气体发生装置:

(一)将大量的碳化钙间断地浸入水中。

(二)把碳化钙逐渐加入水中。

(三)将水滴在碳化钙上。

四、其他水解气体发生器

本组包括氧气发生器(例如,潜艇上用的氧气发生器)及乙烯发生器(例如,基于水作用于某些化学品的原理进行工作的乙烯发生器)。

 

零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税号所列设备的零件也归入本税号(例如,煤气发生器机身、炉篦、气体收集器及水-碳化物混合器)。

 

本税号不包括:

(一)燃气轮机用的自由活塞气体发生器(税号84.14)。

(二)非医疗用的电动溴氧发生及扩散装置(例如,用于工业方面或房屋的溴氧处理)(税号85.43)及溴氧治疗装置(税号90.19)。

 

84.06汽轮机:

10—船舶动力用汽轮机

—其他汽轮机:

81——输出功率超过40兆瓦的

82——输出功率不超过40兆瓦的

90—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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