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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规章制度

【篇一: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4、职责

4.1总部安全生产部

事故伤害发生后,负责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负责将工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材料转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

4.2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处理区域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的材料备份至科技与安全管理部。

4.3二级公司

负责参照程序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安全生产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备案至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

5、定义

5.1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5.2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入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3.1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3.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管理程序

6.1工伤保险缴费

6.1.1企业以职工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1%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6.1.2每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向总部财务管理部提供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费用上缴总部财务管理部。

6.2工伤认定程序

6.2.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转交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6.2.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逾期不报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6.2.3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手写并加盖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伤者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伤者单位作息时间表及伤者出勤记录

——伤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

——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和职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居住地社区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6.2.4总部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市政府行政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6.2.5所在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全部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6.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6.3.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或者按照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其工伤治疗期结

【篇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可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

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其它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保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

责任明确。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

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

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环保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

然后交安全环保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环保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保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

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篇三:

6、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公司文件

安办[]22号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3职责

3.1公司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3.2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每月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3.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3.4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3.5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车间)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程序4.1工伤的界定

4.1.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2.4职工有前款

(1)、

(2)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3)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1.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经办流程:

4.2.1核实工伤人员参保情况。

4.2.2办理挂账手续(生产性事故)、报工伤备案情况表。

4.2.3工伤认定(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及安办,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由综合办公室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审批后,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医生诊断证明等资料一并存档安办保管。

4.2.4申报工伤医疗费。

4.2.5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的)。

4.2.6申报伤残待遇。

4.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4.3.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3.1.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4.3.1.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4.3.1.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3.1.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4.3.1.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3.1.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3.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3.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3.4工伤事故报告;4.3.5证人证言两份;

4.3.6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3.7近期免冠一寸彩照6张;4.3.8工伤认定决定书6份。

4.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4.4.1工伤认定决定书;4.4.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4.4.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4.4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4.5照片4张;

4.4.6病历资料及辅助检查等。

4.5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5.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5.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5.3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5.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4.5.5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4.6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6.1工伤认定通知书;

4.6.2医学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6.3人事档案;

4.6.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4.6.5遗属关系证明;

4.6.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最早的招工表、结婚证明(如户口本关系明确不需)。

如供养人和工亡职工分属两个户口本时,还由供养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关系的原

件。

学生要求所在学校出具其在校证明。

4.7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7.1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4.7.2身份证复印件;

4.7.3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等申请审批表原件;4.7.4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复印件;4.7.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4.7.6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4.7.7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总清单;

4.7.8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

4.7.9门诊病历原件、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4.8其它

工伤经认定后,其它未尽事项参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6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月1日起实施)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月1日实施)6附件或附录

附件1: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XXXXXX有限公司

-6-7

抄送公司领导;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发公司各部门(车间)

附件1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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