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下岗失业及其治理的改革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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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下岗失业及其治理的改革与发展

  

 

  

平凉市下岗失业及其治理的改革与发展

 

  

 

 

 

 

 

 

 

   

 

 

 

 

 

下岗失业问题,首先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失业使劳动力资源闲置,使既有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的使用,从而使国民生产总值下降;另一方面失业使部分劳动者失去收入来源,消费水平降低,同时社会还要提供失业保险、培训费用,增加了社会负担。

其次,失业者一方面因为自身素质低而下岗或失业,另一方面又因为下岗失业、经济收入下降而不能进行必要的人力资本投资而改善其素质,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失业者愈加贫困。

最后,下岗失业者自尊心受到伤害,这可能会使他们感觉被社会所抛弃,导致疾病、犯罪等大量问题的产生,甚至会导致社会动乱[1]。

治理下岗失业问题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

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平凉市在治理下岗失业问题的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取得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一节平凉市下岗失业状况

治理下岗失业问题,首先要对下岗失业的状况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实现下岗失业的有效治理。

近几年,平凉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大中企业的改革,由此导致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产生。

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口的基本状况,无疑对再就业对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截至2007年末,全市失业人员32380人,如表5-1所示,平凉市在2003~2007年的六年中,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4%以内。

表5-1平凉市2002~2006年下岗失业基本情况表640112

表5-1平凉市2002~2006年下岗失业基本情况表[2]

从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来看,2003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3120人,2007年由于下岗与失业并轨,实际安置了失业人员就业12088人,比2003年增长了287.4%。

2003~2007年,由于城镇失业人员增速较快,失业安置率则有下降趋势,2003年失业安置率41.6%,2007年则为37.3%。

第二节平凉市治理下岗失业的改革与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甚至会演变为政治问题[3]。

平凉市针对本市下岗失业状况,积极探索下岗失业问题的治理之道,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落实公益性岗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为重点,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社会化功能,在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调整机构设置,完善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势、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的长效就业服务机制,2006年4月,平凉市委、市政府将原平凉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平凉市劳务工作领导小组合并,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29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及劳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

各县(区)也相继调整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及劳务输转工作、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完善落实配套政策,促进再就业

近几年,平凉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积极促进再就业工作,2002年11月召开了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以市委名义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2003年制定出台《平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平劳社发[2003]49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2006年出台或转发的政策为例:

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96号)文件下发后,平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了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建议和汇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全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计划和措施。

2006年4月,平凉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6]52号),对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情实际,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平银发[2006]44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平劳社发[2006]57号)、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地税政发[2006]24号)、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财社发[2006]45号)。

平凉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已全面完成,为启动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国家、省、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迅速深入人心,推动各项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加强日常宣传的同时,统一时间,集中开展新一轮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

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崆峒区成功承办了“全民创业巡回演讲”和全省《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巡回宣讲等大型活动,直接听众2000多人,社会反响良好。

平凉市、县(区)相关部门在各主要街道、乡镇设立了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辆,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专门设立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宣传咨询窗口。

2007年共接待下岗失业人员15000多人次,印发宣传资料45000多份。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下岗失业人员对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

同时,各级各部门加强了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培养,采取公开表彰、开辟专栏等形式,对再就业明星企业和个人一些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推广,力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泾川县结合全县“税法宣传日”活动,组织了有200人参加的仪仗队和4辆彩车、8辆宣传车组成的大型宣传方队,沿街散发传单,播放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在政务大厅设立了劳动政策咨询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崆峒区还在《平凉日报》上刊登了《致失业人员的一封信》,重点就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方式及服务程序进行了宣传和介绍。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营造了全社会关心理解、帮助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完善网络体系,推进“新三化”建设

2005年,平凉市就业促进中心更名为“平凉市就业服务局”,平凉市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升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

全市共建成街道(重点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10个、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务站42个,乡镇劳务工作站102个。

初步形成了以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为中心,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以街道社区平台、乡(镇)劳务工作站为触角,覆盖全市城乡、功能齐全、运转规范的就业服务网络,为最终形成全市城乡统筹一体化的长效就业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实践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公益性岗位报告验收、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等工作制度,做到了公开办事程序、公示办理结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强化了下岗失业人员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职能,并按照劳动力市场建设要求,制订出了2005~2008年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加快了劳动力市场“新三化”建设步伐。

五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后,平凉市切实将新政策贯彻落实到实处,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落实公益性岗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为重点,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社会化功能。

1.实施三方统筹

“三三制”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统筹。

平凉市按照“三三制”原则,由财政统筹、社会统筹和企业自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统筹,见表5-2。

表5-2平凉市2002~2004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统筹与支出统计表

2005年,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2.积极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平凉市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甘劳社[2005]3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6]103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0月中旬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补贴额度为其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甘肃省关于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下达后,平凉市充分利用《平凉日报》、平凉电视台、电子大屏、城市广场、社区板报等各种载体,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范围、办理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和宣传。

市直、各县(区)从相关业务单位抽组专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到就业服务大厅,从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年检和审核,到社保补贴的审批、发放,全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职工群众。

经过初审和复查,2006年全市共有11403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

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每人每年补贴1313.76元,补贴总金额达1499万元。

这项政策的落实,有力促进了城镇再就业工作,使隐性就业显性化,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同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深受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拥护。

3.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

2003年,平凉市委、市政府决定,把政府拿钱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的突破口,广泛宣传,上下动员,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206名,为减轻全市就业再就业压力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2007年,平凉市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中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的规定,决定对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进行调整规范,下发了《关于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就办发[2007]3号)。

文件规定各级各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要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期限满三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其他人员三年期满后一般不再延长。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确定(各县、区可按各自缴费比例确定标准)。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及原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增加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根据文件规定,2007年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进行了规范、清理和调整,安置的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倾斜,对全市3206名公益性岗位上岗满三年的人员进行了轮换和调整,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890万元,社会保险补贴375万元。

4.举办专项活动,开展就业援助

为了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困难,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加快平凉市建立长效化就业援助制度步伐,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以大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为基础,以联合举办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技能岗位对接、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为手段,重点是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劳务派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公益岗位安置等服务,认真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

全面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和报表统计,实行“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的动态管理。

5.完善社区就业机制,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社区就业是治理下岗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保证了相对贫困者的收入分配在经济发展中得到改善,对缓解贫富分化、重新调节收入分配具有积极意义[4]。

2006年9月底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座谈培训会,对全市52个街道社区负责人和社保专干进行了专门培训,并就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创建并命名全市第一批14个“充分就业社区”;各县(区)也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有力推动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

6.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近几年平凉市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解决了资金不足之难,见表5-3。

表5-3平凉市2003~2007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

7.积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近几年平凉市积极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政策,其中的“税”包括国税、地税,“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费、卫生部门费用,见表5-4。

表5-4平凉市2003~2006年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情况统计表

第三节平凉市进一步治理下岗失业的对策建议

治理下岗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根据平凉市下岗失业的状况及其治理的改革与发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讨进一步推进平凉市下岗失业治理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治理下岗失业的意义和工作重点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妥善安置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的长效就业服务机制。

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的要求,以增加就业为重点,重点提高就业质量;以落实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业援助制度。

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同时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成建制、大规模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5]。

二不断拓宽就业再就业途径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坚持改革抓企业,发展抓项目,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全面推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3)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加快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4)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发展劳务经济。

重点是扩大有组织输出规模,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出。

要将劳务输出作为农民脱贫致富的基础工程和关系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向沿海和东部地区转移。

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治理下岗失业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征地农民未就业且参加了失业登记的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等,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积极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各项活动,适时召开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现场交流会,认真开展“回乡创业带头人”、“创业、促进就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积极参加甘肃省“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推介会暨就业创业节”、“创业校园行”、“创业培训成果经验交流会”等项目展示,转变下岗失业人员传统的就业观念,在全社会掀起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热潮。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免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县区要积极开辟再就业市场,妥善解决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者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以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而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利息的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将贷款期限全部统一为半年、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上述企业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计算。

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再就业援助长效制度

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且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要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

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期限满三年的,可以适当延长。

不是“4050”人员的,三年期满后一般不再延长。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4.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省内跨地区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与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政策。

建立健全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公示举报制度,严把审核关和批准关,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和跟踪管理《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

四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按照统一就业服务机构和名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经费,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和组织运作机制,确保组织健全和高效运转。

(2)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进一步按照“新三化”即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照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建立就业服务诚信制度、诚信标准、诚信档案,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提供“一站式”和“一条龙”的就业服务。

(3)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

建立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用信息系统,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有条件的街道要积极提供场地支持,扶持建立街道社区再就业基地,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积极开发各类就业岗位,多渠道提供空岗信息,多渠道给予就业机会[6]。

(4)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打破城乡就业界限,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划。

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推行全市统一的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降低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和求职风险[7]。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5)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和低保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和低保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业务培训,健全工作手段,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础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五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加强就业管理

(1)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研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按照《就业促进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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