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710786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86.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较大损害;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内的;或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及水库较大面积污染,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消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件的应急响应遵照省民用核设施事件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 省政府或江门市政府认为需要援助处理、协调处理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镇政府(街道办)的职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环保局长任召集人。

必要时,市联席会议可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资产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鹤山海事处、市供水总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2.1.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长兼任。

2.1.3各专业救缓队伍

市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和事件处理的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应工作组,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江门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6)及时向市政府和江门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7)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海洋环境、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医疗救护、渔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评估事件影响与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4 调查处理组

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2.2.5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2.6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并做好公众的心理咨询工作。

2.2.7 饮用水安全组

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供水总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2.2.8 食品安全组

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的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输出生产场地。

2.2.9 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宣传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省、江门市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

2.2.10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2.2.11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要求。

市环保局负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资产办协调职能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分;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环境应急救援经费。

市工商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应急调度。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和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物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气象信息,负责统一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贮存场所气象资料。

市水产局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鹤山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市供水总公司同时还应负责制水及供水安全。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3)对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发生泄漏而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安监、公安、交通、海事、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告知环境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环境污染事件接收、评价、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4)陆生野生动物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5)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水产部门负责。

(6)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

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

各部门收集到的有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信息要归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市环保局应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细化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4)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的贮存场所应建立环境气象观测站,其运行和资料采集等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水产局负责建立渔业水域监测系统。

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以实现互联互通。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并预留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接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市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逐级向江门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省及江门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响应: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逐级向江门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及江门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响应: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向江门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4 Ⅳ级响应

(1)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一般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并向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镇政府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3)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市联席会议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通报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江门市政府及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超级上报。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县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由地级市相应应急机构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由省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Ⅱ、Ⅲ级响应后,市联席会议在国家、省及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联席会议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联席会议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市联席会议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联席会议或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市联席会议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等,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市联席会议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5.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市联席会议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5.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 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4.5.5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城市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

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5.6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

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5.7 事件的通报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各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联席会议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8 信息发布

信息宣传组根据市联席会议的指令,及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