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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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中煤思维评报字【2012】第65号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3号深房大厦7A邮政编码:
100029
:
(010):
(010)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煤思维评报字[2012]第65号
评估机构: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
评估委托方: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评估对象: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拟出让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依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处置采矿权价款。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提供“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出的公平、合理的出让底价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2年7月31日。
评估日期:
2021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31日。
评估方式:
收入权益法。
评估要紧参数:
评估采纳的保有资源储量:
出让区内保有的(122b)建筑材料用河砂资源储量万米3。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建筑材料用河砂量万米3。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设计损失量为0,采矿回采率为95%,建筑材料河砂可采储量万米3。
生产规模为8万米3/年,评估量算年限为2年。
产品方案为建筑材料用河砂。
河砂含税价钱为元/米3,折现率为8%,采矿权权益系数为%。
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本地市场分析,依照采矿权评估的原那么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式和评估参数,经认真估算,确信评估基准日的“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1、评估结论有效期: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相关规定,本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利用,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2、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结论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本身是不是合乎职业标准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评估报告的利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评估结论备案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利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
王全生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王全生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左和军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正文
评估报告书附表
附表一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价值揭露表;
附表二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参数汇总表;
附表三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四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评估报告书附件
附件一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二评估机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附件四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评估人员自述材料;
附件五《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合同》;
附件六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21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
附件七《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
附件八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09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勘查报告》;
附件九现场核实搜集和调查的其他资料。
评估报告书附图
附图一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中煤思维评报字[2012]第65号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同意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那么,依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式对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的“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
本公司依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委托评估的“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在2012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平反映。
现将评估情形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名称: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3号楼7A;
法定代表人:
王全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矿权评资[1999]019号。
2.评估委托方
评估委托方: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地址:
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国土大楼。
3.以往评估史
依照调查,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以往未进行过相关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4.评估目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拟出让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依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处置采矿权价款。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提供“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出的公平、合理的出让底价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以采矿权评估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为准。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包括Ⅰ区和Ⅱ区,共由14个拐点坐标圈定,各拐点坐标如下:
⑴:
x=,y=.651;
⑵:
x=,y=.340;
⑶:
x=,y=.340;
⑷:
x=,y=.898;
⑸:
x=,y=.797;
⑹:
x=,y=.047;
⑺:
x=,y=.648;
⑻:
x=,y=.949;
⑴-⑻拐点范围内开采深度:
3.2米至1.5米
⑼:
x=,y=.797;
⑽:
x=,y=.644;
⑾:
x=,y=.244;
⑿:
x=,y=.545;
⒀:
x=,y=.546;
⒁:
x=,y=.047。
⑼-⒁拐点范围内开采深度:
3.9米至米。
矿区面积:
平方千米。
本次评估依据的资源储量勘查报告为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09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勘查报告》和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21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上述勘查报告中披露了本次评估两个区域内保有资源储量情形。
评估区内以往未进行过采矿权评估工作,亦未进行过价款处置。
截至评估基准日,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6.评估基准日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确信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20)及评估合同的约定,本次采矿权评估的基准日确信为2012年7月31日。
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钱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选取2012年7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该时点与评估委托时刻较近;二是该时点为月末,便于评估委托人预备评估资料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评估参数。
7.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矿产资源开采记录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
(4)《矿业权出让转让治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方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6)《矿业权评估治理方法(试行)》(国土资发[2020]174号);
(7)《关于标准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181号);
(8)《关于标准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182号);
(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22号);
(11)《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标准总那么》(GB/T13908-2002);
(1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1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那么——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信》;
(14)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式修改方案>的公告》;
(15)国土资源部2020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的公告》;
(16)《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
(17)国土资源部2020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的公告》;
(1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CMVS30800-2020);
(19)《采矿权评估合同》;
(20)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21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
(21)《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
(22)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09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勘查报告》;
(23)现场核实搜集和调查的其他资料。
8.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概况
位置及交通
矿区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南罗西北直线距离约3.40千米处的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河段,隶属海尾镇管辖。
测区有筒易公路与海榆西线公路相通,交通便利(见图1),距最近电网直距约1.6千米,其人力、电力、水资源较充沛,能知足矿山生产的需求。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北东高南西低,高差~1.50m,水流较为平缓,局部河漫滩上长满了杂草和神仙掌等植物,矿区周边为大体农田、村镇、丘陵地域。
矿区南北双侧为自然河岸,南岸为大多为大体农作物、虾塘水产和少量经济林木,山坡上灌木荆刺丛生,北东岸边坡平缓与儋州市交壤,北西入海口。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1964年,广东省地质局区调队,开展1∶20万海南岛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1990年,海南地矿局海南地质大队,在本区开展1:
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并提交(1:
5万叉河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地质图、矿产图。
1995年9月,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开展了《1:
5万昌江县幅、邦溪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地质部份)、(矿产部份)。
2000-2002年,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和海南省地质调查院,开展1:
25乐东县幅、东方县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2020年,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探院对本矿区进行勘查,编制了矿区1:
5000地形地质图、1:
1000勘探线剖面图,并进行资源量估算,估算了矿区内建筑用河砂操纵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万m3,其中首期资源储量为万m3。
并对矿山自然条件、建厂方案,资源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概略经济评判。
矿点地质概况
8.5.1地层特点
矿区地层出露较筒单,主腹地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冲洪层浅褐黄色,岩性为含砾中粗砂、中细砂、粉砂质粘土等,未见岩浆岩、及断裂构造。
8.5.2矿点地质地貌特点
1、矿体特点
矿体赋存在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层中,散布在珠碧江大安村现代河床上,呈层状展布。
矿体沿河床南东-向北西展布,倾角倾角<1°,矿体出露标高-3.90m,底板标高+1.50米,矿体长约1790米,宽约160米,平均厚度约2.00米。
2、矿石特点
矿石呈浅褐黄色,要紧为含砾粗砂,矿物成份要紧为石英及少量长石,以中粗粒为主,脉石矿物为少量泥质物、有机质等,重砂矿物磁铁矿、锆石、金红石等。
矿物成份均匀,符合建筑用砂的要求。
珠碧江大安村河段河砂含泥量为%,云母含量为%,轻物质含量为,为Ⅱ类,有机物含量浅于标准色,合格,河砂质量较好。
珠碧江大安村河段河砂矿物成份分析结果
样品
编号
矿石
类型
级别
表观密度
(kg/m3)
含泥量
(%)
云母
(%)
轻物质
(%)
有机物
(%)
硫化物及
硫酸盐(%)
氯化物
(%)
2583
<3
<2
<1
浅于标准色
<
<
ZK101-L1
中砂
Ⅱ类
浅于标准色
ZK201-L1
中砂
Ⅱ类
浅于标准色
ZK301-L1
中砂
Ⅱ类
浅于标准色
3、围岩与夹石
矿体无覆盖层,矿体围岩为砂砾层,矿体与围岩呈渐变关系,矿区范围内矿体持续散布,很少有夹层,夹石要紧为砾和卵石。
4、矿床成因
矿区内建筑用河砂矿是由花岗岩岩体经风化、剥蚀后形成碎块、碎屑、碎粒、矿物颗粒,经地表水长期、远距离搬运、分选后沉积而成,因此本矿床成因类型为沉积型砂矿床。
5、土地利用现状
矿体散布在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河段现代河床中,不在大体农田范围之内,矿体远离河岸堤坝和桥梁平安区,是开采建筑用河砂的较好地段。
开采技术条件
8.6.1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属河漫滩地貌,地表水为珠碧江河水,地下水为松散砂层孔隙潜水,珠碧江河水是该地域骨干河流,各支流水都聚集在珠碧江,直接流入下游入海,河流水位受季节性阻碍较大,洪水期河水上涨,淹没矿区范围内的河漫滩,对矿山开采有必然阻碍,但由于矿体开采底板标高(1.50m),昌江县海尾镇珠碧大安村河段正常水位一样标高(1.00m)。
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8.6.2工程地质条件
由于矿体无覆盖层,能够采纳人工或机械直接露天开采建筑用砂矿,开采厚度不大,可不能因河砂开采引发河岸崩塌、侵蚀等不良地质现象。
以后矿山开采可不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峻破坏,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8.6.3环境地质条件
在以后的开采进程中,会产生一些生产和生活废水(油)等,对本地水质产生必然阻碍,也可能会产生少量的废石堆积,对洪水期行洪平安有必然的阻碍,因此,在以后的开采进程中,应采取必要的环境爱惜方法,确保河道内河水畅通,环境稳固。
矿区环境界质条件简单。
8.6.3开采条件综述
通过以上对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界质条件的分析,本矿床总的开采技术条件简单。
符合建筑用河砂矿开采技术要求,适合露天开采。
9.评估实施进程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评估程序标准,依照评估委托人的要求,我公司组织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同意委托时期
2012年8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公布方式选择本公司作为承担“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价值评估机构。
2012年8月2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本公司就该事项签定了评估委托合同,明确了这次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确信评估基准日。
二、尽职调查时期
2012年8月23日,本公司云南办事处人员王全生等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有关人员陪同下,对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的矿山建设历史沿革、矿山开采工艺流程、生产经营状况、矿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形等进行了考察和核实,并搜集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地质、技术经济及财务等资料。
三、评定估算时期
2012年8月23日至8月28日,本项目评估小组对所把握的该采矿权项目资料及实地考察情形进行了整理、分析和研究,确信评估方案,选取评估参数,期间委托方矿山补充评估所需资料,评估人员对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采采矿权进行初步评估。
四、出具报告时期
2012年8月29日至31日,依照评估工作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三级审核方印制成正式文本,并提交评估委托人。
10.评估方式
依据《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和《评估委托书》中制定采纳的评估参数指标,该矿的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20年第5号所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本次评估方式确信为收入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n);
n——评估量算年限。
11.评估参数的确信
评估参数选择的说明
11.1.1资源储量参数依据及评述
依照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2009年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勘查报告’)和《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核实报告’)载明的信息,编制单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编制的依据是现行的行业标准,储量的核实及分类符合行业标准,该报告经储量评估师予以评审通过,出具了《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首期开采区)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故‘勘查报告’、‘核实报告’提供的地质储量是合理可信的,本评估项目中的资源储量依据为‘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11.1.2技术经济参数依据及评述
关于本评估项目,委托方没有提供针对该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的评审资料,但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合同》中确信了相关的评估参数及相关要求:
1.评估基准日:
2021年7月31日;
2.评估资源储量:
万米3(Ⅰ期、Ⅱ期保有量);
3.生产规模:
8万米3/年(依照出让年限和资源储量推算得出);
4.出让年限:
2年。
本评估项目中的采矿技术参数参考依据为《采矿评估合同》中约定的出让区域和区域内保有的资源储量,评估中河砂售价等经济参数那么是依照评估人员市场调查和委托方提供的参考信息资料经分析、评述后确信的。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11.2.1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依照‘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拟出让的Ⅰ期开采区内保有资源储量为(122b)万米3,Ⅱ期开采区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万米3,两区合计为万米3。
11.2.2动用的资源储量
依照《采矿权评估合同》,本评估项目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和出让年限是委托方合同中确信了的,故本评估项目暂不考虑以往动用的资源储量。
11.2.3评估采纳的保有资源储量
本次评估采纳的保有资源储量即Ⅰ期、Ⅱ期开采区保有资源储量:
截至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Ⅰ期开采区内保有资源储量为(122b)万米3,Ⅱ期开采区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万米3,故本次评估采纳的保有资源储量为两区合计为万米3。
详见附表2。
11.2.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
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对参与评估量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分类处置,其中:
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数参与评估量算;探明的或操纵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全数参与评估量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标准的规定等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标准未做规定的,采纳可信度系数调整,可信度系数在~范围取值。
本评估项目中,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全数为(122b),故不需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全数参与评估量算。
即,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万米3。
详见附表2。
11.2.5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类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核实报告’中,对矿山开采进行了技术经济评判,评判中计损失量为0,开采回采率95%,达到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综上所述,本评估项目中矿石的可采储量为:
×95%≈万米3。
矿山生产能力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矿业权价款评估采矿权评估生产能力的确信应按以下方式确信:
(1)依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确信;
(2)依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信。
本评估项目中,委托方未专门为此项目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依照《采矿权评估合同》中的要求,出让年限为2年。
据此确信矿山以后的生产规模为万米3/年。
依照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效劳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那么,评估人员以为取年产砂矿万米3/年的生产能力较为合理。
矿山效劳年限
效劳年限计算公式:
式中:
T—矿山效劳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ρ—矿石贫化率。
建筑石料类矿山的矿石贫化率为0,评估量算得出的可采储量为万米3。
那么效劳年限为:
T=÷
≈(年)
综上计算,矿山效劳年限为年,约为2年。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对采矿权评估,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已确信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即矿山效劳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量算效劳年限按矿山效劳年限计算;矿山效劳年限擅长采矿有效期的,评估量算效劳年限按采矿有效期计算。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没有确信有效期的,按采矿有效期30年处置,即矿山效劳年限短于采矿权有效期的,评估量算的效劳年限按矿山效劳年限计算;矿山效劳年限擅长采矿权有效期的,评估量算的效劳年限按采矿有效期30年计算。
收入权益法评估不考虑矿山基建期,依照上述计算,同时参照委托方对此矿权的出让设置年限为2年,本次评估量算年限即取2年整,自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
产品方案及产量
依照本评估采砂场的具体特点,最终产品为河砂。
依照两年的出让年限,年河砂产量取万米3/年为宜。
销售收入
那么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年销售收入=河砂年产量×河砂销售价钱
11.6.1产品销售价钱
依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那么》,产品销售价钱应依照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样采纳本地价钱口径确信,能够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钱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信评估用的产品价钱;对产品价钱波动较大、效劳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能够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钱平均值确信评估用的产品价钱;对效劳年限短的小型矿山,能够采纳评估基准日昔时价钱的平均值确信评估用的产品价钱。
依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确信的矿产品的价钱标准要与评估所确信的产品方案一致,一样来讲应为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市场价钱。
本评估项目矿山以后效劳年限短,宜于采纳评估基准日昔时市场价钱作为评估价钱的选取依据。
本评估项目以后效劳年限很短,可参照评估基准日所在年份的矿产品价钱,依照‘核实报告’和评估人员了解到的情形,2021年以来,本评估采矿权所在地同类河砂的销售价钱为元/米3(含税)。
折算成不含税价钱为元/吨,本评估项目即取河砂的不含税价钱为元/米3。
11.6.2年销售收入
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珠碧江大安村建筑用河砂矿正常年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如下:
正常年销售收入=万米3/年×元/米3
=(万元)。
销售收入估算详见附表三。
采矿权权益系数
依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信指导意见》(CMVS30800-2020),建筑材料类矿山原矿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
该矿露天开采,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环境界质条件简单,综上所述,该矿采矿权权益系数应取较高值,本次评估采矿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