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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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1
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1)
一、我国贸易制度的入世承诺
1.进口制度
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XX年的14%降至20XX年的10%,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XX年结束。
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
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XX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和%减至%和%。
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XX年前逐步取消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
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
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XX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
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表1加入WTO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配额类别
单位
最初配
年增长率
取消时间
额量/额
1 成品油
百万吨
15%
20XX年
2 氯化钠
百万吨
15%
20XX年
3 化肥
百万吨
15%
20XX年
4 天然橡胶
百万吨
15%
20XX年
5 汽车轮胎
百万美元
15%
20XX年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摩托车20XX
年,零部件
20XX年
7 汽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6000
15% 小轿车20XX
年,其他
车20XX年
关键件加入
时或20XX年
8 空调器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加入时或20
02年
9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93
15%
20XX年
10 录音、录像磁
带复制设备
百万美元
38
15%
加入时或
20XX年
11 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百万美元
387
15% 20XX年
12 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 百万美元
325
15% 加入时
或20XX年
13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百万美元
88
15%
20XX年
14 照相机
百万美元
14
15%
20XX年
15 手表
百万美元
33
15%
20XX年
资料: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33页。
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其他进口管理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WTO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应用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WTO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WTO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
2.出口制度
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
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
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15年内完全取消。
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否则WTO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
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WTO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
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WTO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
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
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鉴于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
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3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
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
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
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4.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
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
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
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20个补贴项目。
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
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10年终止。
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推行外贸承包制;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理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
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WTO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中国的有力砝码。
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
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
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
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
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
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
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
截止20XX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
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三、加入WTO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传统的贸易政策大致可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这两类贸易政策之争一直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战略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管理贸易政策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接受,这种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者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提高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WTO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尽管WTO以自由贸易为宗旨,但同时它又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允许成员在其规则下,对贸易和国内产业成长进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
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WTO制定的组织框架和各种协议规则也是“被自由贸易之皮,行管理贸易之实”。
从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政策的实践效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一政策体系;而受制于有限的国内市场容量和弱小的高新技术产业,使得战略贸易理论和管理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较少。
但我国作为工业部门较为健全、制造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不断扩张的发展中大国,部分行业的规模经济已经或正在形成,有条件实行促进产业竞争的进出口管理体制。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分享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但也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伴随着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贸易壁垒的拆除,国内工业将直面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而在出口激励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也必将遇到一定困难。
因而,尽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仍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中等技术的加工制造业。
但若要从根本上增强中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行纯粹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将很难满足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中长期目标;而着眼于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WTO规则下,实施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则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这一战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产业保护、灵活规范的进口限制和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强调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积极干预,通过综合运用WTO允许的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机制、政府采购、合理补贴、国内竞争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国总体贸易制度的定位趋向中性化,具体政策手段趋向弹性化、柔性化。
今后,我国对现行进出口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应循着这一战略思路,在WTO规则框架下展开。
1.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经济协调,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总体环境。
加入WTO并不仅仅是被动接受其规则约束,还意味着获得了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
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日益巩固,我国在WTO的谈判声音必然越来越响亮,因而应充分利用WTO这一国际对话平台,变以往对国内产业以守为攻、高筑壁垒的保护方式为以攻为守,在多边谈判中,主动缓解竞争压力,为本国争取更有利的贸易条件。
同时,在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提高区域贸易的互补性,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2.全面清理、修订进出口政策,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入世后3-5年内,我国外贸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议定书,对现行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修订,使其尽快符合WTO透明、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将改革后的制度在国内统一实施,并接受WTO相关机构的审议。
3.根据WTO规则,实行主动灵活的进口管理和产业保护
优化关税结构,逐步缩减关税手段的运用范围。
为提高对本国工业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程度,我国应在WTO允许下,实行瀑布式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税率随着产品国内加工程度的深化而上升,即对初级产品、中间品的进口免税或征很低的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关税。
为此,中国在入世后的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可在轻纺产品、中间品的关税上做较大减让,以换取对汽车、化学、机械等最终产品较小的减让。
同时,在逐步缩减的关税运用空间下,取消不规范的关税减免,缩小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的差距。
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能力。
入世后,为应对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和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可利用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对国内市场的侵害,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改进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补贴性质、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等的认定技术,完善相关的调查、裁定、磋商和执行程序,以充分体现这些措施的效力。
运用国内法保障国内产业。
我国入世后迫切需要形成完备、严密且与WTO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范,尽快制定《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统一的产业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在限制国外企业的市场力量的同时,规范国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4.采取柔性化的出口鼓励措施。
在WTO下,今后我国鼓励出口应围绕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采取更有弹性的、温和的制度设计。
调整出口补贴的方向。
WTO并非完全排斥补贴,其允许的补贴主要有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两大类。
除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可保留的补贴外,在可申诉补贴方面,今后可以采用为解决大企业长期发展的一次性补贴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债务免除等方式;对于不可申诉的补贴,在WTO规则下,用于R&D的补贴潜力最大。
因此,我国应将出口补贴的重点转向产品价值链的研发环节,调整现行的科研和技改政策,把对出口企业的扶植集中到符合WTO规则的R&D补贴上,推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促使我国产业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
部分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削价竞销是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屡遭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外经贸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从而使国外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失去依据,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避免因出口企业低价竞销而引发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市场和效益的流失。
强化中介组织的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对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外经贸中介协调机制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应地,外经贸各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日益重要。
因此,应提高现有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涉外的律师、会计、审计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外汇、保险、银行、商检等机构的网络化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规范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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