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社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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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社团章程
拳击社团章程
拳击是戴拳击手套进行格斗的运动项目。
它既有业余的(也称奥运拳击),也有职业的商业比赛。
比赛的目标是要比对方获得更多的分以战胜对方或者将对方打倒而结束比赛。
与此同时比赛者要力图避开对方的打击。
拳击社团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拳击协会”(简称中国拳协),英文译名CHINESEBOXINGFEDERATION英文缩写CBF。
第二条中国拳击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拳击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以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拳击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拳击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拳击运动的开展,促进拳击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拳击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中国拳击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拳击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拳击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国际拳击联合会(InternationalBoxingAssociation,简称AIBA)是国际奥委会唯一承认的单项拳击体育组织,中国拳协是其承认的合法会员。
第六条中国拳协承认并遵守国际拳击联合会的章程、章程附则及适用于比赛的竞赛和技术规则,同时承认并允许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拳击联合会各种形式的拳击比赛,包括国际拳联奥林匹克拳击(AOB)、国际拳联世界职业拳击联赛(WSB)以及国际拳联职业拳击比赛(APB)。
第七条中国拳协不承认其它非国际拳联的职业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地位,任何在国际拳联以外的拳击职业组织或其它职业交手项目国际组织任职的个人必须放弃与该组织的会员身份一年以上,否则不得担任中国拳协的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九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群众、大中院校和青少年参加拳击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拳击运动水平;
(二)研究、拟定拳击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拳击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拳击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拳击训练系统,提出完善拳击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拳击技术水平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
(六)提出拳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七)组织拳击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拳击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对职业拳击在国内的发展及相关活动拥有唯一管理权;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拳击运动刊物;
(十)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有关拳击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体协、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拳击俱乐部,经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拳击协会或社团组织并承认本章程,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会议通过,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名誉副主席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对中国拳击事业的支持,特设名誉副主席一职。
名誉副主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能够为中国拳击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名誉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
(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处罚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中国拳击项目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中国拳击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赛区承办单位、参赛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赛风、赛纪,中国拳击协会特别制定了《中国拳击协会纪律处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拳击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举办的一切拳击赛事。
第四十七条中国拳击协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中国拳击协会发布。
第四十八条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取消比赛成绩,归还获奖奖品;
(五)、取消运动员资格;
(六)、取消助手资格;
(七)、禁止运动员参加将来的比赛或一定期限内的比赛;
(八)、禁止会员协会参加比赛;
(九)、暂停或禁止裁判﹑官员和助手等参加某些活动;
(十)、降职或取消裁判等级;
(十一)、禁止参加任何拳击活动;
(十二)、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十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拳击社团章程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xx市拳击运动协会。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xx市拳击运动协会是xx市拳击爱好者的群众团体,是xx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xx市体育总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的拳击爱好者和热心支持拳击运动的各界人士,继承、发扬、研究、丰富拳击这一光彩夺目的竞技运动,推动拳击运动在我市的普及与提高,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文化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创建和谐社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xx市体育总会的领导及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
江苏省xx市虎丘路503号(xx集团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有关xx市拳击工作的规划、方案、计划措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拳击教练员、裁判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协助指导、发展xx市拳击培训和训练工作;
(四)接受与国内外的拳击同行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五)开展职业拳击项目的推广和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两种:
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为本会工作;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行使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负有发展业务,推广比赛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必须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事业发展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事业发展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对xx市拳击运动协会负责。
负责人由协会常务委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下设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协会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收取会费5000.,常务委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0.,委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上限不封顶。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于2011年3月1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市拳击运动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