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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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并依法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严格管理,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主体责任到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负责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全面法定责任;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等安全生产全过程投入,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七)签定安全生产专门合同或协议,通过合同或协议等方式,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八)依法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依法实施安全管理;

(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性设备、设施、专门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测检验;

(十二)严格事前预防工作,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依法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确保实用、有效;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先进手段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严格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安全论证和评价,依法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依法严格管理承包、租赁活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出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承担事故处理所有成本;

(十九)其他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要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要将本单位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四)设备设施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五)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发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六)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是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和领导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并按照内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妥善处理;

(七)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培训、督促或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一)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各级领导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业务考察。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依法独立设置和配备。

其总部、总公司必须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人员配备应适应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原则上不低于3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

提取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安全生产保险;

(六)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和岗位安全津贴;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按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从事规定的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不间断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一)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加装GPS行车监控系统,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有效使用,并随着技术更新而不断完善功能。

(二)煤矿企业应当安装使用瓦斯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控制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和手段。

(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都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一)根据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必须免费配备,禁止任何替代;

(二)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照其他任何标准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均属于非法产品;

(三)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数量必须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培训与被培训者应签字认可,并建立档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责任,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查、检验、检测,严格记录,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监控水平,投入足够的资金装配先进的技术设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象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控制能力灵敏高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危险作业目录,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性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

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一线,响应能联动”的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层级和部位;应急预案和措施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必须持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条件,不得降低或缺失。

  第三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任何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都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按规定需经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的,必须进行专业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承包、租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承包项目和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法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要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

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各类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

(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部门要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作业以及针对紧急情况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有权依法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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