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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XXX公司文件

发文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制度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实施是同一个日期】

XXX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职责2

第三章事故分类2

第四章事故报告2

第五章事故调查3

第六章事故分析4

第七章事故处理5

第八章事故统计5

前言

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加科学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就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以便于发生事故后调查、处理起来有章可循,对积累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制度由XXX公司提出。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归口

本制度起草部门:

安全环保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XXX。

【编写人员】

本制度批准人:

XXX。

【主要负责人】

本制度XXXX年首次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有效的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机制,针对已发生的环境与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尽快地开展调查、处理,做好相关的控制工作,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且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月报;

——负责组织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进行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每月、年进行事故统计。

第三章事故分类

第五条事故类别包括: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时,应按照《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要求,进行事故快报。

(1)项目部应立即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上报,并填报《事故上报表》。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

(二)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事故月报

(一)每月25日前,项目部应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见附件1)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每月28日前,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上月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见附件1)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第九条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章事故应急抢救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参与事故救援的人员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尽快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受地方政府委托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公司、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视事故归属情况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公司视事故大小可参与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事故现场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准破坏,必要时由保安人员在事故现场范围设置警戒;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有关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

(二)物证搜集

现场物证包括:

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对搜到的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三)事故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原单位、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2)受害者和肇事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四)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前设备、物资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事故前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五)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到有关人员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六)现场拍照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事故现场全貌。

(七)事故报告中的事故图

要包括了解事故所必要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八)事故调查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事故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事故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事故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查阅事故调查资料,弄清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

第十八条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七项内容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根本原因、事故的责任者,并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各类事故的处理,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周围群众和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条人身死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完毕后,由权限部门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完毕后,由公司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参加事故总结会议,使其充分了解事故原因和各自应负的责任,说明下阶段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重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针对原因制定事故预防、应急措施,公司和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罚

公司根据事故处罚决定,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报表扣除处罚费用。

第九章事故档案、台账及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阶段统计与分析,制定控制和降低事故的措施与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事故档案应包括:

现场图、调查记录、分析会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制定与落实。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包括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各部门、所属单位定期将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至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九条时间要求,事故月统计时间为每月28日,事故年统计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

第三十条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事故发

生时间

发生事故单位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

类别

事故

原因

事故简要情况

名称

类型

单位负责人签章:

部门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

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

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

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

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

四、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

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它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可直接填写类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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