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实习律师的建议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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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实习律师的建议意见
给实习律师的忠告:
怎样成为一个出色的实习律师
在庭上,不到法庭辩论阶段,你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准备滔滔雄辩时,法官都会毫不客气地打断你,并在心中讥笑你是个菜鸟;在给当事人做法律咨询时,老师们会提醒你,不该说的话不要说,要不然你的职业就不能产生任何价值。
如果你有机会跟在老师身边,你会发现,老师们说话是分场合的,虽然他们可能是口才出众也可能是不善言谈。
实际上,在法庭上在客户办公室在各种社交场合,真正的高手不一定是那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家伙,法官、领导、客户们可能更看重掷地有声、一言九鼎的人。
那么,作为一个好的律师助理或者好的实习律师,你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不公开谈论当事人委托的事务
法庭开庭前,在候庭的走廊时,切记不要和同事交流案子的情况,这种交流,包括询问案子的准备情况、打电话征询未出庭当事人的意见、问其他同事这个法院有没有熟人、主审法官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等等。
因为说不定离你不远的地方,就是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而你的话会一字不差的漏到他的耳朵里。
在客户的公司里,你或许负有起草某份重要文件的任务,而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公司里,耳目众多,你自己都不清楚谁是谁的人,在公开的场合,你随意说话,说不定你的文件还没有出台,关于这个拟出台文件的对策就已经在公司的内部网上被所有人浏览过了。
在事务所,除非自己的指导老师,请不要随便向同事谈及你或者你老师获得的委托|:
哪怕这个委托事项在你看来只是个鸡毛蒜皮的小CASE,因为你的工作不是收集并发布张家李家的蜚短流长。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的律师是一个口风极紧打死也不会招的人,那么这样的人至少是可以信任的,如果加上他还能力出众,那么这个律师就是可以托付性命的人了。
有句很俗的话建议你记住,并贯穿执业的整个过程,那就是:
真言不传六耳。
不公开评价当事人
来你老师办公室的人,会是形形色色的,即便你老师设定了代理案件的范围和客户的类型。
你或许因为这个客户精明吝啬而对他满腹牢骚;再或者你认为那个当事人性格卑鄙而内心对他极度厌恶;再或者某个同事阴沉险恶而内心对他倍加提防。
总之,你在面对这些当事人的时候,总希望自己拥有某种特异功,能让自己亲贤臣,远小人。
而有职业精神的律师在对待当事人方面总是有风格而没性格的,即便对当事人的人品和处世哲学有不认同的地方,也从不公开予以评价,更不因此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
律师是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可以被认为是法律技术工作者。
律师的职业不是评论家或者伦理学家或者心理学家,也没有接到委托对某个当事人的人格问题进行评价或者指责。
公开评价这个当事人怎么怎么,那个当事人如何如何,只能让客户对你退避三舍,因为你是一个喜欢花边新闻的八婆。
不把话说满
如果说能够实际解决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会体现你的分析水平的话,那么用适当的语气语调来表述则体现的是你的修为。
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虽然简单,但也不是法学院课堂上的案例分析,实际出席的法庭即便再简陋也不是学习期间,几个帅哥靓妹组织的模拟法庭,即使你可以在做案例分析时条理清晰得让老师都认为无懈可击,也可以在模拟法庭上滔滔不绝意气风发让你的恋人幻想你是个金牌大状,但如果你只停留在这些记忆里并想当然地认为律师的实际工作也是这
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实际上,不到判决书生效,你不能绝对断定你已经胜诉;不到合同完全履行,你不能绝对断定你参与的项目已经成功。
很多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是法学院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中不可能考虑到的。
因此,你可以条理清晰地完成作业,并在结论中作出绝对的断定,你可以意气风发地进行辩论,并认为模拟法
庭的判决肯定是你胜诉,但在实际工作中,你不能对当事人和老师说绝对肯定的话。
面对法庭的结论以及一个代理事务的最终结果,老师们对待当事人寻求答复的话语或眼光时总是语气肯定而用词谨慎的。
语气肯定能够给当事人信心,用词谨慎则给自己留下余地。
不诋毁其他同事
在一起工作久了,势必会对经常在一起的同事非常熟悉,既清楚他们的优势和长处也知晓他们的弱点和不足。
工作中,即便是一个合作再融洽的事务所,同事之间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摩擦和分歧。
利益或者理念上的分歧可能会导致冲突的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会导致合作的失败,而理念上的分歧则会导致事务所分裂。
还有可能是,同事之间存在着竞争,而你可能认为某个机会对你至关重要,
你一定要争取到。
因此,你可能会制造些事端以改变竞争的格局,或者当你在竞争中出局而迁怒同事,于是,你可能会不惜诋毁同事来报一箭之仇。
如果你是一个睚眦必报的人,你将不会有真正的朋友;如果你是个斤斤计较的人,你可能会与很多机会失之交臂;如果你在执业之初就形成了不惜诋毁别人的名誉来获得他人好感的习惯,那么,正直的人都将会对你敬而远之。
养成谨言慎行的习惯不但有利于做好律师行业,还有利于做其他任何你能够想象到的行业。
炒作大师们在某些公共场合会胡说八道地制造让人无法判断的消息,而在这些消息被公布前,他们的保密工作比任何人都做得好。
如果当事人没有授权你在某个问题上发表意见,请你在任何人面前都说:
对不起,无可奉告,哪怕是自己的父母和爱人。
实习律师须做到
证据清单
(一)
在我争取帮助吉吉(吉吉公是一个实习律师的代号)律师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单纯的心态和技巧的说教,似乎改变不了什么。
对于吉吉律师来说,谈论营销、接案、做案、客服等技巧,似乎一直就有点早。
真的缺乏一个很好的渠道,围绕一个特定的话题去详细谈论这些东西的。
今天我无心的和吉吉说了一句话,吉吉反驳了,于是我突然意识到,实际可以围绕吉吉正在做的工作去谈论我们的律师业。
我不应当小看证据目录,这是吉吉律师教我重视证据目录的。
吉吉的工作之一就是整理证据并整理证据目录,这看起来是很琐碎的工作。
我在工作中是很少编写证据目录的,除非法官提出这个要求,我会庭后补交,但是我就是不刻意让对方律师或者当事人知道和看见我的证据目录。
我这样做的目的,是排挤对方,只形成和法官之间对话的格局,我不会通过证据目录的方式提示或者提醒对方当事人以及律师。
由于我本人直接代理案件,所以是否有证据目录,基本不影响我代理案件,或者我会提前写一个辩论要点等代替证据目录。
但吉吉律师作为实习律师,是为指导律师或者本所律师整理证据目录,其目的就不同了。
作为实习律师的工作,证据目录,从表面上看,至少应当将所有的证据都列举到证据目录之中,不能够有遗漏,这是不能够犯错的。
与证据目录相关,案卷的证据的顺序要和证据目录一致,以免检索证据时,茫然无序。
证据目录,也应
当编写页码顺序,并与证据一致,以方便直接检索。
以上工作,其实算是很琐碎的表面工作了。
我想,吉吉律师做这样的工作,肯定会是觉得索然无味的。
吉吉假如有上述看法,说明吉吉还站在自己的角度去对待律师所安排的工作,还没有从团队合作的角度看待证据目录的工作。
如果从配合律师工作的角度看待,我简单认为证据目录应当承办律师简介的了解案件的基本证据,并能够从证据的证明内容的提示中简要的知道案件的基本事实,当然高明一些的律师会从证据的形式和名称就可以判断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效力等。
从配合工作的角度看,证据目录需要客观真实的反映证据自身的名称,当然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在证据目录中也不会对证据的分类和来源也做详尽的说明。
假如需要做详尽的说明,一般对证据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公司纠纷以及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案件,一般会要求对证据的来源以及表现形式等也做说明。
规范的证据,其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证据自身就能够说明问题,不需要基层法院的案件那样依赖当事人的认可和反驳等口头形式表现事实。
做好以上工作,还算是对诉讼法的要求。
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以及来源都有详细的一些规定。
我个人推测,吉吉律师在证据目录工作中最难的实际还是对证据的证明内容的分析和认定,这一块应当是吉吉律师的弱项。
假如吉吉律师受到律师所的表扬或者批评,其原因也多半是在这块工作。
律师所安排实习律师办理案件,其实考虑的考察的也就是这块的工作。
一个律师做不好证据目录的工作,那说明还无法对案件以及代理形成宏观的思路,即便安排了,也只会是给承办律师找麻烦,而不是帮助律师办理案件。
假如是我本人赶制一个证据目录,若我从营销到接案再到做案,甚至去开庭辩论,我自然很清楚每个证据的证明目的和证明的内容,甚至我还知道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密切相关的证据。
假如再细致一点,争议焦点以及诉讼请求密切关联的证据之中最关联的部分,我也可以用带颜色的笔划下来,这样我就能够在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上做到符合案件需求的无限细致。
如此看来,对于做案件的律师来说,证据的重点以及重点证据我们都是烂熟于心的,但是对于分工明确的律师所来说,吉吉律师不接触接案、谈案,也基本不决定代理思路和策略,就如此凭空去推测证据的重要性,这有点要求高了。
那如此看来,熟练的专业律师是根据案件的需要对证据进行排序,而吉吉律师可能采取的分类方式就会站在专业律师的角度来说很奇怪了。
第一,吉吉律师是一个美女律师(其实这与美女不美女没有关系所有律师都应该一样),应当爱好整洁的东西,也许看起来整洁的证据,吉吉会放在第一位了。
而那些有点脏或者邋遢的证据,会放在最后。
因为吉吉首先喜欢漂亮的证据,但是那些邋遢的证据,吉吉又不能够丢弃,所以就在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下,最后整理这些证据。
第二,吉吉律师对证据对于代理思路以及诉讼请求或者争议焦点不够明确,但并非没有其他的衡量标准,也许会让一些正式一些的证据放在最前面,一些格式不规范的证据放后面,或者将国家机关的证据放前面,最后再放一些私人的证据。
第三,吉吉律师也许会偶尔听到律师的指示,于是将律师有意强调的证据放最前面,而把其他证据放在后面。
第四,吉吉律师也许会安排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时间等等为证据进行排序。
总之,我们可以推测吉吉以各种心理和认知为角度对证据进行分类,当然以上推测则又显得过分,实际上吉吉律师不会如此荒唐。
我想,吉吉律师会在个别证据上,会搞不清楚具体顺序,不清楚放什么位置比较合适。
吉吉会按照自己对案件的事实以及请求为基本思考焦点,对证据进行一些大致的排序,那假如如此做工作,就不会出现大问题,但会导致个别证据不清楚放什么位置比较合适。
我在代理很多案件的过程中,一般不采取一个一个的进行证据的举证工作,我会一组一组的进行举证,我会说:
“我举第一组证据,证据包括那些,证明目的是什么什么”我会将相同的证据目的进行归类放在一起举证。
这说明,我们在实践中,需要将证据进行大致的分类。
比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之中,证据的证明目的基本围绕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时间、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进行证据的分类。
其中对于主体资格以及行政行为的存在都是进行直接写明证明目的,不会详细进行细致的表述证明目的。
但涉及到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或者程序合法上,我们则需要全面举证,由此证据目录也围绕这些细致的
地方就需要在证据目录中进行详细的表述了。
吉吉完成了大致的证据分类,就基本胜任了证据目录的编写工作。
吉吉律师接下来的主要工作,就是梳理一些放到任何一组都可以的证据,或者放到任何一
组都为难的证据,这些证据属于刁难证据,假如不方便处理,建议将这个问题先搁置,直接请教承办律师。
证据目录中最难的工作就是写证明目的了,当然我前面说了,知道证明目的才能够胜任证据的分组和排序工作。
但我们一步步走向证据的细节时刻,吉吉律师在业务经验上的不足就会表现出来。
假如吉吉律师在编写证据目录的过程中,感受到了为难情绪,甚至想逃避这份工作,这是很正常的。
证明目的的编写,首先要照顾到案件的诉讼请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写明证
明某各诉讼请求成立,这算是最圆滑的处理技巧了。
当然,也可以简要摘录证据中个别的措辞,适当论证证据自身的某个措辞或者特点,证明了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证明目的,从诉讼请求转向案件的事实,这是一个飞跃,吉吉律师假如在证据目录中写的不是证明诉讼请求成立,而是说证明某个事实成立,那说明吉吉律师具备了做律师的对细节的把握和分析能力。
上述能力,实际代表吉吉能够从对法律和法学的掌握能力提升到对事实以及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这就进入和营销以及谈案的能力阶段。
在证据上反映出来的这些能力,实际就是我们在谈案过程中需要具备的潜在素质,能够掌握当事人的证据的效力之后,敏锐的把握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焦点,从而快速判断案件在事实以及证据上的组合。
我们应当明白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在接案环节的区别不是法律规定的熟悉程度的区别,因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学或者多次多个律师咨询后,也能够了解这些知识。
最主要的区别,还是来自于对证据的收集、分析的能
力区别,这不是咨询三五个律师就可以解决的,这些证据问题可能是越咨询还糊涂或者越心虚,更加需要律师的帮助了。
我们常说,律师要和法官格斗和竞争水平,说白了,也主要是围绕证据进行竞争,竞争对证据的认定结论,争夺对证据链条形成的事实认定,这些能力就体现在对单个证据以及证据链条的分析,就是对证据以及证据链条的证明目的的把握。
当然,优秀的诉讼律师不光是对证据的证明目的等非常了解,还会对自己的诉讼策略以及对方的诉讼技巧有充足的把握,会在证据目录以及证据的证明目录上设置各种技巧,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继续讨论的问题,目前还不是吉吉律师所能
够掌握的,还需要通过诉讼实践去察觉自己的证据清单带给自己和别人的好处以及坏处。
证据清单
(二)
吉吉律师应该是一个很勤奋思考的律师。
我们在整理证据目录的过程中,比较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严格按照起诉书的顺序整理证据目录。
实习律师,应当知道起诉书的格局依次是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所以实习律师一般会将原告和被告的证据排列在第一位顺序,其中一般都是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
以上顺序,大多数实习律师没有意识到只适合一般的民事案件,不适合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依照我个人的理解,作为一名案件审理期间的法官,当然不是立案阶段的法官,我应当不关注原告的身份问题了,因为这基本上属于立案庭审查的范围。
作为一名行政案件的审理法官,我首先关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围绕这个行为的事实、程序等进行审理,所以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
我们实习律师在整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目录的过程中,就必须首先围绕这个思路进行整理。
我会选择将行政行为的存在的证据作为第一组证据。
这其实是行政案件的第一个焦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这都需要从行政行为本身的证据上进行分析和判断。
我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上,实习律师需要说明的证明目的是:
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
第二组证据,
我会选择原告的身份有关的证据,证明的目的是原告和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这关系原告是否有诉权。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习惯会就原告是否有资格进行详细的论述和答辩,特别是关系到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第三人等情况下,行政机关一般会优先考虑从原告的资格上反驳,因为一旦原告无诉权,案件就需要驳回,由此也就压根不需要进行任何实体审理了。
以上,算是法庭审理阶段的第二个焦点了。
第三组证据,我一般会选择被告的资格问题了。
在这个焦点中,虽然行政行为上有盖章单位,但是也存在盖章单位不是本案
被告的情况。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以及其他情况下,盖章单位不见得就必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通常,行政机关会从这个角度拖延诉讼,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是法院惯用的手段之一。
第四组证据,在我看来我会选择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事实和证据是否充足等角度进行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
当然,我必须说明一点,在不同的法院阶段,我们对此的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是有不同要求的。
在立案阶段,我们会根据行政行为自身表述的事实,通过原告或者其他渠道收集的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不一致的。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一旦将全部证据提交法院之后,作为原告就掌握了案件的全部证据了,此刻我们会对照被告的证据认定或者审查被告的证据和事实之间是否一致。
假如我们工作再细致一些,我们还会围绕这些证据,原告继续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能够否定被告的一些证据的真实性。
那假如为开庭准备一个证据目录,我此刻建议的顺序是围绕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分别从被告自身的被告的证据和事实之间是否一致、证据是否充足角度作为第一位顺序进行,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被告的行为,不是审查原告的举证工作的。
其次,我会将被告依据的证据存在虚假等情况的证据作为第二顺序提出。
最后,我会提交一些证据证明被告认定的事实和客观事实以及原告的证据不一致,这个一般是作为法院辅助使用。
第五组证据,我会考虑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证据目录上重点的内容。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非常好的,但是大多数行政行为实际还是多在法律适用上更容易出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立法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很多规定不符合现实的要求。
实习律师需要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以及不当的情况。
我建议此处的法律规定的顺序一般按照上下级关系的方式进行排序。
当然,我们在法律规定上,也需要注意法律规定分为事实和程序的规定,所以我们在列举法律依据时刻,证明的目的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建议先实体后程序的方式排序。
第六组证据,我建议关注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
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告的证据里面反映出来的程序,另外是站在原告的角度参与的充足,两个都很重要。
以上证据目录的顺序,基本上是在证据目录中将争议焦点也归纳一下,凸显一下实习律师的水平,控制审理焦点和进展。
当然,做好以上工作,我不认为就能够体现吉吉律师的聪明程度,我认为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吉吉律师去做。
从以上角度来看,我建议相关的证据一般采取以上顺序,但是证明目的需要简洁,一般用被告越权、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字眼简要概括,然后在其下再进一步说出来是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
实习律师,要注意在一个证据下面也可以有几个证明目的,比如某个法律依据能够同时证明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构成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可能在该法律依据中的程序规定中发现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这个证明目的也需要完善进证明目的之中。
以上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基本是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进行的,还不能够体现一个专业律师的水平。
行政行为还必须具备合理性等要求,这关系到法院如何审查和看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实习律师也需要在此处注意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
一般来说,大多数律师不会从合理性等角度论证行政行为,人实习律师做好这些工作,是非常好的。
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和作出之后,都可能面临不同的事实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会仅仅因为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就撤销行政行为,也需要考虑社会成本,这就又是实习律师需要关注的司法实践的问题。
我们在照顾原告利益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也必须考虑行政行为的其他
利害方是否能够进行必要的补救工作,由此我们认为这块的举证工作也很重要。
证据目录的工作,要围绕行政行为展开,但是也需要站在法院和社会的角度进行,这就是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确定的。
当然,我们在整理证据目录的过程中,做好合法性的证据目录工作,是一个
实习律师的基础工作,在合理性以及其他工作中,实习律师也需要及时进行证据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以服务诉讼目的。
实习律师在证据目录整理过程中,假如发现一个好的证据需要添加进来,应当及时进行取证、补证工作。
当然,我更愿意吉吉律师的聪明不但体现在合法性审查上,还体现在合理性审查方面,当然更愿意看见吉吉律师的证据目录能够为原告、被告、法院以及社会形成一个和谐的方案为付出的努力。
行政诉讼,不是以行政机关胜败来衡量的,大多数情况下,还存在撤诉、和解、补救等手段,我们需要为这些之外的手段提前举证,以证据目录的形式提醒案件的相关方可以诉讼之外解决问题。
当然,这些要求对吉吉律师要求高了一点,但是可以是努力的目标。
我相信聪明的吉吉会在这些方面做的比我更好的。
证据目录(三)
证据目录,顾名思义,不是质证目录,一般只是自己一方提交的证据的目录,但是在很多诉讼过程中,一些律师将证据目录当作了质证目录对待。
这个是吉吉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习律师在做工作的过程中,其工作成果被考核的依据,并非是考核其证据目录的工作,实际是考核了质证目录的考核工作。
实习律师在工作中付出的智力成果和思考成果,并不被律师所重视,相反其工作量会被看重。
实习律师在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中,假如形成一些质证目录的工作,或者形成证据目录的举证不足等问题,让承办律师对于举证、质证等工作有一些补充和启发,那么实习律师整理证据目录工作的价值就出现了。
一般情况下,我建议在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中,实习律师要和承办律师互相配合,有效进行分工。
第一,实习律师将所有己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要一并列表,然后由承办律师大致进行分组和分类,并告知证据排序的基本原理和原因;
第二、承办律师要以简练的文字,比如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显失公平等简要的证据证明目的,在各个证据的后面进行标注,实习律师由此围绕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细致的解释和诠
释;
第三、实习律师围绕顺序和证明目的进行一次系统的整理和帅选工作,并根据证明目的全面检查证据本身和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关系,并检查证据和合法性、真实性等,做好证据本身的检查工作,避免证据本身出现问题;
第四、实习律师在整理完毕证据目录后,要梳理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案件的诉讼请求与证据目录之间的吻合关系,对于举证不足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补充举证、重新举证的建议。
第五、实习律师将证据目录以及其他补充或者完善建议一并提交承办律师,然后一起讨论证据目录以及其他证据工作,并根据讨论结果,调整和完善诉讼策略,并留意对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争议事实的变更、补充、撤回等影响。
在大多数律师所,律师都忽视了证据目录工作的重要性,认为这些属于细碎的琐事,由实习律师独自完成即可,这其实是一个对证据工作漠视的不良习惯。
实习律师基于对案件事实以及诉讼经验的匮乏,无法全面了解诉讼的代理方案,无法全面判断对方以及法官对证据的看法和认知,由此在证据整理的工作中类似于白天苍蝇,难以找到东南西北。
我们大多数律师都忽略了证据工作,而过多关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的等工作,这是不正确的,同时一些实习律师受这些不良习惯的影响,也认为证据整理工作无足轻重。
当然,站在实习律师的角度,我认为在案件立案之后,假如律师所多次要求重新再写一个证据目录,在我看来实际是要求,是写一个质证目录。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建议实习律师认真翻阅本案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本所案件的讨论记录,以及在案件中对诉讼策略和结果的预测等治疗,在内心世界首先对全案的诉讼工作有一定宏观上的认识。
其次,实习律师一定要全面的阅读证据,要对证据本身的表述有充足的认知,在此情况下,要优先判断证据的证明目的和证据自身是否有关联性。
最后,关注对方的证据。
由于之前,本所已经整理了证据目录,这些内容一般建议实习律师照搬过来,不要轻易改动,因为本所的律师一般已经形成固定思维,他们不接受任何修改。
接着实习律师将对方的证据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也要及时补充进自己的证据目录之中。
当然,在法庭的质证过程中,承办律师在对方举证之后,一般应当直接将自己的整理的证据目录中的证明目的说出来作为质证意见,假如在对方质证时刻不说,然后自己在举证过程中再细说,会被法官打断,因为这不是己方证据的举证。
当然,这后果不是实习律师承担,是承办律师的事情了。
鉴于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需要深厚的诉讼功底,我希望实习律师将证据目录的整理工作当作监督和考研本所律师水平的试金石。
实习律师可以站在法官的角度,对于证据的提交、质证等工作先在内心过一遍,看看实习律师自己有什么启发和感受,要对证据工作给予诉讼和法官的评价,不要过分关注本所的评价。
质证提纲
(一)
质证提纲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做好是很不容易的。
证据目录,在我看来,难度和质证提纲是无法进行比较的。
证据目录的工作,实习律师一般在指导之后,就可以独立完成。
但是,质证提纲,实习律师一般是无法独立完成的。
质证,一般意义上是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这三个特性说起来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实际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