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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阳光运行监控模式.docx

行政处罚阳光运行监控模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阳光运行监控模式

一、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运用行政处罚对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重视,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的认同,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为此,必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在依法取得行政权力同时,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安全生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确保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重要载体,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为有效防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各类廉政风险,努力实现风险制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环节受控化的目标,依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行政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模式。

本模式在遵循程序法定的基础上,侧重在行政处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预警监控环节上,以公开透明的行为为载体,行政处罚按程序需求分模块在网络管理系统中阳光运行,职权公开、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公开、违法事实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努力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处罚阳光运行。

二、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描述

(一)依法实施行政权力。

按照依法行政的规定,安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根据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以文本或电子稿方式交纪检监察室部门备案;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二)明确清晰的工作流程。

1、行政执法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对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局法规处备案)。

2、对照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改正的,签发《责令改正指令书》。

3、整改期限到期或收到整改复查申请书进行复查后,签发《整改复查意见书》。

4、立案:

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需立案查处的或可直接查处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立案,也可先行调查取证后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5、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和采集影视听等相关证据材料。

6、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审核:

由执法科室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案件有关材料交局执法监察大队核审。

审核未通过,证据不足的,返还重新调查。

7、告知当事人:

审核通过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必须符合听证条件)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填写《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执法科室在接到听证申请后三日内将听证申请材料交局局执法监察大队,局执法监察大队自当事人提出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和组织听证。

8、听证:

由局执法监察大队送达《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9、处理呈批:

告知、听证程序完结后,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由分管局长审批后,将案件及有关材料交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审理。

10、案件审理讨论:

由局案审会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形成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1、处罚决定执行:

案件审理呈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执法处室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案件处理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所有资料移交局执法监察大队保存。

13、案件复查。

对事故类案件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三)廉政风险因素及监控

1、廉政风险因素

(1)环境廉政风险因素:

接受宴请或各类礼金、礼券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情、打招呼,或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便利,或违规处理等。

(2)权力廉政风险因素:

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规从轻、减轻、减免、从重、加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借助执法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等。

(3)人员素质风险因素:

发现违法行为不处理,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处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吃、拿、卡、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管理相对人就范;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不予复核;对违法案件不予审核或审核不严、审核结论不当。

(4)管理廉政风险因素:

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错案或“人情案”审批行为。

2、廉政风险监控措施

科学分析、评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和制约措施,建设预警防范监控体系。

在权力的决策、执行、结果等运行的环节,对于潜在廉政风险大、发生问题危害严重的权力,划为Ⅰ级风险;对于潜在廉政风险较大、发生问题危害较重的权力,划为Ⅱ级风险;对于潜在廉政风险较小、发生问题危害较轻的权力,划为Ⅲ级风险。

并根据行政权力的不同风险等级,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采取廉政承诺、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逐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属于权力过于集中的,要进行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建立有效制衡机制;属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要进一步细化档次、明确具体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

三、安监部门岗位职权、工作权限及廉政风险描述

岗位名称

工作职责

工作权限

负责开发区安监局全面工作。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全区安全生产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批准立案;对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准。

协助局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制和业务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批准立案、减轻、从轻处罚审批;组织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执法人员

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行政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

现场调查取证、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送达处罚文书。

四、行政处罚阳光运行监控模式流程图(见附图)

五、行政处罚阳光运行监控模式保障机制建设

1、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高等级廉政风险控制

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职权的梳理,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体制。

本着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依法制定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同时,行政处罚流程图公开运行,行政相对人通过流程图,就能知道整个行政行为的过程,每个环节的承办岗位及具体的办理时限等。

依据廉政风险等级划分强化对行政处罚廉政风险点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不廉洁行为。

对行政处罚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在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置,明确专人适时监控,对所产生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将不规范的行为遏制和消除在萌芽阶段。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公仆意识,遏止私欲的膨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

在思想道德上消除滥用处罚权的欲念,是控制主观滥用行政处罚权的保证。

二是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能力和法制意识。

不断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要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促进其更好地熟练掌握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其正确分析、判断和合理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3、依照法定原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轻重等方面进行选择的一项权力。

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处罚的公开、公正。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相当、比例等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细化,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通过量化、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压缩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

同时,将细化裁量标准,编制网络管理系统,让公众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量罚标准。

这样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

“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需要对照所采集的证据,选取相对应的违法情节,登录网络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罚款数额,可制约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消除了常见的人情罚、态度罚等现象。

4、落实执法职责,建立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在安全生产领域内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与相关制度、明确行为责任,加大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颁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特别重要的是《暂行规定》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可操作性较强。

为此学习贯彻这部重要的法规对于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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