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医疗保险个体诊所门诊部定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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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医疗保险个体诊所门诊部定点办法
大足区医疗保险个体诊所(门诊部)定点办法
为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平稳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4号)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社险发〔201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我区医疗保险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协议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平等志愿规范原则。
个体诊所(门诊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执行国家、市、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2.坚持合理布局原则。
依据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科学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避免重复。
既要方便群众就医,又要便于管理。
3.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优先考虑规模大、医疗技术好、设施设备齐全、服务态度好的个体诊所(门诊部)。
二、申请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准入条件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文件精神,申请个体诊所(门诊部)医保定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本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4.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5.中医诊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注册执业医师;
6.中西医结合诊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西医结合注册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护士;
7.西医诊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至少配备1名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注册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护士。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8.口腔诊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至少配备1名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的口腔注册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注册执业医师。
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护士;
9.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10.在3年内无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因违规被社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后满3年;
11.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2.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
5.医技人员花名册、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个体诊所(门诊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区社保局提供申请材料。
2.区社保局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经过实地查看、多方评估、集体研究等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医疗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社会评价高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并进行公示。
3.对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市社保局备案。
组织新增的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的业务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签定定点服务协议,开通联网结算。
五、其他事项
1.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等级、所有制形式、单位类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区社保局备案核实后,按规定履行协议。
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发生合并、分立、新增营业地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2.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应严格协议管理,杜绝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协议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
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协议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重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由各定点定点个体诊所(门诊部)参照样式按市社保局设计的统一版式自行制作。
附件: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包括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局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医疗机构名称
第二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所有制形式
是否为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
是 否
执业许可证号
医院等级
开户银行
及帐号
主管部门
机构代码
营业用房面积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医保分管领导
姓名
联系电话
医保职能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人数
兼职人数
床位情况
核定住院床位数
实际住院开放
床位数
急诊观察床位数
临时观察
床位数
ICU床位数
CCU床位数
特需病房床位数
职工情况
在职职工人数
卫技人员
构成
(以注册人员为准)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 生
护 士
医 技
药 师
合 计
科室设置
及病床数
(以注册人员为准)
序号
科室
住院
开放床位数
医生人数
护士人数
其他
…
……
……
……
……
……
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品种
型号及数量
购买年月
有效期
……
……
……
……
申
请
内
容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备
注
注:
卫计人员花名册由申报单位单独附表同时报送
卫技人员花名册
医疗机构名称(签章):
序号
科室及
岗位
姓名
性
别
身份
证号码
专业种类
职称
执业资格
证及编号
备注
注:
1、“专业种类”应与执业证书内容相符;
2、“科室及岗位”栏填具体科室和职务;
3、此表上报时需附执业证注册证复印件并由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公立医院可直接提
供卫生计生部门的注册情况说明。
附件2
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包括内容
1.申报单位总体情况介绍;
2.内部管理制度介绍;
3.是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是否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5.有无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
6.工作人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7.开展住院医疗的是否达到规定的床位数;
8.是否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及有无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9.若是本年度成立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供本年度的收支情况;
10.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