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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考试

一设备设施变更

第四条A类变更,指需设计的变更,具体指涉及设备技术的改变或设施功能的变化、工艺参数改变(如压力等级的改变,压力报警值的设定等)的变更,即“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变更”。

A类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设计负荷的改变;

(二)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三)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四)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五)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六)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七)软件系统的改变(包括DCS、PLC等操作软件,以及设备的操作文件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安全报警装置位置的改变;

(十)其它。

第五条B类变更,指微小变更或非同类替换,具体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设计参数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

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操作范围外的变更”。

第六条C类变更,指同类替换,具体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七条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确认工厂提报的设计申请类别,委托设计单位对A类变更进行设计并负责结算。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实施设备设施变更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车间应根据《同类替换范例》(附录B)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

第十条A类变更,车间填写《需设计的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D),经工厂工艺、设备、安全主管科室专区负责人、主管厂长审批后实施。

B类变更,车间填写《非同类替换或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C),经车间工艺或设备负责人、工厂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C类变更,由车间主任决定实施。

第十一条车间要充分考虑变更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并识别评价变更实施过程和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填写《变更检查表》(见附录E),与变更申请一起提交。

需要工艺危害分析,车间还应提交工艺危害分析报告及相应应急预案,报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批,与变更申请一起提交。

第十二条《需设计的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工厂审批后,工厂机动科填写《设计申请表》(见附录H),机动设备处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变更实施涉及施工作业的,各单位机动科组织实施。

变更实施过程中涉及连锁报警装置摘除、停用、恢复的,执行公司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变更实施过程涉及投用前安全检查的,执行公司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车间变更管理人员应就变更内容、方案和措施与相关处室和人员进行沟通,具体内容见附录C、附录D。

第十五条实施变更前,车间应审查变更涉及的工艺安全相关资料、操作规程、操作卡,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加以修改或更新,并提交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变更的设备设施重新运行前,单位机动科组织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

(一)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变更所在区域人员;

(二)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

(三)相关的生产部门(单位)管理人员;

(四)其他相关的人员。

第十七条车间自变更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验证,提交变更结项报告,填写变更登记表。

B类变更结项报告须报单位机动科批准,车间存档。

A类变更结项报告须报单位机动科、主管厂长批准。

《变更设计申请表》、《变更登记表》以及委托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由单位机动科保存、归档。

二吊装

本办法所指吊装机具包括: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机动或基建部门负责吊装机具的合规性及相关记录的审查与核准,审批吊装方案和吊装作业许可证。

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部门负责吊装机具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车间负责建立自有的,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具的档案、台帐;负责自有和外来吊装机具在本单位范围内作业的检查管理;参与吊装方案和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查。

第八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检查发现问题,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九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货物需要两台以上(含两台)起重机具联合起吊的;

(二)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四)吊装物件重量大于5吨,安装高度大于60米;

(五)吊装物件重量大于40吨,吊装高度大于25米;

(六)臂杆长度大于44米,外加辅助吊装的;

(七)主吊和辅助工具联合抬吊重量大于30吨的;

(八)吊篮载人作业的。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吊装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利用两台或多台吊装机具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具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三条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十五条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六条属地单位应对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和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第十八条在作业单位检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电缆沟、地下管线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职责。

(八)施工用电正常供给情况。

(九)天气情况。

(十)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十一)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使用移动式吊装机具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再次确认已安装的防火帽合格。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应检查吊装区域内安全状况,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二)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三)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固定情况或垫木设置情况。

第五章吊装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具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具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采用《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十三条正式起吊前进行试吊,试吊中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放下吊件,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

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五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发现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六条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

第二十七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

(二)将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具停放指定位置,并有效锚固。

(三)收回吊索、吊具,规范放置,并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

(四)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维护保养吊装机具时,切断主电源,悬挂标志牌或加锁。

第六章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吊装指挥人员职责:

(一)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选择监督吊索或吊具;

(三)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确保作业人员、设备安全;

(四)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起重机具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一)须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操作。

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二)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三)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物品、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七)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

输电路线旁作业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八)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检查和检修吊装机具,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第三十条司索人员职责:

(一)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吊具与吊索。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吊索、吊具混合使用。

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重心应处于同一垂直线。

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吊钩或吊物之上。

多人绑挂,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经过的棱角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物件,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

(五)不得绑挂或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一起的重物;

(六)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七章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附录A)。

(一)吊装质量大于10吨;

(二)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

(三)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吊装作业许可证,应由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办理,并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吊装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三)吊装机具使用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

属地单位机动(基建)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车间人员及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

审查通过后,车间监护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属地单位机动(基建)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吊装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特殊情况需要更多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进行确认和协商,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或延期,但是,生产和检维修作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基建安装作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延期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许可证》延期、关闭、取消,必须由申请人、相关方安全员及批准人签字。

三脚手架

第三条脚手架,是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小型脚手架高度不大于6米,中型脚手架高度为6-12米(不含12米),大型脚手架高度不小于12米。

第四条脚手架作业,包括脚手架的架设、拆除、改装作业。

第五条斜道,是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和运送材料用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脚手架作业管理。

第七条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检维修项目脚手架作业管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脚手架作业许可证审批。

第三章作业人员资质

第十条脚手架作业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作业单位指派的脚手架作业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该人员须经过脚手架作业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标准,识别脚手架作业潜在危险。

第十一条脚手架作业人员,是指经过脚手架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从事脚手架作业的人员。

第十二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健康条件应符合国家高处作业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建修公司、检测中心负责审核本单位脚手架作业员工的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外委作业单位脚手架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单位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四章脚手架作业准备

第十五条脚手架高度超过24米,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作业。

技术方案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脚手架高度超过50米,作业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计算(参照GB50484-6.1.1),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脚手架作业前,建设单位按照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制度进行工作安全分析,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影响。

第十八条大、中型以及承载平台类建筑施工脚手架作业,应按照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大、中型脚手架采用目视化标识(附件4)管理。

技术负责人检查脚手架,符合设计要求的,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不合格的,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过程中,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

第五章脚手架作业实施

第二十条大、中型及特殊承载平台类建筑施工脚手架作业,应有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按照《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6.1.8)作业。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应正确佩带、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作业时,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第二十三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应使用绳索传递物品,不得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脚手架作业当日未能完成,收工前,作业单位应检查脚手架安全状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悬挂红色挂牌,取下绿色挂牌。

雨雪过后,应及时清除架面上积雪、积水,避免发生滑跌。

大风过后,应逐一检查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作业中严禁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中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输电线路等级及最小安全操作距离》(附件1)。

第二十八条钢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外,应按《平均雷暴日及机械设备高度》(附件2)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九条生产区域的脚手架作业,作业单位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防止损坏装置设施。

第三十条脚手架材料应符合以下主要要求:

(一)钢脚手架钢管规格φ48mm×3.5mm或φ51mm×3mm,同一脚手架严禁混用,且优先采用φ48mm×3.5mm电焊钢管。

(二)立杆、大横杆和各种支撑杆(斜撑、剪刀撑、抛撑等)钢管最大长度不得超过6.5m,一般为4~6.5m。

(三)小横杆钢管最大长度不得超过2.2m,一般为1.8~2.2m。

(四)钢脚手架扣件采用可锻铸铁扣件或钢板压制扣件,且优先使用可锻铸铁扣件。

(五)钢脚手架立杆底部垫座采用可锻铸铁定型底座或Q235A钢套管钢板焊接底座。

(六)扣件无裂纹、无变形。

螺栓无滑丝,螺栓外其他扣件经过防锈处理。

(七)木脚手架的立杆、大小横杆、剪刀撑和脚手板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坚硬质轻圆木。

不得使用柳木、杨木、桦木、椴木、油松以及易腐朽易折裂的其他木材。

(八)立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大于180mm,长度不小于6m。

(九)大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不小于6m。

(十)用作小横杆的杉木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90mm,硬木(柞木、水曲柳等)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70mm,长度2.1m~2.2m。

(十一)用作斜支撑、剪刀撑和抛撑的木材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70mm,长度不得小于6m。

(十二)木脚手板采用符合《木结构设计规定》(GBJ5—1988)的杉木或松木,脚手板厚度不小于50mm,板宽200~250mm,板长3~6m。

板两端向内80mm处,采用10#镀锌铁线加两道紧箍,防止板端劈裂。

(十三)冲压钢脚手板采用厚度1.5~2.0mm的钢板冷加工而成,板面冲有梅花形翻边防滑圆孔。

钢材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99)。

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和大的变形。

脚手板涂防锈漆。

(十四)绑扎木脚手架使用符合标准的8#铁线。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结构应符合以下一般安全要求:

(一)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供使用人员上下。

(二)钢管扣件类脚手架须在每根立杆底部设置底座或垫板,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木脚手架须挖设立杆地脚坑。

搭设场地条件不允许挖设地脚坑时,须绑设扫地杆。

(三)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四)作业层脚手板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五)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搭设在立杆内侧。

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可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

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六)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四倍,应采取防倾覆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搭设规程检查清单》(附件3)逐项检查确认大、中型及特殊承载平台类脚手架:

(一)脚手架分段搭设的,每段搭设完成之后;

(二)每搭设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第三十三条脚手架搭设完成,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技术负责人须于斜道或爬梯入口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三十四条脚手架使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

(一)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寒冷地区开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或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四)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三十五条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作业单位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三十六条作业所在单位监督检查脚手架作业全过程,安全环保处监督检查脚手架使用情况,监督整改存在问题。

第七章隔离与防护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张挂醒目警示标志,安全通道不得堆放物品材料。

第三十八条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

脚手架上不得放置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活动部件。

第三十九条超出相邻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设避雷装置,脚手架应与保护零线连接(参照50484-4.5.10)。

第八章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条作业单位应对脚手架上从事作业的员工进行培训,主要培训脚手架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上作业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作业员工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横杆不可用作爬梯(按爬梯设计的横杆除外)。

(二)脚手架载荷不允许超过最大容许工作载荷(每平方米不大于270Kg)。

(三)严禁使用脚手架悬挂起重设备。

(四)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五)只能在工作平台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工作平台超过2米,须使用安全带。

(六)脚手架移动前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移动中禁止站人。

第九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脚手架作业人员没有资质或资质过期的;

(二)脚手架搭建、使用和拆除不符合要求的;

(三)隔离与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附件1输电线路等级及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附件2平均雷暴日及机械设备高度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附件3脚手架检查清单

附件4脚手架警示牌

脚手架挂牌实行两种颜色,内容应包含任务名称、搭设单位、签发人、签发日期,其中:

a)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b)红色表示脚手架在搭设中(搭建、拆除、移动、改建)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四挖掘

第三条挖掘作业,是指在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四条属地车间是指挖掘区域所在车间。

第五条作业申请人,是指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第六条作业批准人,是指负责审批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属地车间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检维修工程挖掘作业管理。

第八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基建工程挖掘作业管理。

第九条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挖掘作业对生产影响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挖掘作业的总图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挖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挖掘作业的绿地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挖掘作业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总图管理部门负责挖掘作业涉及总图的管理及会签。

(二)给排水管线管理部门负责挖掘作业涉及给排水管线的管理及会签。

(三)电缆管理部门负责挖掘作业涉及电缆的管理及会签。

(四)网络及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挖掘作业涉及网络及通信线缆的管理及会签。

(五)属地车间负责挖掘作业涉及工艺管线、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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