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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

名称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

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

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

合同又称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 经济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

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

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

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

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

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

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

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

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

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

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

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

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

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71) 房地产法:

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

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87) 统计法:

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8) 固定资产投资法:

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人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为规则,是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

 

89) 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投资决策者、筹资者和风险承担者的统一。

 

90) 税收: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91) 税法:

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2) 税收制度:

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93) 纳税主体:

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94) 征税对象:

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

是指对什么征税。

根据征税对象可把我国税收分成5类: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95) 税种:

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96) 税目:

是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97) 税率:

是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

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税法分别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98) 税收法律关系:

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9) 流转税:

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100) 增值税:

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01) 土地增值税:

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其特点是:

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102) 消费税:

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03) 营业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104) 所得税:

即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首创于英国。

 

1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又称外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06) 财产税:

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如房产税、契税等。

 

107) 特定行为税:

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08) 资源税:

是指对资源级差权人的征税,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09) 税收管理体制:

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110) 征收管理制度:

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

 

111)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112) 商业银行:

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以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经营活动,通过买卖货币提供金融服务等活动来获取盈利。

 

113) 价格法: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14) 审计:

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115) 计量法:

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6) 标准化法:

是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7) 标准化:

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

 

118) 自然资源法:

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9) 土地管理法:

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 森林法:

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1) 水法:

是调整关于水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除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2) 仲裁:

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123) 经济司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

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

 

124) 经济检察:

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进行检察,开展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

 

125)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26) 有价证券:

一般说来,证券可以分为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能够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还包括货币证券。

 127) 证券法:

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8) 证券发行:

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

 

129) 证券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0) 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31) 证券交易:

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

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132) 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的场所,分为两种:

一种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法人,另一种是“公司制”的营利法人。

我国采用前者。

 

133) 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134) 提示承兑: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35)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36) 宏观调控: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37) 经营管理权:

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138) 请求权:

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39) 回扣:

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140) 佣金:

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141) 追索权:

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

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方可行使。

 

147) 能源法:

是调整在能源的管理、保护、开发、生产、利用和节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8) 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49) 合营企业协议:

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经合营各方同

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

 

150) 合营企业合同:

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151) 合营企业章程:

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简答题: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推定规则适用的情形?

答: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合同的有关条款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股东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

股东的权利又称股东权或股权,是股东以放弃出资的所有权为对价,依法从公司取得的权利。

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享有所有权。

股东权利主要有:

(1)参加股东(大)会。

(2)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等。

(3)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4)获取红利权。

转让出资权、优先受让出资权。

(5)公司增加资本时的优先认购权。

(6)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剩余财产分配权。

3、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

答: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的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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