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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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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其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贪污罪的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贪污行为未被发现或虽已被发现,但未给予刑事处罚或任何行政纪律处分。

2.合同诈骗罪:

概念: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

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行为方式有: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3.挪用公款罪

概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此外,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特定物,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客观特征:

第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

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

其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其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

“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予归还。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挪用公款罪的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在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中,不存在与合法借贷行为的明确界限。

即使行为人办理了借贷审批手续,实质上也并非合法借贷。

在超期未还型中,由于行为人挪用公款是正当需要,只要经过了单位领导审批,且办理了借贷手续,便不宜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对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应当从挪用数额、挪用用途、挪用时间、挪用对象、使用主体、主观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予以综合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营利活动型和超期未还型为15万元至20万元以上,非法活动型为5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此外,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同样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

4.绑架罪

概念:

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

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控制他人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健康、生命、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是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向家属或其他人提出非法要求,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论。

绑架罪是目的犯,主观是故意,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犯罪主体须年满16周岁。

刑事责任:

最低刑10年。

《修正案(七)》增加一档刑罚: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起刑点降为五年。

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

人的,判处死刑,且是绝对死刑

5.盗窃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客体特征:

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一般特征具有经济价值性、具有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围。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

首先,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且秘密性必须贯穿于整个行为之始终。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就是以隐秘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手段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以下主要类型:

(1)破坏型盗窃。

(2)杀生型盗窃。

(3)电脑型盗窃。

(4)扒窃型盗窃。

(5)其他类型的盗窃,等等。

再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所盗窃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的盗窃数额虽未达到较大起点,但行为人一贯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这是构成盗窃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所谓“多次”,习惯上理解为3次以上。

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时,不宜以“多次盗窃”论。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此,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盗窃数额的大小。

2、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失控说为通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盗窃罪的处罚:

刑法第264条根据盗窃罪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数额与其他情节的关系:

对盗窃罪适用刑罚时,要考虑盗窃的数额,也要考虑到赃物数额及犯罪手段、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其他情节。

盗窃数额的计算:

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相关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照相关方法计算。

等等。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死刑:

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的。

6.抢劫罪

概念:

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无论是有体物或是无体物,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控制,就应当纳入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范围。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的方法决定了本罪客体的双重性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也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的特点是:

(1)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失去反抗的能力。

(2)只能是用于直接控制着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不是其他人。

(3)它们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而采取的。

抢劫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定抢劫罪。

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的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加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故意杀人罪

概念: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

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3—10年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

当场基于义愤杀人;受被害人嘱托;受被害人长

期迫害而激愤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等。

8.敲诈勒索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而且要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数额较大,依照认定标准为:

(1)“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原为起点;

(2)“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和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

威胁和要写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二是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也可以是和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三是发出威胁的方式多种多样;

四是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可以当场实施的也有日后才能实现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处罚,依《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

9.行贿罪

概念: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区别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志,为了获取正当利益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凡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处以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受贿罪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对象是贿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这就是说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取贿赂。

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

索贿行为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

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来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要求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因其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制约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修正案(七)》: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

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自然人犯受贿罪的,依《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是: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11.贩卖毒品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而本罪中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

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

可卡因等国家进行严格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种行为之一。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刑法》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此外,本罪主体既可

以是我国内地公民,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公民或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等行为,

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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