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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2015.7.15第七稿3)

目录

1、序言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4、第三章教职工

5、第四章学生

6、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7、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8、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9、第八章学校标识

10、第九章附则

 

序  言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4月由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三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是由1951年成立的川南区乐山护士学校发展而来;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建校于1978年;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的前身是1984年创办的乐山地区工交干部学校,历经乐山市工业学校,2000年乐山市技工学校、四川省商贸学校乐山分校整体并入建成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

学校秉承“整合资源,多元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乐山职院”,英文名称为Lesh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缩写为LV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108号(斑竹湾校区)。

学校校本部是斑竹湾校区,另设有白塔街校区、新村校区、城北校区、肖坝校区。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在社会需求、学校条件许可并符合政策规定时开设其他层次的职业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电子信息、财经、材料与能源大类专业为主,协调发展旅游、制造、生化与药品、交通运输、土建、农林牧渔、艺术设计传媒等大类特色专业。

第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九条 学校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构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保障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乐山市人民政府,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干部。

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对学校监督和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十二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校企结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制订发展规划。

(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办法、程序,招收学生。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根据区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技能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八)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及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传播先进思想。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养体系,为教职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学术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及住房、职称、医疗、保险、离退休等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校内津贴分配方案,并随学校事业发展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系选修课程。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六)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依据其职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法律和业务知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行政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与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筹措办学经费。

(七)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或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校长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支持学校学术组织及党群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如暂不能作出决定,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和系部)、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或撤消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或系(部),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或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或系(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承担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考评。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或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级学院或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或系(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规划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社会服务。

(五)提出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检查并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经学校核准,设置本单位的内部机构。

(九)执行学校核拨的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设备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或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后勤服务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四条学校附属机构按学校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及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评价等职权,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二级学院或系部设立分团委。

第五十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学校校友包括在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中外人士。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学校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为市财政一级部门预算事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拨款标准,每年核定拨款经费并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多种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学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吸纳社会资金。

第五十九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其他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依法归国家所有。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变换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声誉以及归学院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训为“诚信、笃志、求真、创新”。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蓝色图案,蓝色表示学校以培养高级蓝领技术人才为主,展示学生的职业特征。

中部由三个变体英文字母“L”构成,代表“乐山”、乐山“三江”及学校所处的地理环境,外环标注中文“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和英文“Lesh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见下图):

徽章为印有规定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色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色字。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年轻的太阳》。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白色徽志和中英文规定字体校名,其排列为左右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4月22日。

第七十条学校网址是。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教代会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三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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