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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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按照评标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法确认作为本项目设计的中标单位(广州建交(公设)中字[201]第号)。
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一.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一.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二.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通知书。
二.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二.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等。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三.1合同书
三.2中标通知书
三.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三.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三.5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估算
设计内容
1.1
设计内容:
针对该片区的道路情况,对道路及相关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中标通知书
1
年月日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1
方案图
10
2
初步设计图
8
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
2
施工图
8
初步设计批复后20个工作日
3
概算书
2
与施工图同时提交
第七条费用
七.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暂定为元(大写:
,设计费计费基价由甲乙双方确定。
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七.2上述费用为估算暂定设计费,设计费结算价按有关部门审核的该项目工程概算作为设计费结算的计费基价进行结算,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审核的最终结算造价为准。
七.3在工程建设期间如遇工程增加,则按设计费计算方法相应增加设计费;如遇部分工程未实施,已出施工图,则只支付相应工程设计费用的80%,扣除20%的设计售后服务费。
市政综合工程设计费用计算表
序
号
分项名称
规模或等级
工程估算
投资(万元)
收费基价
(万元)
系数
设计费估算(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设计收费浮动-20%
15
设计收费总额合计
注:
(1)系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规定计取。
(2)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收费依据表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文,管线规划设计收费为:
(1)XX管线规划收费如下表:
(2)
序号
管线
管线种类
管径
长度
工日
工程单价
设计费
(公里)
定额
(元/工日/公里)
(元)
1
2
3
4
5
8
9
合计
(3)注:
本项目设计费按照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文)的有关规定及参考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电力、通信工程工日定额参照排水工程的1500以上管径工日定额标准计费。
各专业管线包括迁改及新建部分。
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根时,工程管线综合乘l.l的调整系数;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15次以上的工程管线综合乘l.2的调整系数。
(4)本次规划设计收费为人民币:
(¥)。
勘察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
一、工程测量报价及计算依据表(表1)
序号
工程计费项目
系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小计
∑(1+~+16)
17
按下浮20%
0.8
合计
计实际收费:
注:
本明细表计价依据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计价格[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价及计算依据表(表2)
序号
工程岩土勘察计费项目
投标单价
数量估算
单项估算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
注:
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计算并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浮动。
三、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报价及预算依据表(表3)
序号
工程计费项目
系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2
3
小计
∑(1+~3)
4
按下浮20%
合计
计实际收费:
注:
本明细表计价依据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计价格[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四、勘察费用报价汇总表(表4)
序号
计费项目
分项合计(元)
备注
1
工程测量费用
2
工程岩土勘察费用
3
工程物探费用
总价
注:
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计算并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浮动。
第八条支付方式
八.1合同签订并在设计人提交了初步设计图并通过了概算评审后,发包人按合同价的60%支付设计费进度款,计元,设计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待确定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
余下设计费待工程竣工后,并经有关部门完善工程结算手续后一次付清。
第九条双方责任
九.1发包人责任
九.1.1该工程暂不办理规划报建,工程实施前发包人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九.1.2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九.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九.1.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九.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九.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九.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九.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九.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九.2设计人责任
九.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九.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九.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九.2.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一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一条仲裁、起诉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十二.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一十二.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一十二.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一十二.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一十二.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一十二.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四份。
一十二.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十二.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二.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10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属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人:
(签字)委托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