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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操作规程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一、企业设立

重庆市辖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按照试点工作意见执行,外汇登记及开户操作如下:

(一)外商投资股权试点企业应自联席会议通过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持金融办同意试点的书面通知书,至重庆外汇管理部办理外汇登记,重庆外汇管理部核发外汇登记证。

(二)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经重庆外汇管理部核准,可在托管银行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公司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外汇登记、开户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开户银行应完整保留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的收支信息以备外汇管理部现场核查,应及时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报送信息。

二、企业试点申请按照《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执行

三、托管银行机制

(一)托管银行条件

重庆市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要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该具备:

1、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3、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有安全保管企业财产的条件,有满足托管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5、配备有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6、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10、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定托管银行的资格。

每家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只能与一家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二)托管银行职责

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记录试点企业资产运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内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汇报,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方式;

2、监督试点企业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试点实施意见规定,发现违规,不予执行并即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3、接受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监督;

4、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托管账户管理

1、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托管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吸收中方资本)、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用于吸收外方资本)、人民币投资专用账户(用于集中外方外汇结汇资金和中方人民币资金合并对外投资)、人民币收益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试点企业回收投资收益和资本)四个账户。

2、上述四个账户应纳入托管,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应授权托管银行对该类托管账户进行内部控制,开立托管账户需提交下列材料(附件四):

(1)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批复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税务登记证;

(5)企业负责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重庆外汇管理部核准开户文件。

四、试点企业结汇

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应遵循项目投资实需原则。

(一)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结汇

试点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用于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需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复的金额内进行,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在托管银行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原账户开立行办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笔批复。

(二)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结汇

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在批复的金额内向托管银行申请结汇。

试点企业到托管银行申请结汇,需提供以下材料(附件五):

1、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批复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境内股权投资的批准文件;

3、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投资管理

(一)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的出资仅限于实施一轮投资,试点企业所有可投资资金投资完毕后,原则上不得再投资新的项目,已完成退出的投资项目应及时进行投资收益分配并原路返还出资人。

(二)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结汇后进入人民币投资专用账户,人民币投资专用账户按照登记注册时约定的内外资比例进行归集后,及时对外进行投资支付。

(三)试点外资股权资企业对外投资时,托管银行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境内股权投资的批准文件及企业发出的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后,办理对外投资划款。

(四)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向境外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或返还资本金,应在取得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提交以下材料(附件六),通过托管银行办理购汇汇出:

1、书面购汇汇出申请;

2、企业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证明文件;

6、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收益汇出的,托管银行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购付汇手续。

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因解散、清算、转让份额、退伙等事宜申请资金汇出的,托管银行除审核上述材料外,应审核是否已经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六、信息报送

(一)托管银行应每季度编制《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表》,与《托管人报告》一并提交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托管银行应即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未在限定期内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限定期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为准;

2、试点企业投资专用账户资金长时间未用于投资国内实体项目;

3、投资方向为实施意见禁止的及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外资产业投资禁入的行业,如投资房地产和证券市场;

4、违反《委托管理协议》、《合伙人协议》或者《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5、对外投资资金非正常退回到投资专用账户上;

6、违反实施意见的其他事项;

7、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事项。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发生上述事项时,托管银行应待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复后再行办理资金相关业务。

(三)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重庆外汇管理部报送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

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七)。

(四)托管银行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不定期现场检查。

(五)托管银行应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议各部门对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检查工作。

附件一: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申请材料清单

(1)设立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申请书;

(2)境内管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3)投资计划书或者拟投资项目池(如果有);

(4)境外投资人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草案;

(6)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7)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批复文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预先名称材料;

(5)《指定(委托)书》;

(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7)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

(8)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办理外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1)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批复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经批准生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四: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材料清单

(1)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批复文件;

(2)经批准生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负责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五: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结汇材料清单

(1)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资格批复文件;

(2)外汇局同意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核准件;

(3)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境内股权投资的批准文件;

(4)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附件六:

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收益和本金购汇汇出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及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2)外汇管理局审核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4)收益完税凭证;

(5)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七:

托管银行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外汇额度、结汇及投资情况报表(附:

外汇结汇及投资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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