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等四项费金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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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等四项费金概述.doc

一、残疾人保障基金

1、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各类企业及驻长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

2、计算方法: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安排残疾人数-已安排残疾人数);

3、征收管理:

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1月1日前向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局如实报送当年《单位职工情况和在岗残疾职工年报表》;

保障金每年收取1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须在12月30日前将保障金全部缴清。

收取方法可采用同城结算方式,也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向缴纳单位直接收取。

直接收取的保障金须交财政专户储存,禁止转入其他帐户。

所收保障金必须向缴纳单位开具《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专用收款收据》。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防洪保安基金

1、征收范围与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个人中的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事实存在一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残疾人、武警、现役军人。

2、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个人月工资收入包括列入工资总额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项目,不含政府奖励金、赔偿金、社会基本保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上述工资收入的计算范围、统计口径有变动的,以劳动保障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公布为准。

3、征收管理:

各级财政机关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征收。

地税部门负责我湖南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业和在职职工的征收。

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征收。

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或按季征收。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全年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扣代缴。

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根据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需要,征收单位可按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业务费;超计划征收的部分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业务费。

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2、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征收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单独填开《税收缴款书》;采用微机开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单独填开手工票。

四、工会经费

1、代收对象及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计算在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

2、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1)申报。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首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

(2)开票。

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

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附明细清单。

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3)缴费。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就地全额缴纳入库。

(4)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与同级总工会对账,同时登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开票数与入库数一致。

(5)退库。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

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6)检查结算。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结算。

(7)减免与缓征。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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