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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教程

报关员资格教程下册网页版

第一章报关的概述

1、报关的基本概念

(一)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的全过程。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是报关行为的承担者,是报关的主体,

也就是报关人。

报关人既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比如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也包括自然人,比如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品货物的报关

人也称报关单位。

报关的对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报关的内容:

办理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手续。

按规定的内容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是报关工作的核心环节。

通关与报关的区别:

两者都是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报关是从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

手续及相关手续,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批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报检、报验手续要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二)报关的分类: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和进出境物品的报关3类。

《海关法》规定: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又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类:

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

代理报关: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

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

企业。

2、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法》规定:

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

空港、车站、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交换局(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

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运输工具报关时需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合法性国际运输的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

书、吨位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

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准备好报关

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

(3)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或者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

核后,在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

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

(5)上述手续完成,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卸货物。

(对保税加工货物、减免

税进口货物、暂时(准)进出货物,需办理备案申请手续;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后还需在规

定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1)海关法规定:

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

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则适用于携运有上述绿色

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

红色通道的旅客,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

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

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予达国家的海关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呈递给海关。

3、报关人,报关活动相关人及其法律责任

(一)报关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报关人在报关过程

中应当遵守《海关法》和有关法规,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进境和出境海关手续。

(二)报关活动的相关人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

(三)走私罪及其法律责任:

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

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走私罪的十个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

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法》规定:

走私武器

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认定为走私罪;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达5万元的,认定为走私罪,不满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走私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单位。

(四)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

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

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

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2)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

供正当理由的;

(13)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五)报关员的定义:

报关员是经海关注册,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

报关

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办理相关纳税手续。

第二章报关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海关的权力授

自国家。

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个地方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

(2)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

[注:

海关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

(3)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

物品(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注:

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

工具监管三大体系]。

海关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四项任务的基础。

海关征税的基本法律是依据《海关法》、《关税

条例》。

]

(三)海关权力的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

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

(2)独立性和单方意志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

定: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①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

其授权的隶属的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②海关下列情况下,可

以行使扣留权:

(I)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

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II)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的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

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

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

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依法变卖。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的机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1)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

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

(2)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3)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

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四)现代化海关:

(1)从1998年4月1日起,天津、青岛、上海、深圳4个海关率先进行通关作业改革试点,同年10月,北

京、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广州等6个海关也相距投入试点工作。

全国范围内通关作业改革的时间是2001年1月1日。

(2)中国

电子口岸最先在广州、北京、天津、上海四个城市试点运行。

建立中国电子口岸的目的是:

提高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走私,方便

合法进出。

第三章报关管理制度

(一)报关管理制度的定义:

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人及代表报关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审定、批准及对其报关行

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

(1)2000年8月,海关总署正式开展了全国报关协会的筹备工作,这标志着我国报关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

相结合的新阶段。

(二)报关资格管理制度:

(1)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又称海关注册登记制度。

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他

们的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2)《海关法》规定:

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有两类:

一是报关企业,二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提供社会化报关手续服务的

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和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同时兼营报关服务的代理报关企业。

报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

对于报关企业,海关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必要设备;拥有一定数额的注

册资金(目前海关规定其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拥有一定数量的报关从业人员。

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其注册登记

的条件比报关企业简单。

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直接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报关注册登记一般包括申请、海关审查、颁发证书3个步骤。

(三)异地报关备案制度:

异地报关备案是已经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报关的

资格,而在有关海关办理报关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制度。

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自理报关单位。

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一

般不得开展异地报关业务。

特殊情况需要经所在地海关同意或备案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其申请手续与自理报关单位的

申请手续相同。

(四)报关单位的海关年审制度:

海关年审制度是指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文

件资料,由海关对其报关资格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条件的海关管理制度。

报关单位申报年审的时间为每

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五)报关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补发,在此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年审的手续:

报关员必须在所属企业年审的同时参加年审。

填写《报关员年审报告书》由所在企业负责人审阅签章;将《报关员证》和《年审报告书》一并交海关办理年审手续。

(六)国际报关管理制度:

报关管理国际公约指的是《京都公约》,它于1973年5月在日本京都制定。

第四章基本通关制度

第一节:

(一)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主要特点:

(1)必须在进出口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交验相关进出境国家

管制许可证件(3)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前办结海关手续(4)货物进出口后可自由流通。

(二)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适用的原则: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适用于不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实际进、出口(注:

指海关放

行后可永久留在境内或境外)。

即货物不论何种进出口方式、进出口渠道,只要是不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实际进、出口,均应按此通

关制度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

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四)申报的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

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五)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方式: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

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

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以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

缴国库。

第二节:

(一)保税的含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

应从其形成条件、内在特征、存在基础和保障措施4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保税适用的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出境的货物是

其保税形成条件。

其次,关税征收是最主要的因素,源自于货物进境后是否投入境内的经济循环。

暂缓纳税便成为临时进口储存、加

工、装配货物区别于其他通关货物(暂准(时)进出口货物除外)的鲜明特征。

(二)保税的基本形式:

(1)保税储存,保税储存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暂缓缴纳进口税的一种保税形

式。

保税储存的场所一般是保税仓库。

保税储存的目的在于使进口货物在暂缓缴纳进口税的状态下暂时存放于保税仓库,等待最终

进入贸易或生产环节。

(2)保税加工,保税加工是指拟用于制造、加工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暂缓缴纳进口税,作为原料、半成品临时

进口,经加工后复运出口的一种保税形式。

(三)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

(1)暂时进出口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2)原则上暂时免受进出口国家管制;(3)进出

境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4)在货物的最终去向确定时,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5)核销后结案。

(四)保税加工的形式及其特征:

(1)对外加工装配:

①贸易性质:

A:

来料加工B:

来件装配②业务特征:

A:

加工装配

的目的在于赚取加工费,B:

无需具备购买料件的外汇资金,也不负责料件的采购,C:

对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无所有权,D:

只收取约

定的加工费,与外商经营盈亏无关。

③合同形式:

A:

委托加工装配合同B:

加工装配对口合同

(2)进料加工:

①贸易性质:

用外

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述料件),加工或装配成成品或半成品后返销出口。

②业

务特征:

A:

用外汇购买进口的目的是为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并以此创汇。

B:

进料加工业务从料件采购、生产到

产品销售均由我方经营,盈亏自负。

C:

料件是购买进口的,因而经营者拥有所有权。

③合同形式:

A:

一般进口料件的合同。

B:

料加工的对口合同。

C:

客供辅料的国外订购合同。

(3)出料加工:

①贸易性质:

由于某项产品在国内生产过程中的某道工序的工艺

水平达不到产品必须的质量标准要求或费用过高,而将料件暂时运往境外,交由外商进行加工或装配后再复运进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五)1、保税加工的经营方式:

(1)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委托国内有生产加工

能力的企业加工装配;

(2)由上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会同国内承接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联合对外签约,并由生产企业完成

复出口成品的产制;(3)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并承接加工。

2、保税加工的适用范围:

税加工具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利用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必须实际或视为运离关境;二是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直接相关,是对进口

料件本身进行加工的所得产品。

3、保税加工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保税货物在许可证管理上的实际措施是:

(1)加工装配或进料

加工项目中用于加工生产复出口成品的进口料件可免领许可证。

(2)除属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装配项

下出口成品可免领许可证。

(3)在限期内运回境内的条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复运进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领许可证。

(六)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中国银行是国家指定惟一办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业务的银行。

2、保证金台账的分类运作:

(1)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A:

海关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或

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待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年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

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按《企业分类计算

机管理程序》,对上述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系统代码为AA(故对上述企业亦称作为AA类企业)。

B:

对金额

在10000美元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如果由A类或B类经营,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C:

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

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辅料品种范围内,且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在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

元),不纳入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2)保证金台帐的空转:

A:

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类的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

金台帐制度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均适用保证金台帐“空转”的动作方式。

B:

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

为B类的企业,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可适用保证金台帐的“空转”运作方式。

(3)保证金台帐的“实转”A:

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

标准已评为B类的企业,加工限制类的商品,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B:

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C类的企业,无论加工限制类

还是允许类的商品,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七)保税加工的通关规则:

1、税收分类征管:

(1)适用于全额保税的税收征管措施:

A、加工装配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

口料件B、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C:

在出口合同中订明由外商提供部分料件条款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

口料件D:

经海关批准建立的保税工厂;E: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

(2)定额保税:

《根据进料加工进口

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对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9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对未列入该表的商品

在进口时按8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

2、监管规则:

监管时间的规则:

保税加工通关制度中对监管时间上

的限制如下:

A:

加工返销(或复进出口)的期限。

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口返销出口(或复出口)

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加工成品复运进口。

B:

加工结束后向海关报核的期限。

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

毕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加工出口后的1个月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八)保税集团的性质:

保税集团全称是“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

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这一基本的企业性质决定了保

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是生产同一最终产品的加工生产企业,并应建立在同一城市内,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作为集团

牵头企业。

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集团内其他各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九)保税储存货物的通关制度:

(1)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

A:

加工贸易(加工装配、进料加工)所需的备用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务用料件由境内有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进口;B:

国际转运货物,包括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

船舶的燃料和零配件、免税店待销的免税品等;C:

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口储存待销的货物。

包括寄售方式进口的维修零配

件、免税外汇商口、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所需的待销商品等。

[一般进口货物及转口的烟、酒不能存入保税仓库。

]

(2)保税仓库存

货时间的限制: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期最

长不能超过1年。

所存货物储存储存期满起过3个月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按《海关法》有关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

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进口税后,尚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

上缴国库。

(4)保税仓库存货处置的限制:

保税货物在存库存其间不得加工,但海关保税储存的制度允许仓库的经营人或货主对货

物进行A:

为保存货物所必须的简单搬运和处理。

B:

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的处理。

C:

改换包装。

(十)保税区经营规范:

(1)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方能设立。

(2)进口税收的分类管理:

A:

免税: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

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税;B、保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

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予以保税。

C:

征税:

在上述免税与保税

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节:

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概述:

(1)特定减免税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进口货物给予的关税优惠。

(2)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是货物在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到海监

管时限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

(3)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

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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