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学习笔记统计法规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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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学习笔记统计法规笔记
统计法规笔记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
1、统计法:
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
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
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
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查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3、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特殊性:
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的复杂性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又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
覆盖面广,涉及各个领域,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
4、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A《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B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C《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
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D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E为建设一支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明确要求;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
B、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C、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一、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
(1)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1、法律:
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通过(六届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八届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进行第二次修订工作,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一届九次会议)。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制度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行政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2、统计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2月15日有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
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
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订。
●我国现行的统计性质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84)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统称法规性文件。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
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和发布,并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我国有31各省(区、市)指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
(1)政府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行政规章制度。
(2)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目前我国统计局制定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内容: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个不得:
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
A在政府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B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C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收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内容:
(1)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构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2)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3)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公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5)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统计调查对象的重要合法权益。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有关并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所有信息;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
●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调查统计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兑现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1、统计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2、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
集中型和分散型
(1)集中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
●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A)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B)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C)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2)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
●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A)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
(B)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C)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减少重复调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
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
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颁发的一届统计制度、方法、表式等,各地方、各部门及各公私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
随后各地方、各部门也都先后成立了统计机构,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
●1958-1976年我国统计工作经历独立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曲折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1983年12月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法律化。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
机构构成
主要职责
人员管理
1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
国家统计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当地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负责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3
部门统计系统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
)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一些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在统计业务上手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部门统计机构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二、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业务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和指导权;
●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指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
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设计的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2、统计机构分为两种: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呢,根据国家好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置统计机构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部门统计机构也是分为这两类)
一类是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等部门)
一类是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如:
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3、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3.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4.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5.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6.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7.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8.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9.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2.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3.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6.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的统计监督;
4.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5.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3.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节:
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统计人员:
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人员有9万多人)
一、统计人员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备注: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三不得”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统计行政许可的项目: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