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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发布时间:

2011-5-414:

29:

0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实现2011年省会环境质量提升,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统筹协调总量削减、质量改善与环境风险防范的关系,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实施以“洗城净天”、“清源净流”为主要内容的“蓝天碧水”工程,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城市。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确保比2010年削减1.5%。

(二)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考核指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二级以上优良天数确保310天,力争达到320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各县(市)、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率稳定在85%以上。

市内五区、高新区降尘量达到省控指标19t/km2.30d(吨/平方公里.月),并各创建一到两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三)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的比例达到48%以上,劣五类水质断面降至33%以下;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危险废物处置率为10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削减燃煤污染

(1)市发改委负责,电业局、环保局配合,制定煤炭使用削减方案,分解削减指标,抓好工作落实,完成主城区煤炭使用量削减任务。

(2)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沟通协调冀中能源、神华集团等优质煤源,确保市区及向市供热的所有单位,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

加强对低硫煤炭的日常监管,禁止在市内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0.8%的煤炭。

(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

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用于“城中村”低硫煤炭推广工作,指导辖区“城中村”住户采购低硫煤炭,优质低硫煤炭的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

(4)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电业局负责,协调并确保天然气源和电力供应充足,优先保证石环路以内范围使用;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继续实施“改气、改电”工作,将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等清洁能源;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改气、改电优惠政策,落实奖励补贴资金。

(5)市建设局负责,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鹿华热电厂、良村热电厂项目建设,尽早形成集中供热能力,并拆除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及时提供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分布名单,由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强制拆除,市环保局负责监督。

继续实行拆炉优惠补贴奖励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拆炉单位的补贴、奖励资金。

2.淘汰落后产能

(1)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重点监管,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定期严格比对,督促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负责单位,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2)市环保局负责,督促中电投河北分公司所属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公司热电二厂、高新区热电煤气公司于9月底前完成烟气治理工程,并完成脱硫分布控制系统(DCS)改造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河北裕华热电有限公司于6月底前完成1号机组脱硫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4)辛集市政府负责,确保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年底前通过验收。

(5)矿区政府负责,确保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10月底前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之前不得启用烧结机。

(6)市环保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实行周报告制度,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

对煤质控制不力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罚,由发改、电力等部门,实施降低发电负荷、停机等措施。

(7)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脱硝工程年底前开工建设。

(8)井陉县政府负责,督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于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市环保局负责督导落实。

(9)平山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10)鹿泉市政府负责,开展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回转窑烟气脱硝示范工作,年底前完成脱硝方案的制定。

(11)市工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启动16家企业搬迁工作,其中重污染企业13家。

年内完成石家庄第一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搬迁改造。

3.扬尘污染防治

市城管局、建设局、交管局、交通局、园林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塑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特别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2)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负责,杜绝占道露天烧烤;凭环评报告审批广场和院内露天烧烤,严禁非法经营。

(3)市建设局负责,明确施工单位拆迁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结果核定保证金扣除数额;对拆迁和建筑企业扬尘污染严重的,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4)市城管局、市交管局负责,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

4.重点监管区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

(1)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6月底前对高邑、井陉等地的陶瓷企业,藁城、新乐、正定、无极等地的板材企业,井陉、矿区、平山、元氏、赞皇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井陉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对本辖区的钙镁企业进行整顿、压缩、搬迁、整合,对允许保留的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井陉县钙镁企业名单》见附件)

5.机动车尾气防治

(1)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交管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对所有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

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环保部门进行审验,对达不到国Ⅲ(不含)排放标准的外地车辆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3)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实现“尾气检测”系统与公安交管的“安检”系统联网,并保证尾气检测为机动车检测的一个工位,由微机控制机动车环保年检和安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尾气环保检测率。

在用机动车经检验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未通过环保年检的或环保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环保标志,不予办理安全年检签章手续。

(4)市交管局负责,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按机动车注册时间先后,年底前淘汰2000年前注册机动车总量的50%。

(5)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尾气路检力度。

利用目测判断、摄像取证和遥感检测等设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随时进行道路抽检,确保在用车环保检测率和稳定达标率,督促在用车辆保持良好的尾气排放状态。

(6)市交管局负责,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时段限通行路段的交通管制措施。

创建一条汽车尾气达标示范街,设立警示牌,严格限制不达标车辆驶入(中山路体育大街—维明街)。

(7)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积极开展“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系列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6.秸秆禁烧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7.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市直部门配合,在国家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创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示范区内,所有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保持日常整洁,并定时洒水;所有裸露地面必须硬化、绿化,学校操场全部绿化塑化;所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所有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全部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锅炉全部改烧清洁能源;所有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所有饮食炉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单位食堂和经营性饮食炉灶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坚决杜绝露天烧烤和冒黑烟现象;所有城中村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炭或添加脱硫剂。

8.空气质量联防联控

(1)市环保局负责,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发布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

(2)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和曝光。

(二)水环境整治

1.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执行水源保护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规范年底前完成立标工作。

(2)市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报审工作,加快《岗南黄壁庄水库生态补偿办法》立法工作。

(3)平山县、鹿泉市、灵寿县政府负责,取缔岗南、黄壁庄水库内吸铁船及未经国家审批的运输船和打渔船,以及在饮用水保护区河道内的吸铁、采砂船。

(4)平山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制订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10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

(5)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6)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财政局和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年内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建设1眼水质监测井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确保饮用水质量。

2.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毫克/升以内。

(对直接排入河流水质COD浓度超过50毫克/升的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2)民心河二期筹建处负责,保证南栗明渠临时泵站稳定运行;市财政局、市电业局保证临时泵站建设、运行费用和电力供应。

(3)市建设局负责,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局配合,4月底前修订完善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

制定市区污水管网优化、互联互通、合理调度方案;8月底前完成管网联通工程,确保市区污水全部进入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4)市水务局负责,会同栾城县、赵县政府,4月底前彻底拆除洨河沿线的水闸和电站,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保证河道畅通,河水稳定下泄。

栾城县、赵县政府应加快洨河两侧水利设施建设,修建机井,解决农田灌溉问题。

(5)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

(6)行唐县政府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建设行唐县龙兴奶牛养殖小区、行唐县康源奶牛养殖小区奶牛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4月底前开工建设,8月底前示范工程投入试运行。

(7)灵寿县政府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建设河北兆江养殖有限公司肉(种)猪养殖污水治理示范工程,年底前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投入试运行。

(8)栾城县政府负责,4月20日前对总退水渠(南石环路—衡井线)东岸的污泥晾晒点进行清理,防止出现河水的二次污染问题。

(10)无极县政府负责,加快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改造进度,6月底前提出解决磁河废水排放路由方案,并组织实施。

杜绝向磁河排放生产废水,非汛期确保无水。

(11)市水务局、环保局负责,启动洨河生态湿地建设项目,争取纳入国家海河流域专项规划。

3.污水处理厂建设

(1)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4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6月底前通过验收;牵头组织有关县(市)和矿区推进省级重点镇和现状人口1万以上的镇建设污水处理厂,督促藁城市岗上镇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并通过验收。

晋州市总十庄镇、井陉矿区贾庄镇、鹿泉市铜冶镇、平山县温塘镇、平山县西柏坡镇、正定县诸福屯镇完成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2)市城管局负责,合理安排桥西污水处理厂生产调度。

桥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改造期间要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日处理水量不低于20万吨;6月底前一期工程恢复日处理水量16万吨的能力,出口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7月底前,升级改造工程全部完工,8月底前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9月底前二期工程通过验收。

(3)市建设局牵头,藁城市政府配合,年底前完成日处理10万吨的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

(4)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7月底前开工建设日处理15万吨的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5)市园林局负责,鹿泉市、桥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电业局配合,加快西北部水利防洪生态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进度,7月底前投入试运行,9月底前通过验收。

(6)无极县政府负责,确保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于5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城北工业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于10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一期工程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7)元氏县政府负责,确保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3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启动元氏县槐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8)栾城县政府负责,确保栾城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能工程于3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

(9)井陉县政府负责,确保井陉县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并按照环保部要求,于3月底前将中水全部回用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启动井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10)赵县政府负责,抓紧建设配套收水管网,做到收水范围内污水应收尽收,尽快使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

(11)晋州市政府负责,确保晋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于6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

(12)深泽县政府负责,确保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于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

(13)辛集市政府负责,加快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14)新乐市、藁城市、高邑县、灵寿县政府负责,启动新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藁城市水处理中心配套管网工程、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高邑县凤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灵寿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15)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废”处理中心废水治理改造工程进度,确保6月底前通过验收。

4.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1)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负责,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辖区的污水应收尽收,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和流量计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中控室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厂减排责任分解表》见附表)

(2)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稳定,相关数据保存达到要求。

(3)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制药、化工、造纸、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加强对搬迁的医药、化工企业的管理。

停产的搬迁企业必须达标处理废水、废渣,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恢复,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三)噪声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交管局负责,巩固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噪声管理,规范文化娱乐、集会等活动和家庭娱乐、装修等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市建设局负责,对拆迁和建筑企业严重扰民、违法作的,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市卫生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确保全市境内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

市城管局负责,5月底前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正常运行。

2.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制定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对产生、储存和转移全过程监控,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3.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对于专门处理工业废水和处理生活污水并同时接受、处理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督促污水处理厂要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确保按环评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使全部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污泥运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4.市建设局牵头,有关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工作进度,6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5.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平山县、井陉县、栾城县、正定县、灵寿县、高邑县实现城乡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3%以上。

其他县(市)和矿区,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中心,联合周边村庄推进区域性垃圾集中运输和集中处理。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搞好“一队”(村卫生清扫队)、“一池”(垃圾池)、“一车”(垃圾清运车)、“一站”(垃圾转动站)、“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建设。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市工信局负责,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产业政策,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工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应用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和先进工艺设备。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经费,调整我市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重金属治理项目、现场检查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及卫生健康项目。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点企业、重点防控区域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用地的预审和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5.市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外资项目。

6.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规划,负责指导各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内人群及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

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

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做好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

7.市交管局负责提供石家庄市机动车数量(截止到2011年2月底)。

8.辛集市、无极县政府负责,对涉重金属行业集中地区的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环境应急体系。

藁城市、鹿泉市、晋州市、深泽县、栾城县、赵县、井陉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9.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城区内销售电动车(含电瓶车)商家名单,并调查废旧铅酸蓄电池去向,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企业(商店)吊销营业执照;市交管局负责市公交公司更换后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去向。

10.市移动通信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提供所属机站每年更换的铅酸蓄电池数量及去向。

11.市环保局、市工商局负责,取缔无营业执照的非法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单位。

12.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摸排辖区内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企业家数,统一安排处理回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节,防止铅酸蓄电池废液污染。

(六)辐射防治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100%;建立档案,实现放射源动态管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七)异味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八)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河北省下达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石家庄市201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九)生态环境建设

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创建1-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镇(5个县级市确保创建2个);创建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完成3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

(《2011年度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程》见附表)

2.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负责。

实施河流综合整治工程,维系河流的健康生命。

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生物、耕作措施并举,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积极推进封山育林,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减少人为水土流失,改善山区生态环境。

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和水环境安全。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80%。

4.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旅游局配合,创建30家市级绿色单位。

各县(市)区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5.井陉县政府负责,完成南寺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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