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资质申报延续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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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资质申报延续解析

一、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

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共有6项,分别是: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设计与施工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

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

具体获取方式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

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

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

具体获取方式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乙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乙级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

不允许。

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

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

具体获取方式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输入申报企业全称,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如通过上述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

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

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资质初审机关签署意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1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3.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应当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由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

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

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1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17.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

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

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18.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

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

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9.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

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

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

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

不可以。

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

不予认可。

  23.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

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4.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

需要。

  2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

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二、工程勘察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哪几类?

  答: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和工程测量3个专业,其中岩土工程又划分为勘察、设计、测试监测监测等分项。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设等级。

  企业首次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最高只能申报专业乙级资质。

  3.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升级申请或延续申请准备材料,其具体材料内容详见建办[2006]274号。

  4.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

持有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且其一须为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方可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未持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仅持有岩土工程部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如某企业拥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不具备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条件。

  5.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勘察资质?

  答:

因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目前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勘察资质申请。

  6.申报工程勘察资质,申报的技术人员允许有离退休人员吗?

  答:

允许。

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技术人员允许有离退休人员,但不得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3。

  7.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对注册执业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及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须至少配备5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申报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资质的,企业须至少配备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申请工程测量、水文地质资质的,不要求配备注册执业人员。

  8.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中对级配合理的技术人员如何考核?

  答: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级配合理的技术人员是指每专业须配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级配合理的技术人员是指相应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

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

不需要。

  4.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报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前已持有的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

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

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

不可以。

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

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

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

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

不可以。

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2.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

不可以。

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

不需要。

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

暂不考核。

  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

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

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

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

可以。

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

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

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

其证明材料包括:

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

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

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

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

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

“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

“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

“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

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

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年度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

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

“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

如:

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2007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

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

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

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

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

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

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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