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学院学生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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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学院学生管理
上海金桥专修学院学生管理
目录: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学生课堂规则…………………………………
三、学生请假制度…………………………………
四、学生上机守则…………………………………
五、校园文明条例…………………………………
六、自学考试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七、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八、上海金桥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一、上海金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我校自考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自考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在我校就读的自考生均实行奖学金制度。
每学期评定一次。
二、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门课考试成绩80分以上,奖励金额每生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门课成绩70分以上,奖励金额每生3000元;三等奖学金,每门课成绩65分以上,奖励金额2000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未按考试计划参加上学年开考全部课程的考试者;
2.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3.有课程重考者;
4.开学后至奖学金评定前,未交清费用者。
四、在奖学金评定中,如属弄虚作假的,要退还所领金额,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奖学金必须发给受奖学生个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或扣发。
校内自考班奖学金在学生活动管理经费中列支。
六、奖学金评定时间从每学期开学时开始评定,由各班辅导员上报评定名单,经教务处报院长批准。
七、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上海金桥专修学院学生课堂规则
一、按时上课。
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二、学生尊敬老师。
上下课时,由值日生呼“起立”,全体学生应整齐起立,行注目礼迎送教师,待教师答礼后自行坐下。
在教师讲课时,学生不得随意出入课堂;迟到学生应在课堂前门口立正呼“报告”,说明迟到原因,经教师允许后进人课堂。
学生在课堂提问时,应举手示意,待教师同意后,起立提问;回答教师抽问时,应起立作答。
三、认真学习。
上课时,学生应集中精力,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保持肃静,不准杂谈,严禁喧哗,不许会客和开启通讯工具。
特殊情况需临时到课堂外处理者,须经教师同意。
四、文明整洁。
学生进入课堂必须佩戴胸卡,衣冠端正,不准赤膊或穿拖鞋。
课堂内要保持整洁,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或乱扔果皮、纸屑或其他废物。
不准随意搬动课桌椅。
值日生在课前、课间应擦净黑板,下课后要关好门窗和水电开关。
五、爱护公物。
学生不得刻划、拆卸、损坏课桌椅,不得拆取、损毁电器设备及其他设施。
违者将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六、学生要尊重教学楼管理人员的劳动,配合他们搞好管理工作。
三、上海金桥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必须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学校对上述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其他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者,以旷课论。
三、学生请假应出具书面申请。
因事请假者,必须理由充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十天;因病请假者,应附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中心主任批准。
四、学生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二至三天由学生处批准;四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不论请假时间长短,一律由中心主任审批。
批准人应严格审批,并在请假条上明确签具准假意见。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交辅导员保存。
假期结束,应及时向原批准人销假。
需要延长假期者,应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其超过假期所缺课程以旷课论。
六、凡请假时弄虚作假者,除按旷课计时外,学校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上海金桥学院学生上机守则
1、上机必须对号入座,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机位。
2、不得带零食进机房,下雨天雨具必须放在机房外。
3、学生上机时,未经老师同意,绝不允许随意更换计算机配件,如鼠标、键盘等。
4、要爱护机房的所有设备,有意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进行处分。
5、上机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随意走动,更不能随意离开机房,有事情必须举手问老师。
6、上机时不得玩游戏,不得乱删文件,不得擅自带软盘进机房。
7、上机结束,必须把凳子放在电脑桌下,键盘摆放整齐,由各组组长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开机房。
五、上海金桥专修学院校园文明条例
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反对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
2、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努力做“八荣八耻”的宣传者和实践者。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的要求。
5、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可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乐于助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7、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8、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
不酗酒,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9、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私自拆装、损坏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和校外人员。
10、爱护公共财务。
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六、上海金桥学院自学考试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培养献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并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查看一般为一年。
受此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
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犯有错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临近毕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不发毕业证。
留察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解除,同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经教育不改者;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罢课、罢考、绝食、静坐和私自编撰印刷、出版非法刊物,书写、张贴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漫画,编造并散播种种政治谣言者;
(三)搞串连和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
(四)策划、组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的骨干分子,与敌特联系或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5日以上l0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l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批准劳动教养、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拘役以上刑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
(一)滋事者:
1.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2.无事生非出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以及策划打群架者,比照前三款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互殴者,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参与打架人员:
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组织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和他人同样的处分;
2.当事人作伪证,在本条
(一)、
(二)、(三)、(四)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明知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I.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根据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在本条第(三)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窝赃者、倒卖赃物者,根据赃物价值比照前四款给予处分;
(六)偷窃、出售各类考试试卷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以各种方式获取各类考试试卷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着奇装异服或染发(红、黄、绿)或作怪异发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破坏或盗打电话(如学生公寓电话、公用电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电信、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故意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擅自组织、策划老乡会或者以类似形式(如老乡聚会等)开展活动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擅自撕毁、破坏学校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告示、处分决定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擅自张贴、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因学生违章违纪及不良言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学习时间擅自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损毁他人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人他人电脑系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赌博。
有下列情形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明知赌博,为其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打麻将。
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观看同学赌博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醉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一)男女交往不文明,有损学校声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婚男、女同宿者,劝其退学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致使女方怀孕、引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涂改、伪造证件,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比照第七条
(一)、
(二)、(三)、(四)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窝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惩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毁坏公私财物或在课桌、墙壁等公私财物上乱涂乱写者,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二)私烧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和广播通讯设备者;
(三)因成绩不及格、违纪受到批评或对教育管理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肆意谩骂、围攻、寻衅滋事的;
(四)阻挠、围攻、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的;
(五)前列四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毕业生的取消分配资格。
第二十六条有关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按《自学考试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假离校(含节、假日)者,不假外宿或未经许可留宿外人者,以及住校期间私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如留宿有偷盗、政治性破坏行为者,将依照本条例追究同意留宿者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累计达20学时者,责令公开检查;
(二)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100学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而安排的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4.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六学时,按六学时计,超过六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5.上课迟到或早退学3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住校期间私自下河(塘)洗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死亡或伤残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因烧小锅、小灶、点蜡烛、私烧电器等原因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被烧毁的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烧伤人的医药费由肇事者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乱扔杂物,乱泼脏水,污染环境,在学生公寓起哄、滋事等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非法经商者
(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在校内外以各种形式经商者,视其情节,处以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私自在营业性舞厅、酒吧、卡拉OK厅从事有偿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破坏就业秩序,违反就业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处分:
(一)有本条例第六条
(二)4、(五)2、(七)款规定的情形;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罚: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一学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条纪律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即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罚: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真相者;
(二)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减轻处罚,即在规定的处罚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一)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者;
(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检举他人,有利于案情调查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免予处罚:
初次违纪而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罚,但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
第四十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定专业奖学金;
(二)从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卫、宣、纪检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又未解除者,不得参加就业双向选择。
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其中有关学习纪律方面的处分由教务处主管);学生公寓中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宿管科主管;
(二)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主管并备案。
如发现对学生违纪营私舞弊应给处分却不处分,或不应处分的而给处分的,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记过以上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四)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坚持按规定秩序办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允许本人申辨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主管部门有责任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诉本人。
第四十三条违纪学生在一学年内违反多条纪律者,其处理采取累加的处理方式,即后次的处分等级的起点为前次处分的等级。
第四十四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均要张榜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中心学习的自学考试学生。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大学生守则相冲突的,以国家教育部新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上海金桥专修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自考生素质,中心决定每年在自考生中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现将有关评选事项规定如下:
一、优秀学生条件
1.品德好。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的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上不断净化心灵,坚持参加党的知识小组学习。
(2)关心国家大事,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且有突出事例。
(3)集体观念强。
积极自觉参加校、班的科学文化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
关心集体,诚信做人,维护集体荣誉。
(4)诚实谦虚,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助人为乐,节约粮食,爱护公物。
带头做到“六不乱”(不乱倒、不乱丢、不乱吐、不乱写、不乱说脏话、不乱拿公物)。
(5)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未受任何处分。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符合“品德好”的要求: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者;不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的学习,不假缺课者;“两课”考试未及格者;党团活动、班会活动、大型集会时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自习时间睡懒觉、逛街、看电影、看电视、打麻将、上网、打牌、酗酒、下棋者;因不遵守公共场所制度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者;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有明显的损人利已行为者;不按时就寝,深夜不归者;在本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2.学习好。
(1)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听课,认真学习,认真作笔记,认真完成作业。
(2)按考试计划参加学年开考的全部课程考试。
按规定办妥转免考手续的课程,视为参加考试,不作未参加考试计。
(3)国考课均合格,且无重考课程;各门功课平均在70分以上(无课程重考)。
如有个别校考科目,在评分中出现普遍偏低的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教务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标准,报中心审定。
办好转免考手续的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原考试成绩作为计分成绩;按规定免考的非学历证书办理免考的课程,按上海市考办公布的免考规定处理。
3.身体好。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坚持早操和课外活动。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学习和工作。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除应达到优秀学生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经常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工作,承担任务,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2.有良好的民主作风,既能坚持原则又能处理好同学关系。
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富有开创精神和实干精神,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4.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起模范带头作用。
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搞好学习和工作,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⒌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听取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
6.上学年度校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无课程重考)。
国考课全合格,且无重考。
计分方法与优秀学生条件相同。
7.学生干部系指在我校就读的自考学生班的班委、支委以上干部。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⒈评选中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增加评选的透明度。
评选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评”上,用事实说话,注意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把评选活动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通过评选要评出团结,评出积极性,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⒉评选优秀学生的程序。
分别由各自考班从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前十名中提出候选人,由各班、组评议,辅导员、任课教师复议。
中心根据条件,确定预选名单后,再在全班评选。
评选结果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查后,张榜公布,并报中心审批。
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
分别由各班组织学生一次评选,张榜公布并听取师生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占该专业应评学生人数的l0%。
优秀学生干部占该班学生干部总数的15%。
新生不参加评选,不能算基数。
五、奖励办法
1.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统一表彰,并分别发给证书和奖品。
2.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登记表,装入本人考籍档案。
六、实行四个“一票否决”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
2.有课程重考的,一票否决。
3.考试中有作弊、违纪行为的,一票否决。
4.恋爱中不注意影响,男女交往不得体的,一票否决。
七、时间安排
1.评选时间从每年的十一月中旬开始。
2.各专业的评选工作应在每年十二月初结束,并上报评选名单,交齐评审表。
八、自考生评优所需经费在学生活动经费中列支。
九、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八、上海金桥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