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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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系统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部分)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

编制说明

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光伏发电得以快速发展。

为适应光伏并网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特点,考虑到其规模较小,且组件的安装、调试相对简单,监督检查拟按两个阶段进行。

为此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与之配套的记录表式。

本大纲是在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写的初稿基础上,吸纳了江苏、云南、宁夏、青海等开展过光伏发电站建设监督中心站的反馈意见后,修改形成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11年4月22日,在兰州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对本大纲及记录表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 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10MWp及以上容量或出站电压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地面式和屋顶式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低于上述等级的光伏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大纲引入了光伏方阵的概念,第一阶段监检在首批光伏方阵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其它光伏方阵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第二阶段“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首批和本期工程最后一批光伏方阵,经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并网前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检查工程质量有效性和实际效果。

关于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步骤,由于光伏电站规模较小,建设周期短,现场可不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监检按自查和正式监督检查两个步骤进行。

 

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的通知编制说明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附录 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据主要技术文件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均应按本典型大纲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光伏发电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0.3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本“大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见附录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危险源识别、风险控制对策、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3光伏并网发电场地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监控楼地基处理及零米以下首批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已按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完,并已验收签证。

3.0.4施工图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可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6已组织编制了“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3.0.7监控楼建筑物、零米以下首批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完成,并已验收签证。

3.0.8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0.9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并实施。

3.0.10 由建设单位已经进行了自检工作,并整改验收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要求。

4.1.1.2 环保、消防、施工图审查完毕,核准资料齐全。

4.1.1.3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已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已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防止质量通病计划;

(4)已确定工程采用的标准、规程、规范,满足工程需要。

4.1.1.4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5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6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7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8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9 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对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工序质量监督计划。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设计质量责权明确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

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 施工图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施工图审查意见已完成闭环,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行为。

4.1.2.6 工代制度健全,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签字;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人员资格明确,已向监理单位备案并管理规范。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 总监理师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

现场监理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

4.1.3.3 根据监理合同、委托书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满足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审批手续完备并有效执行。

 4.1.3.4 已审定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有关标准和工程实际,已确定关键项目质量控制点;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作业指导书、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审批手续已确定并及时办理。

 

4.1.3.5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 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

 

4.1.3.7 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分包队伍)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

4.1.3.8 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 对各施工单位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 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签证规范。

4.1.3.11 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

对现场发现不合格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 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13 建筑基础控制桩复测完毕。

 

4.1.3.14 对已处理完的自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

4.1.4.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持续改进过程: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程质量目标细化分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2)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 计量管理制度健全,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均经过检验并在有效期内,计量管理台帐齐全;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委托的工程检测单位资质和试验项目已经报审。

4.1.4.4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确认;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2)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内容齐全,可操作性强,有检查记录和签证。

4.1.4.5 施工图会检记录、纪要齐全,签证规范,提出的问题管理闭环。

4.1.4.6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管理闭环。

4.1.4.7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已生成的资料整理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4.1.4.8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台账清晰、规范;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账完整、齐全、准确规范。

4.1.4.9 工程项目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1.4.10 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1.4.11 对自检查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建设单位的主要资料:

4.2.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检查开工条件要求的有关文件。

4.2.1.2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规章制度。

4.2.1.3各类招投标文件、合同,各参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4.2.1.4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的资料。

4.2.1.5自查发现的问题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资料:

4.2.2.1反映本单位质量行为的有关资料。

4.2.2.2 施工图交付计划。

4.2.2.3 工代制度。

4.2.2.4 按规定参加质量验收项目的资料。

4.2.3 监理单位的主要资料:

4.2.3.1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程序文件。

 

4.2.3.2 监理开工前预控文件、监理过程控制文件、监理验收签证文件。

4.2.3.3 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监理书面指令及闭环文件。

4.2.3.4 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受控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3.5《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检查记录。

4.2.4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4.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4.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4.3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4.4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4.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4.6质量问题台账。

4.2.4.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4.2.4.8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

4.2.4.9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5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5.1 施工日志;

4.2.5.2 施工测量记录;

4.2.5.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5.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5.5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5.6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4.2.5.7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6 质量验收记录:

4.2.6.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

4.2.6.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地基验槽;

(2) 钢筋;

(3) 地下构筑物防水、防腐;

(4) 防雷接地;

(5) 抹灰砌体、装饰装修基层。

4.2.7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7.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7.2 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7.3 现场试验报告:

(1)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5)涂料试验报告;

(6)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

(7)混凝土强度评定;

4.2.7.4 检验记录:

(1)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3)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4)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5)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6)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消防设施已按施工组织总设计布设完成。

4.3.3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

境条件符合要求。

4.3.4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3.5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

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6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

合规定要求。

4.3.7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保管条件良好。

4.3.8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

料齐全;施工测量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场区平面控制网维护良好。

4.3.9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

及保护层厚度抽查。

4.3.10回填土质量。

4.3.11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

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

4.3.12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13钢结构安装质量。

4.3.14道路路面质量。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 查 步 骤 

鉴于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和正式监督检查两个步骤进行。

(3)总经济价值的组成。

我们可以用下式表示环境总经济价值的组成:

5.1.1 自查

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含建设单位本身),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自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自我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4.2)。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5.1.2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自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2)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

5.2 检 查 方 法

1)直接使用价值。

直接使用价值(DUV)是由环境资源对目前的生产或消费的直接贡献来决定的。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

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并规定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编写,结合本“大纲”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2.3.1 建设单位:

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本阶段自查情况。

5.2.3.2 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设计意图在工程中的实施情况,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

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单位除汇报上述内容外,还应汇报验收结果。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5.2.3.4 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评估,本阶段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定性、定量评价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6 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技术文件及资料做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为了有别于传统的忽视环境价值的理论和方法,环境经济学家把环境的价值称为总经济价值(TEV),包括环境的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个部分。

6.0.4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办理签证、实施闭环管理,经工程建设部门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6.0.5 中心站收到整改回复单进行核查,当满足本“大纲”要求时,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证书”或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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