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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压缩机合同

天然气压缩机组采购合同

 

买方:

卖方:

 

20XX/XX

目录

定义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合同价格

第三章付款

第四章交货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第六章分包与转让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八章监造和检验

第九章安装、调试、开车、性能考核与验收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改进、侵权与保密

第十二章税费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十五章适用法律和诉讼

第十六章履约保函

第十七章其他

 

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买方”)和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为“卖方”)就买方投资建设的XXXXXXXXXX工程天然气压缩机组(XX-CXXX/XXX&XX-CXXX/XXX)设备采购事宜,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附件)中,如有下列名词及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2)“买方”是指XXXX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3)“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买卖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以及日后对原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更改。

(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5)“技术文件”是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车、性能考核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和所有其他技术文件、技术建议及技术信息。

(6)“合同设备”是指出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要供应的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物品,如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的。

(7)“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分和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或现场见证、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和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8)“安装”指按照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的包括组装、连接和设置零件等工作。

(9)“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的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空气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作、安装质量。

(10)“联动试车”指在预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将工艺介质引入系统之前,以水、气、汽等介质对设备或装置进行的测试和模拟运行,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

(11)“预试车”指在安装工程完成以后,机械竣工(中间交接)以前为试车所做的一系列系统调试、清洗以及机械性能试验等准备工作,施工工作的一部分。

其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管道系统的水冲洗、空气吹扫、化学清洗及严密性试验,设备清扫、清洗,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等。

(12)“机械竣工”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13)“投料试车”指联动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开始实际生产前使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艺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14)“试车”指预试车工作结束后进行的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

(15)“性能考核”指合同设备试生产产出合格产品并且装置运行稳定后,满负荷连续72小时不间断运行,对合同设备进行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目标的测试。

(16)“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7)“设备交付文件”指与合同设备的采购、检验、质量保证、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有关的合同设备的图纸和文件。

(18)“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9)“现场服务”是指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车、开车与性能考核期间的现场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以及按照合同技术附件提供的指导和服务、现场技术培训等。

现场技术服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20)“项目现场”是指位于XXXX市XX县的XXXXXXXXXXXXX项目工程现场,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21)“安装、试车及开车备品备件”即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以及装置开车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22)“运行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2年运行维护用备品备件。

(23)“专用工具”指在工作现场无法获得的、专用于合同设备的工具。

(24)“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的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

(25)“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6)“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7)“质保期”为合同设备性能考核合格后,并签发性能验收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

第一章

概述

1.1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提供天然气压缩机组(XX-CXXX/XXX&XX-CXXX/XXX),并且卖方同意出售和/或提供买方技术文件、技术服务、设备材料、化学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

1.2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1.3卖方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和技术服务详见附件9、11、13、14、。

1.4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或缺项,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所应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漏项和/或缺项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5卖方应任命的一位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合同执行工作,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变更,卖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并得到买方的正式批准。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人民币合同,合同总价(含所有税)为—(大写:

人民币元整)。

分项如下:

序号

类别

价格(单位:

元)

备注

1

设备费

含主设备、设计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费、保险费、进口环节税及其它相关税费。

2

现场服务费

预计的总人工日数乘以固定单价。

合同总价

2.2上述价格已包括本合同设备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以及技术文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买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合同设备材料费、技术文件费用、相关税费、从卖方工厂到买方指定地点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现场服务费用、办理各种证件所需的费用、清关商检费用等所有相关税、费。

详细分项价格见附件10。

2.3本合同分项价格中的设备材料费、人员培训费、现场服务费的人工日单价均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因素和局部变更而改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再就卖方履行本合同给卖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章付款

3.1.

首付款:

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文件并确认无误后45天内,买方将支付设备费的10%,即(大写:

元整)。

(1)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26),有效期为性能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30天,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金额为设备费的10%。

(2)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3.2.设备费和进度款的支付:

3.2.1.

卖方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买方的审查,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文件并检查无误,买方将支付给卖方设备费的20%,即(大写:

元整)。

(1)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2)买方代表和卖方代表签字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副本两份;

3.2.2.

合同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材料到制造厂并检验合格,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文件并检查无误,买方将支付给卖方设备的20%,即(大写:

元整)。

(1)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2)主要部件材料到厂验收报告副本二份;

(3)生产进度计划(MS-Project2010以上版本格式),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买方批准的设备检查试验计划:

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2.3.

合同设备全部到货,经现场开箱验收合格且交工文件和技术文件完整合格,买方收到如下文件并检查无误后,将支付给卖方设备费的30%,即(大写:

元整)。

(1)卖方出具的总额为设备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复印件二份(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复印);

(2)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3)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现场开箱检验合格证明三份副本;

(4)买方签署的设备交付文件和技术文件验收合格证明三份副本。

3.3.合同设备全部性能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文件并检查无误后,将支付给卖方设备费的10%,即(大写:

元整)。

(1)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性能考核验收证书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2)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3.4.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经过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3.5.现场服务费的支付:

3.5.1按照合同规定的人工日费率,现场服务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日数每3个月结算一次(每次付款不超过实际技术服务费的90%,剩余部分在签署验收证书后一次性支付)。

买方在收到如下文件并检查完整后30天之内,向卖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1)经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工时单原件;

(2)卖方出具并签字的相应金额的发票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3)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3.5.2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实际发生的现场服务人工日总数超过了合同附件规定的天数,则多余的部分由卖方承担。

3.6.双方为执行本合同而各自产生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项税抵扣的要求,卖方应事先提供增值税发票样本,经买方确认后方能正式开具。

3.8.根据合同第十章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责任支付给买方违约罚金和/或赔偿金,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和财务收据(实际收款后有效)后三十(30)天之内支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未能按期支付该笔款项,买方有权从本合同的任何应付款中扣除等额的违约罚金和/或赔偿金。

第四章

交货

4.1.合同设备(包括技术文件)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成套设备的完整性。

4.2.合同设备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表交付给买方/被许可方;卖方应将合同设备根据如下规定交付给买方:

合同设备交货方式:

项目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交货地点:

XXXX市XX县XXXXXXXXXXXXX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现场。

卖方应在每批次货物发货前十天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及发货清单。

买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Email:

4.3.本合同技术文件应由卖方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买方指定地点。

技术文件的交付日期以买方的签收日期为准。

交付地址:

收件单位: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Email:

技术文件由卖方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承担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等所有的费用。

4.4.合同设备现场交货时间以双方签署的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货物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十章相关规定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4.5.如果因卖方原因而造成延期交货,则被视为违约,具体处理办法按合同第十章之规定处理。

当卖方已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后,卖方应提交全部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的清单,经买方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4.6.如果因买方原因而造成延期,则交货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并且,在需要时,卖方应负责在其车间或仓库内免费为买方存放其合同设备至合同交货期后至少三个月。

4.7.卖方应当充分考虑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保证按期交付。

无论卖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将合同设备运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买方对本合同设备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再予以调整。

4.8.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合同交货地点货物交接(包括卸货)后止,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履行交接手续前以卖方为受益人,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履行交接手续后以买方为受益人。

在保险期间,一旦发生货物损坏等,卖方负责处理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全部相关事宜,且不得因此延误合同工期。

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4.9.对于进入买方现场的卖方人员和车辆,卖方应为其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险及车辆责任险。

4.10.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且自动用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交到买方现场。

第五章

包装与标识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具有适合长途海陆联运和多次搬运与装卸的坚固的包装,以防潮、防雨、防冻、防锈、防震并保证货物安全无损、不变质、无锈蚀地运抵安装现场。

卖方有责任负责赔偿由于卖方的包装不当和/或在装运前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致使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失。

5.2卖方应按照货物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用不褪色颜料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相邻侧面清晰地标注下表中的内容以及“小心轻放”、“朝上”、“勿受潮湿”等通用标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号

收货人

目的地

毛重/净重(kg)

箱号/包号

尺寸(长x宽x高单位:

厘米)

5.3如果任何一件设备的重量为两

(2)吨或两

(2)吨以上,应在外包装上标明设备的重量和起吊位置,以便于设备的装卸和搬运。

5.4全部货物应按设备/材料、安装及开车所用备品备件、运行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分类标识,分别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5.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价格、机组号、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两份和合格证一式两份。

每套技术文件箱内应提供两

(2)份详单,列明代码、序列号、文件名称、文件页数。

5.6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5.7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5.8凡由于卖方包装标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

分包与转让

6.1未经买方正式书面认可,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特别是不得将本合同的债权转让第三方。

凡违反本规定均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6.2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内容以及分包商的选择必须事先得到买方的批准方可进行,否则不得分包。

即使买方批准了卖方对分包方的选择和分包的进行,也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本合同的责任。

6.3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卖方须在买方书面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形成书面文件。

6.4分包厂商及分包合同一经确定,卖方应三周内提交买方一份不带价格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所有分包合同上应清楚注明其原材料产地和采购合同号,并在分包合同中申明买方代表或买方指定的检验方代表有权到分包商制造车间进行检验。

6.5分包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时,卖方应取得所有检验、试验和材料产地的文件和证书,上述所有检验、试验和材料产地的文件原件应随设备交付文件一同交付给买方。

6.6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分包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本合同第七章的规定办理。

6.7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须对其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6.8卖方应保证在其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分包商在没有得到卖方的书面确认前不能将该分包合同再分包。

卖方在作出该确认前应获得买方的批准。

第七章

现场服务和联络

7.1卖方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文件进行安装、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2)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3)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4)卖方应配合买方选定的设计院的工作;

(5)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买方有权对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资历进行审查并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日内卖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6)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前往现场提供现场服务的,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卖方就其分包商的行为对买方负全部责任。

7.2技术联络会的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附件11。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卖方与买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7.3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认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现场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工资、津贴、保险等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7.5人员派出方应对派遣的提供现场服务或技术培训人员的个人安全、医疗救治、财产方面进行投保。

7.6买方应至少提前二十(20)日书面通知卖方现场服务技术人员的派遣日期。

7.7买方人员参加卖方提供的培训,所发生的食宿、餐饮及差旅费用由买方自行负责,卖方提供便利。

7.8买方应维护、保障并使卖方及其关联机构免受因买方及其关联机构、其它承包商、他们的代理人、雇员、职员、主管、代表、受邀人在与本合同有关的活动中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人员的疾病、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毁而向卖方及其关联机构提出索赔。

7.9由于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0卖方及其分包方派遣到项目现场的人员应遵守买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第八章

监造和检验

8.1.卖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及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检验和试验。

在每批次货物交货前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及数量/重量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签发合同设备的合格证明以及交付前的检验记录,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出厂质量证书和交付前的检验记录应提交给买方。

8.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三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质量计划和检验计划。

8.3.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

买方监造人员将和卖方的检验员一起至卖方和/或分包商的车间检查。

8.4.卖方必须为买方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以下文件和协助:

8.5.在监造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1)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附件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8.6.对于买方需要参加检验的设备,卖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买方该检验日期。

买方在收到此等通知后的十四天内应通知卖方其是否参加检验。

8.7.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或分包商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买方的监造检验工作按附件的具体规定进行。

卖方或分包商应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图纸、资料、过程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给买方进行审核。

除非另有规定,上述资料将由卖方或分包商保留。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买方由于非卖方的原因不参与此等检验,则卖方有权自行进行装配和检验并进行下一步工作。

但是买方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检验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8.8.发货前检验的检验结果,包括检验的部件名称和编号,应由参加检验的人员在检验报告中签字,检验报告正本一式三份。

8.9.若检验发现合同设备或部件存在任何缺陷和/或与合同不符,卖方应自费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该缺陷或不符。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问题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要求的不符合项,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10.交付前检验不应代替合同设备在项目现场的检验,并且不解除卖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条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11.卖方应保证买方检验人员可以自由进入卖方及分包方的工作场所,但买方应提前3天通知买方检验人员的到达。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检验所必需的工作设施、必要的测试工具、设备和供审核的技术文件、图纸。

买方检验员产生的其它费用,例如差旅费用、每日开销和食宿应由买方负责。

8.12.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由买方及卖方在工作现场进行。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十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

卖方应自费派出其代表出席检验。

若卖方的代表因卖方原因未出席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视同卖方认可。

8.13.如果在对交付设备开箱检验时发现任何的短缺、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买方有权按照开箱检验记录向卖方提出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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