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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

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06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1)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民。

(2)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鉴于: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电视剧制作、发行资格,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合作拍摄电视剧《田俊老师和他的二十八个学生 》(暂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合作项目是指剧名为《田俊老师和他的二十八个学生》(暂名)的电视剧(以下简称“本剧”)的制作经营,包括本剧的剧本创作、摄制、宣传、发行投资、利益分配等与本剧相关联的所有事项。

第二条“本剧”共24 集(暂定)。

每集实长 45 分钟;片头及片尾字幕(包括片名、演职员、赞助、协拍及录制单位)时间总长度不超过60秒。

第三条双方合作以使本剧达到的目标是:

( )通过广电总局的发行审查,取得发行许可证。

( )省(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许可证。

( )取得中央电视台技术审查合格证。

第四条与本剧相关的法定审批、许可事宜及发行审查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当及时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限于中国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剧组或本合作项目之任何名义刻制、使用公章或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海外合作、拍摄由乙方全权负责。

否则,行为方除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外,还应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由该方独立对外履行或承担。

除经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名义或与对方有关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总额是指投资方认可的用于本剧前期筹备、剧本创作、剧本受让、拍摄、制作、宣传的预算费用总和。

本剧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

甲方投资叁佰万元整,乙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万元整  ,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八条双方投资应按下述时间投入本剧专用帐户: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书面决定通过本剧剧本、主创人员及主要演员后三日内,各投入其应投资额的3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本剧开机之日前,双方各投入其应投资额的3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 ;开机后一个月内,双方各投入其应投资额的3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 玖拾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本剧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审查后三日内,双方各投入其应投资额的1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币(大写) 叁拾万元整 。

2.其中甲方总投资金额的5%作为甲方的制片费用,即拾伍万元整。

由甲方扣除。

甲方制片费用是指用于甲方人员的差旅、报销、探班等  的费用。

第九条除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追加投资外,本章规定的投资总额及各方所占总投资额比例不因制作费超支或任何其它原因而变化。

预算超支由制作方承担即时补足的义务。

双方在演员的选定上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下进行,若发生争执,应当以甲方的意见作为优先考虑方式。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五 日内,双方共同设立本合同项下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决定合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设委员肆人,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别委派。

其中,甲方委派两 人,乙方委派两人。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决定双方合作的下列重大事宜:

(一)剧本创作、重大修改等;

(二)剧组主创人员相关重大事宜;

(三)摄制、宣传、发行相关重大事宜;

(四)本剧制作完成片;

(五)财务重大事宜;

(六)海外重大事宜在不影响甲方国内的运作模式下由乙方全权负责。

(七)乙方提出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限于中国范围内)。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决定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半数)同意。

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会议纪要由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各方签字代表授权书应自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交存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剧本

第十四条剧本创作

(1)选用已有剧本

本剧剧本选用已由创作完成的《田俊老师和他的二十八个学生》剧本。

乙方负责与剧本作者订立著作权转让(使用许可)合同。

该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保证本剧摄制经营过程中使用该剧本无任何法律瑕疵。

2、转让后,除可以享有本剧剧本的编剧署名权外,创作方不再拥有该剧本的其它著作权。

3、应当确定甲方享有剧本修改权。

(2)委托创作剧本

双方商定,本剧剧本创作委托乙方进行。

双方同意,本剧剧本的编剧署名权由乙方享有,此项权利以外的其他剧版权权由双方享有。

乙方负责与剧本作者订立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该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保证该剧本所创作情节、结构等内容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

2、除可以享有本剧剧本的编剧署名权外,受托一方不再拥有该剧本的其它著作权。

3、未经双方书面确认,受托方不得将本剧剧本全部或部分创作擅自委托任何第三方。

第十六条剧本创作进度

本剧剧本的创作,应当符合下述进度:

乙方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剧本的创作、修改和完善工作。

第十七条剧本的修改

本剧剧本的修改权由合作双方共同享有。

 乙方 负有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或审查机关要求修改剧本至完善的义务。

第十八条剧本创作费用

与本章相关的费用,属于投资总额构成范围。

双方尚未投资的,由乙方 先行垫付后在该方首期投资中冲抵。

第五章制作

第十九条本剧摄制是指从本剧筹备到完成片送审过程中有关筹备、拍摄、制作等全部事项。

本剧摄制由 乙方  负责实施(下称摄制方)。

第二十条 摄制方应根据下述期限编制本剧摄制计划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

筹备期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4月1日;

拍摄期2006 年 4月1日至2006年7月10 日;

后期制作2006年7月11日至2006年8月30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剧摄制费用预算为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  元,摄制方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编制费用预算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权利主体名称)享有本剧在中国大陆的所有版权 ;乙方以   (权利主体名称)享有本剧在海外的所有版权(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据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有关本剧制作的重大创作性或商业性事项应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外,摄制方有权独立处理有关本剧制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摄制方的制作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剧制作预期目标和标准。

摄制方如发生对任何偏离上述预期目标和标准的行为时,甲方及时提出书面更正或完善意见,自更正及完善意见到达时,摄制方承担及时更正直至完善的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拍摄计划等实施延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摄制方制作过程中的任何事实或行为均不得损害本剧著作权的完整性或使本剧著作权产生任何争议。

因争议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害的,摄制方方应负责赔偿,但经甲方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内,摄制方有权调度各项支出。

发生预算超支时,摄制方应及时通报投资方,除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追加外,摄制方应即自行追加超支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剧监制由甲方派员担任。

监制代表甲方对摄制方执行本合同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制有权在本剧制作中或制作完成后在不影响拍摄制作的工作和进度的前提下的任何时间对本剧制作进行现场检查,观看样片,就摄制方履行职责提出异议并提请管理委员会处理等。

本剧“监制”的署名权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八条 本剧制作完成后,摄制方向甲方交付以下资料及物品:

1.剪接好的无字幕片头、片尾素材带两套。

2.提供两套PAL制BETACAM或DIGITALBETACAM播出节目带(中文字幕版及无字幕版各一套)及五套VHS磁带。

3.提供两套较为完整的剧照(包括所有底片及不少于50张剧照)和宣传材料。

4.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

5.文学剧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总梗概和分集梗概各一套(以上资料同时提供计算机磁盘)。

6.PAL制BETACAM或DIGITALBETACAM及五套VHS宣传用片花带。

第二十九条本剧制作完成片由双方共同审定后,由甲方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摄制方应对本剧进行符合审查要求的修改,直至通过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剧制作过程中取得的各项赞助收益可直接用于补充制作费用不足部分,超过部分应视为合作收益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除剧目奖应视为合作收益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外,本剧获得的单项奖由实际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宣传

第三十三条本剧的宣传包括对本剧筹备、创作、开拍、拍摄、封镜、预售、主创人员等进行的由投资方、制作方组织的,旨在扩大本剧影响的宣传。

第三十四条 本剧的宣传应根据宣传方案进行,宣传方案由甲、乙方拟定,由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执行大陆范围;乙方负责海外部分。

第三十五条 宣传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宣传目标、宣传形式、时间地点、宣传对象、宣传主题(主体)、宣传资金来源、数额、用途等。

第三十六条甲、乙方应当根据宣传方案的需要参加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甲、乙方保证所拟定宣传方案之内容并该方案之执行不存在对本剧发行的任何不利影响。

第三十八条乙方进行宣传方案以外任何形式的宣传时,应当提10日征求甲方同意,甲方有正当理由拒绝同意的,乙方不得进行该宣传。

(中国大陆范围)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进行有关本剧的筹备、创作、开拍、拍摄、封镜、发行、主创人员任何形式的、可能对本剧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报道时,乙方应及时阻止该影响的发生并通知甲方。

第四十条 在本剧正式发行前,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剧有关、筹备、创作、制作、发行、主创人员等对外发表任何信息及私自使用本剧完成片或其他可能导致盗版的任何行为。

本剧完成片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发生的任何盗版,视为乙方违约,但非因乙方过失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章发行

第四十一条本剧及其衍生作品的发行权属于甲方所有,本剧发行(出品)人的署名为甲方:

高建民;乙方:

其他工作人员署名由乙方负责安排。

甲方保证其发行资格无妨碍本剧发行的瑕疵。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本剧发行的审批、许可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物品等。

第四十二条 本剧完成片及其衍生作品的发行方式包括:

(∨)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VCD;(∨)DVD;(∨)CD;(∨)录像带;(∨)录音带;(∨)MTV;(∨)其它。

   

本剧完成片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地域范围: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外国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拓展本剧的发行渠道及发行范围的义务,发行收益、发行费用、应纳税、发行风险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配承担:

甲方享有本剧在中国大陆范围领域的发行收益承担中国(不包括港,澳,台)范围领域的发行费用、发行风险、应纳税;

乙方享有本剧在中国大陆范围领域之外(包括港,澳,台)的发行收益承担中国大陆范围领域之外的发行费用、发行风险、应纳税。

第四十四条 本剧发行由甲方对外签订发行合同(限于中国大陆范围)。

乙方对外签订发行合同(限于海外范围,包括港,澳,台)。

第八章 财务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三 日内,双方共同设立本剧资金专用帐户用以核算从本剧 前期筹备 到 开机 前所有预算项目收支。

第四十六条合作双方应当保证该专用帐户的独立性,任何一方本剧预算项目外收支均不得在该帐户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乙方负责该帐户的日常管理,甲方负责监督该帐户、资金使用情况。

乙方有按资金预算方案合理使用资金的义务,乙方违反约定使用帐户、资金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四十八条乙方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就本剧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税收项目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双方因本剧发行产生的纳税义务由双方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各自承担。

第四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存本剧所有收支项目详细、准确的帐目和记录。

并在本剧制作完成后将全套帐目、记录和本剧帐户交由管理委员会审查、保存。

第五十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派人清算,乙方应当配合清算并就有关财务问题作出解答。

除经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再使用本剧帐户,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进出。

第九章 著作权归属及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剧完成片及其衍生作品的署名权由双方各自永久享有。

第五十二条 本剧完成片及其衍生作品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由双方共同享有。

一方行使权利的,应经另一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剧完成片或衍生作品著作权各项权益,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的,对已经形成作品的著作权及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另行约定,协议未达成前,任何一方单方行使权利的行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支付对方相当于投资总额30%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承诺或保证不实,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10日(或经守约方局面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仍未作出有效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章 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甲乙双方应对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及本剧的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第三方披露外,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除本合同履行之目的外,接收方亦不得使用或间接使用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有书面表明接收信息的一方先前已知悉的任何信息;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进入公共领域或因其他原因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接收一方其它从其他途径合法获得的信息。

接收信息一方可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相关的雇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士,但接收信息一方应确保上述人员亦应受本合同的约束,使保密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并仅为本合同履行之目的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及免责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搔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等。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合同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的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详细的局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的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一方的损失。

不可抗结束后,履行本合同受阻一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5天,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本剧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发行审查的不属于不可抗力,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双方同意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双方比照本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 权利保留

第六十一条 在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或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合同的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

第六十四条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根据合同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它通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送往:

甲方: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乙方:

联系人:

翟钢联系人: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地址:

9号京门大厦8层

邮编:

100038邮编:

传真:

63950443传真:

联系电话:

63950447联系电话: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预付邮资挂号空邮、公认的速递公司或传真送至另一方的地址或号码。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以下列方式决定:

(1)专人交付的通知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送达;

(2)经预付邮资挂号空邮发出的通知,应在交付邮寄日(以邮戳所示为准)后第七天被视为送达;(3)经速递公司发出的通知,应在通知交由公认的速递公司发送后并收到签收回执第三天被视为送达;(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发送后并进入对方电文系统后第一个工作日被视为送达。

第六十五条 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终止。

第六十六条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可补充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于时间在先有约定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以后签字者为准。

本合同的终止或提前解除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因另一方违约而应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由三方授权代表签署,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兹此,以上各条以双方协商一致,非格式条款。

 

甲方: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授权代表人:

签约地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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