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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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修改
经济法复习材料
名词解释
2、累积投票制P36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提出申请。
(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
(6)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
(8)设立登记并公告。
4、表现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合同法》49条
5、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6、商业贿赂行为
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7、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简答题
2、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进行了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对一人有限公司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情形做了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适用专利法的技术领域有哪些?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的如:
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
违反社会公德的如:
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
妨害公共利益的如:
一种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
2、科学发现。
如:
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如:
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如:
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
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有哪些?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哪些?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删除)
6、将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1)因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方面,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4)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
5)定位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6)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7)消费致死伤受害人可索双倍惩罚性赔偿
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现在问题:
(1)商品情况标示不全;
(2)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3)商品标志不科学、不通俗。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知识获取权,也称接受教育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
8、获得尊重权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简述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后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分析:
合同企业法,合同法
判断、单项、多项、案例
概述
1、违反经济法的责任类型:
民事、刑事、行政,
赔偿损失、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责任类型?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
3、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1年:
下列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①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幻灯片29
(2)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则
①因合同所生之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②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发生及具体侵害人时起计算。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致使以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途径或程序,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
③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④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时,中断时效事由发生以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企业法
2、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3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地生产经营条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P30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P38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P32
7、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8、股份会权利的表决(7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
P42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独资企业的含义P46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独享利益、独自承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
12、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A、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50)
合伙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51)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内部不能对抗外部)
14、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知情权和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销权
(4)忠实义务
A、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交易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
15、普通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亏损承担P50-51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16、普通合伙企业入伙
入伙条件:
①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③原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新合伙人的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普通合伙企业退伙
退货的种类
①自愿退伙
A、协议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通知退伙:
a.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b.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c.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②法定退伙:
A、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B、除名退伙: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b.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18、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3)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债务
(6)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19、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人员
合伙人人数: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资格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20、有限合伙人行为中不视为合伙行为的情况:
P53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0、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的责任承担P54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1、外商投资的数额不得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5%P57
22、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和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合同法
23、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如赠与不存在抗辩权。
)
履行抗辩权的类型p82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24、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法》第62条)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6、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
寄给人家的产品价目单、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符合条件的广告是要约,如:
邮购广告、悬赏广告。
27、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实际上是在要约生效前将要约撤回。
)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17条
要约的撤销(wu)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合同法》18条
28、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wu)
(2)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29、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的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原属无效合同)。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有效,不追认,无效;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或纯粹是获利的,无需追认。
2、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
指狭义的,超越代理权限的(表见代理除外),追认的,有效;不追认的,无效。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产权人同意的,有效。
4、法定代表人超越自己的权限的,对方不知情的,有效。
30、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有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主要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1、合同保全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允许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具备的条件: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
②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
※行使撤销权的时候:
①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债权产生之前发生的害及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拥有偿付能力的,不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撤销,法院应做出不予撤销的判决。
③非财产性行为不属于撤销范围。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这个期限不属于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
32、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法》94条
33、违约行为及其具体表现
1、违约行为:
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2、具体表现:
①预期违约;
②不能履行;
③迟延履行;
④瑕疵履行;
⑤不适当履行;
3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