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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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7.5.1总则
7.5.1.1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7.5.1.2凡在西柏坡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房建工程建设话动的施工、监理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7.5.2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7.5.2.1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外委试验室、驻地监理外委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
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承包人、驻地、总监办负责试验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7.5.2.2对于自建试验室要求: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
7.5.2.3承包人外委试验室的任务是:
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
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7.5.2.4总监办试验室的任务是:
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外委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重要部位重点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
7.5.2.5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b)原材料、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
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
c)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7.5.2.6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广场地面及路面组成设计等。
7.5.2.7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
a)对广场地面、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b)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c)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
d)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e)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7.5.2.8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
b)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c)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抽检频率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7.5.2.9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文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汇总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b)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c)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7.5.3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
7.5.3.1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及建筑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7.5.3.2试验检测频率
a)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
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b)驻地办试验室分以下几点按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频率独立进行检测:
(1)原材料检测: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幕墙用结构胶等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
(2)结构安全抽检:
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保护层、砌体结构的砂浆强度、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焊缝质量、焊接或连接件质量、高强螺栓连接副的抗滑移扭矩、锚栓或植筋的拉拔力、钢网架挠度、钢结构构件垂直度、轴线位置、层高、构件尺寸、平整度、垂直度等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项目进行实验室委托抽检或现场测试;
(3)使用功能抽检:
空调系统工况、电气线路绝缘电阻、防雷、综合布线链路、外墙节能构造取芯、面砖粘结强度、防水效果等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检或现场测试。
c)总监办试验室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等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0%。
对实体工程的结构安全构件、使用功能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0%。
7.5.4试验检测管理
7.5.4.1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对于以下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b)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用于承重墙体的砌体;
e)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f)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g)防水材料;
h)用于承重结构钢结构构件;
i)广场地面主要材料及试件;
j)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k)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
l)国家规定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
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
7.5.4.2取样见证制度
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取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a)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b)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c)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7.5.4.3试验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a)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b)驻地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c)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每月截止20日,并于本月23日之前上报总监办)。
d)总监办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审查无误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筹建处。
7.5.4.4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7.5.5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7.5.5.1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7.5.5.2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7.5.5.3水泥、沥青等特殊材料应根据有关要求取样留存,以备核查。
留存期根据总监办及相关要求执行。
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7.5.5.4外委试验检测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且必须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7.5.5.5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7.5.5.6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7.5.5.7筹建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7.5.6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7.5.6.1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a)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
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以便及时查找原因。
b)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c)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试验数据、资料上报主管领导。
7.5.6.2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规范规定值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7.5.6.3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7.5.7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7.5.7.1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河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7.5.7.2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7.5.7.3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7.5.7.4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将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出场,并抄报省质量监督站备案。
7.5.7.5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漏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
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a)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纸型为A4型纸。
b)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
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
c)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d)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
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e)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7.5.7.6档案管理:
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
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
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7.5.7.7试验检测资料按照业主和动态管理平台项目部的要求上传动态管理平台。
7.5.8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7.5.8.1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试验室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并上报筹建处备案。
7.5.8.2各承包人工地试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3天以上需报总监办试验室。
监理试验室人员请销假按《监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擅自离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5.8.3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a)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b)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c)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7.5.8.4试验仪器(包括拌合站等设备)的标定
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同时总监办试验室应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
拌合站等设备也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定期标定。
试验检测仪器的标定由总监办试验室定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结果上报筹建处备案。
7.5.9违约处罚
7.5.9.1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试验检测资格、清除出场并上报有关部门等处罚。
a)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b)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c)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d)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e)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f)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g)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