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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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

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和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1696-2010)》等标准规范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枣庄矿业集团公司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监控中心室

第一条地面监控中心室设置在调度室内,系统值班员24小时持证上岗。

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二条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条系统主机严禁接入互联网或用作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

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中心室操作系统主控软件、杀毒软件、防火墙必须使用正版,并及时更新升级。

第四条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主备机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五条安全监控中心机房内正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气压计等环境监测仪表,环境温度在20℃±5℃、湿度在40~70%。

第六条中心室必须双回路供电,配备使用时间不低于2h的备用电源。

第七条中心室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所有设备的联接线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

第八条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室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对安全监控点名称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九条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主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如有异常情况,注明异常原因。

单位矿长(经理)及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

第一十条中心室使用录音电话。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系统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和通防科(区)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一十一条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系统值班员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一十二条监控中心室对系统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汇报,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

第二章联网与上传

第一十三条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煤矿(公司)监测监控模拟量数据必须实时上传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各煤矿(公司)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一十四条各煤矿(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信息通过局域网实现网页浏览功能,以便内部各级领导掌握实时监控信息。

第一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必须保障稳定可靠,如发现网络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故障登记。

第一十六条各煤矿(公司)要制订安全监控系统短信报警管理规定和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处理预案;中断上传数据信息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系统值班员发现异常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一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接到集团公司发出的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章设计与布点

第一十八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一十九条煤矿(公司)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点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条各煤矿(公司)每月必须编制监测监控点设置计划,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月度内监测监控点增减和变更,亦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系统中各类传感器的参数设置符合以下要求:

类别

传感器布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甲烷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掘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

≥0.8%

≥0.8%

<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2.5%

≥2.5%

<2.5%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

≥0.8%

≥0.8%

<0.8%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0%

 

回风流的机电硐室

≥0.5%

≥0.5%

<0.5%

被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仓及其他地面监测点

≥0.8%

≥0.8%

<0.8%

被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房内及下风侧栅栏外

≥0.5%

≥0.5%

<0.5%

切断抽放泵站电源。

瓦斯抽放泵站输入及输出管路

≤25%

一氧

化碳

所有一氧化碳监测点

≥24ppm

温度

工作面回风巷

≥26℃

机电硐室

≥30℃

风速

总回风巷

≥8m/s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

≥5.5m/s

或≤0.3m/s

粉尘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

≥6mg/m3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监测监控点布置

1、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在工作面上隅角切顶排和端头支架前安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煤壁不大于10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

3、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末端10~1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粉尘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

4、工作面回风巷超过500米的,每500米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5、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流首段10~1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

6、采煤工作面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设馈电传感器。

第二十三条掘进工作面监测监控点布置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末端10~1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粉尘传感器等。

3、掘进工作面巷道超过500米的,每500米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

5、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外第4节风筒处安设风筒传感器。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电缆负荷侧安设开停传感器。

7、掘进工作面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设馈电传感器。

第二十四条机电硐室监测监控点布置

1、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3~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

2、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机电硐室内回风侧安设温度传感器。

第二十五条主要巷道监测监控点布置

1、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安设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

2、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3、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装煤点下风侧3~5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

4、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其他工作地点监测监控点布置

1、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安设甲烷传感器,监控区域内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设馈电传感器。

2、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安设甲烷传感器。

3、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抽放泵输入及输出管路中安设甲烷传感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开停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安设风压传感器。

5、矿井主要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安设烟雾传感器。

第四章购置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各煤矿(公司)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控系统配备传感器、分站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设备数量的20%。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监测区(队)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单不一致时,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处理。

第三十条暂不使用的安全监控产品,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五章安装与撤除

第三十二条线缆的敷设

1、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2、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毫米。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3、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4、两根环网光纤分别敷设在两条支护良好的主要巷道形成环路,若条件不具备,则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帮。

5、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6、巷道分叉处监控通讯线路应做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7、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8、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第三十三条分站的安装

1、监控分站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

入井前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2、井下分站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

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3、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各插头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处定期检查,防止松动。

4、电源箱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6、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三十四条接入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三十五条模拟量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1、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一氧化碳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3、风速传感器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温度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5、粉尘传感器垂直悬挂,距帮300mm,原则上距底板1.8~2.2m(近呼吸带高度),显示窗口面向人行侧,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且安装维护方便。

6、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7、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接线式)。

第三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巷道超过30米后,及时安设回风流中的各类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安装、撤除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断电范围由单位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三十八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必须建立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室配备专用电脑、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网络测试维修等仪器装备。

第四十条校准气样的使用与管理符合如下要求:

1、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做原料。

2、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3、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

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4、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四十二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区(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分站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传输接口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定期测试分站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

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系统值班员及时汇报监测区(队),并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五条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定期检验放电时间,系统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h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六条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

接入系统时,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四十七条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第四十八条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

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四十九条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五十条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断电控制器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如有损坏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五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8h内处理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五十二条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避免摔打碰撞。

第七章调校与检定

第五十三条每年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系统测试与功能评估一次(监控系统改造后也必须进行测试),并给出评估得分,报告至少保存3年以上。

评估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监控系统评估资质。

第五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h方能下井。

第五十五条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0~1.00%CH4时,误差不超过±0.1%CH4;1.00~3.00%CH4时,误差不超过真值的10%;3.00~4.00%CH4时,误差不超过±0.3%CH4),必须立即更换。

第五十七条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五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第五十九条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第八章断电与测试

第六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当中心室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功能的有效实现。

第六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六十二条在安装断电控制器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单位总工程师审定。

第六十三条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十四条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六十五条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断电控制无误。

第六十六条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六十七条断电控制器入井前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六十八条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第六十九条断电功能试验,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先通知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七十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七十一条系统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立即通知监测区(队)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九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十二条煤矿(公司)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形成不少于两室一班(监控中心室、综合收发室、安全监测班组)的组织构架。

通风安全监测区(队)直属通防科(区)管理,是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第一责任单位。

机构设置框图

第七十三条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必须设立监测区(队)长、技术员等管理岗位,设置系统值班员(至少4名)及专职在岗系统维护员,配齐系统需要的安全监测工(井下每5台传感器配备1名)、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工、便携仪维修工、发爆器维修工、综合收发工等专兼职人员。

 

人员构成框图

注:

系统维护员: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

安全监测工即:

通风安全监测工

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工:

安全仪器监测工

特1:

国家标准规定的特殊工种

特2:

集团公司规定的特殊工种

第七十四条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必须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⑴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工作职责;⑵监控中心室工作职责;⑶综合收发室工作职责;⑷安全监测班组工作职责;⑸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室工作职责等。

第七十五条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各种工作岗位的责任制:

⑴监测区(队)长岗位责任制;⑵监测区(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⑶监控中心室主管岗位责任制;⑷监控中心室系统维护员岗位责任制;⑸监控中心室系统值班员岗位责任制;⑹综合收发室主管岗位责任制;⑺便携仪维修工岗位责任制;⑻发爆器维修工岗位责任制;⑼综合收发工岗位责任制;⑽安全监测班组长岗位责任制;⑾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⑿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等。

第十章资料与图纸

第七十六条各煤矿(公司)通风安全监测区(队)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完善如下制度:

(一)通风安全监测区(队)行政:

⑴行政工作制度;⑵标准建设制度;⑶值班汇报制度;⑷应急处置制度;⑸学习培训制度;⑹考核奖罚制度等。

(二)通风安全监测区(队)技术:

⑴技术工作制度;⑵设备审查制度;⑶资料归档制度等。

(三)监控中心室:

⑴系统运行、维护、检验制度;⑵值班制度等。

(四)综合收发室:

⑴综合收发制度便携仪管理、维修、校验制度;⑵发爆器维修、管理、报废制度等。

(五)安全监测班组:

⑴安全监控设备管理校验制度;⑵安全监测班工作制度;⑶监测监控设备维修室工作制度等。

第七十七条通风安全监测区(队)必须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一)监测区(队):

⑴月度监测监控点设置计划;⑵监测监控点变更单;⑶监控系统检验评价记录。

(二)监控中心室:

⑴监控系统运行日志;⑵安全监控日报;⑶系统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三)综合收发室:

⑴综合收发班中记录;⑵综合收发室交接班记录;⑶便携仪管理台帐;⑷便携仪调校记录;⑸便携仪维修记录;⑹发爆器管理台帐;⑺发爆器维修记录。

(四)安全监测班组:

⑴安全监测班日志;⑵监控系统巡检手册;⑶传感器调校记录;⑷甲烷传感器调校及断电测试记录;⑸监控设备管理台帐;⑹监测监控设备维修记录。

以上资料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煤矿(公司)必须绘制通风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室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标明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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