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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
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
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
权益=权利+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
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
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
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
公开、骚扰。
注意: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
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
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
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
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
(3)侵害行为:
侮辱、诽谤;公开、骚扰;
(4)侵害后果:
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
(5)责任形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难点3:
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难点4:
什么是合法的人身、财产利益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精损第1条)。
其他人格利益即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具体细分为五项。
【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一般过错责任
含义:
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
(1)故意
(2)重大过失
(3)一般过失
注意:
适用过错责任的范围: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
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11章:
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
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
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
4、医疗损害责任(侵权法第58条)。
(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
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
(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注意:
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2种:
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
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0条)。
(五)公平补偿
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关系:
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
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
【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李某患有癫痫病。
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BD(按公平责任处理)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侵权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
归责原则的判断顺序:
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责任(补充)
案例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含义:
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
(1)故意
(2)重大过失
(3)一般过失
案例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D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2、违法行为;(三要件说不承认有违法行为。
)
违法的含义:
不是行为违法而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
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
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
3、损害事实;
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
(相当因果关系说)
案例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B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二、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
(一)根据归责原则可以分为:
1、一般侵权行为(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
1、总则中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侵权法一般条款);
2、分则中的具体侵权行为(适用侵权法的特别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校园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监护责任
具体侵权替代责任用工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对物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三)根据侵权主体可分为:
1、单独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广义):
(1)共同加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共同过错;
(2)共同危险——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加害人。
(四)根据侵权方式可分为:
1、积极侵权行为——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
2、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
(1)网络服务商违反提示后保护义务;
(2)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特殊形态(一般的单独、积极侵权行为之外)如下图:
共同加害行为
特殊多数人侵权
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形态
网络服务商的保护义务
不作为侵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
总结归纳:
侵权法体系的知识点
事项
内容
简要说明
侵权行为
的类型
侵权
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
四个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
要求掌握的12种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
主体
单独侵权行为
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
行为
共同加害
两人以上共同过错或侵害
共同危险
两人以上不能确定侵害人
侵权
方式
积极侵权行为
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
消极侵权行为
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
公平补偿原则
双方均无过错
侵权责任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章多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
1、主观有共同过错:
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
(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案例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
“打小偷!
”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C
A.售票员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案例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张甲、张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甲(20岁)对乙(12岁)说:
“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
”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CD
A.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注意:
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
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注意: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2)侵权法:
证明具体侵权人。
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森林打猎、小孩放炮案。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原因力(因果关系)竞合——连带责任;
2、原因力(因果关系)结合——按份责任。
(1)过错大小或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
(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
注意: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比较,侵权法不再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案例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
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C,承担平均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年久失修而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
同学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损害难复。
试问:
(1)假设经鉴定甲后遗症原因,球筐砸头和摩托车撞头均可导致该结果。
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由中学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2)假设经鉴定甲后遗症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共同导致。
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由中学与丙平均承担责任。
(3)假设经鉴定球筐砸伤头部,摩托车撞残腿部。
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由中学与丙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假设甲送到医院,遇上医院失火,死于火灾。
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责任方式的体系
【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绝对权保护的责任★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1、绝对权保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难点:
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难点:
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三、赔礼道歉
注意:
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案例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注意:
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案例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
该案如何处理AC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五、恢复原状
注意:
主要适用于侵犯物权的责任——修理、更换、重作。
六、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
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
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
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ABD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难点:
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侵害性得利,主要适用与侵犯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侵权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共同点归纳:
(1)侵犯的都是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2)赔偿的都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者可以并用;
(3)赔偿数额都可能超越了实际损失范围。
(二)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1)人格权和身份权(侵权法第22条);
归纳总结:
人身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标识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评价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人身权 自由性人格权:
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案例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归纳总结:
人身权保护的综合运用
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人身权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的保护3.精神损害赔偿
4.返还性赔偿
5.惩罚性赔偿
(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
注意:
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
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
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
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
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
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B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案例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
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
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
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案例:
下列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
ABC
A.1994年张某将王某的3岁的儿子王小拐骗至外地,直至2004年王小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身份权中的亲权)
B.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这样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C.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特定财产权)
D.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
难点:
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
【人损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损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
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
针对违法行为
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
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
针对因果关系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
一、五种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执行职务;(法律授权)
2、受害人事先同意;(生命权等重大人格权不得抛弃)
3、自助行为;(为保护相对权、请求权、债权,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
注意:
前三种行为侵权法没有规定,但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一直承认,是考试范围。
案例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
“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4、正当防卫;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陈某家不慎失火,陈某幼子被困于室内,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