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批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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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批注说明
三方协议(追认委托购买)
协议编号:
【】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承租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供货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市【】区
鉴于:
1.承租人作为买方与【】(以下简称“供货人”)作为卖方已于【】年【】月【】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
2.
3.出租人与承租人拟签署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正文和全部附件),约定出租人以《供货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标的物作为租赁物(以下简称“租赁物”或“标的物”,租赁物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
4.
5.为前述融资租赁之目的,出租人追认前述承租人签署《供货合同》、购买租赁物的行为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基于出租人的委托、代理出租人而为。
6.
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人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租赁物的委托购买、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或“本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术语的定义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相同。
第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人三方确认如下:
1.供货人完全知悉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拟就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之事实,在此同意并确认该融资租赁交易。
2.承租人根据其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已与供货人签署《供货合同》,租赁物以及《供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确定,承租人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影响或干涉。
出租人在此追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之目的,《供货合同》及其项下租赁物系承租人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代为签署和购买;承租人同意接受出租人该等追认委托。
3.本协议签署后,出租人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4.承租人自行享有并承担《供货合同》项下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外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和验收租赁物、行使索赔权等。
承租人承担和履行上述权利义务需出租人配合的,出租人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必要配合,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通知承租人后自行行使、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出租人。
5.承租人应勤勉、尽责、合法地完成委托事项,保证出租人及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让或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6.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8.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及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与质量瑕疵担保
1.当供货人依据《供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出租人自动直接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且出租人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承租人有义务及时督促供货人按《供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供货合同》中如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本条款约定直接对其构成修订。
2.
3.在供货人根据《供货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租赁物灭失、损毁的风险以及对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第三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由供货人承担,交付后的租赁物灭失、损毁的风险以及对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第三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由承租人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5.供货人将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提供服务,如供货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或供货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售后服务不合格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或出现任何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供货人不得以《供货合同》系承租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签署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索赔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索赔的结果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承租人和/或供货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请求等。
在索赔期间,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等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6.
如果承租人怠于履行上述索赔权,且在出租人书面催告通知后仍然怠于行使的,或者承租人届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出租人有任何欠付款项的,或出租人认为有必要自行直接向供货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有权自主通知供货人将索赔款项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供货人进行索赔。
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不经催告而直接通知承租人及供货人后自行直接向供货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出租人。
供货人在此对出租人的该项权利予以认可,确认出租人有权根据本款约定的条件直接向供货人提出索赔。
第三条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
1.《供货合同》项下标的物购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本协议项下出租人应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如果出租人应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低于《供货合同》项下约定的标的物购买价款总额,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自行筹措并向供货人支付。
本款前述约定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
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差额部分的支付义务,应当向供货人、出租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采取《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2.
3.当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供货合同》与本协议的相应约定向供货人指定的账户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4.
5.供货人在本协议项下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6.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7.本协议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均含增值税(“增值税”),出租人向供货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每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供货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开具并交付相应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延迟开具的,供货人应当将自该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之日起至开票日止期间,以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价款为基数并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损失赔偿给出租人。
8.
若供货人延迟交付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三十个工作日的,供货人还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为该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全额及以上述增值税税款全额为基数并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期间为自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至供货人实际支付损失赔偿金之日止。
承租人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9.出租人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10.
名称: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税号:
地址:
电话:
第四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前提条件(“付款条件”)
1.出租人支付每笔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前提条件如下:
2.
(1)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供货合同》、各担保合同均已生效;
(2)
(3)出租人已收到加盖承租人及供货人公章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并已经将其与《供货合同》的原件进行了核对;
(4)
(5)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担保文件以及担保权已经生效,且出租人已经收到担保人提供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担保人章程的规定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所需的批准或授权文件;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出租人已收到该等有效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6)
(7)截至出租人支付当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承租人在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供货合同》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相应的合同当事方已协商处理;
(8)
(9)承租人在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且无重大误导性的,并且在出租人支付当笔租赁物购买价款时为真实和准确的;
(10)
(11)出租人支付该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出租人已经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不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出租人应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金额;
(12)
(13)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提供的其内部及外部有权机构批准承租人与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14)
(15)《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已经全部达成;
(16)
(17)出租人付款时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或政府对金融行业的资金监管措施与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市场融资成本未明显提高;
(18)
(19)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资料已经核对完毕并且没有异议;
(20)
(21)出租人已收到加盖承租人公章的租赁物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且承租人验收合格的租赁物金额达到全部租赁物总金额的【】%以上;
(22)
(2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合同文本已办理完成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24)
(25)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6)
(27)出租人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或出租人合理要求承租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28)
截至【】年【】月【】日,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条件未全部成就的,出租人有权拒绝向供货人继续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条前款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仅为出租人的利益而设置,出租人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付款前暂时放弃部分先决条件。
尽管有前述约定,无论任何情况,出租人有权在付款后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以促成付款条件的满足,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构成承租人的违约,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五条特别约定事项
承租人和供货人再次向出租人确认:
1.供货人已知悉《供货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而购买并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已完全知悉和认可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2.
3.《供货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式样、规格、质量、性能及全部其他条件的约定均由承租人自行选择和确定,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
4.
5.有关《供货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及根据《供货合同》的约定供货人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义务均由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负责。
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7.供货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出具并交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租人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供货人负责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予以赔偿,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8.
9.仅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前提条件全部达成后,出租人才具有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
出租人依约未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由承租人承担《供货合同》项下相应标的物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
若承租人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相应标的物购买价款导致供货人或第三人受损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义务、责任不受影响。
10.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未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及/或供货人无权单方或共同对《供货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也不得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供货合同》。
2.
3.非出租人原因导致《供货合同》全部或部分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供货人返还出租人已支付的全部或相应部分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并要求供货人支付前述租赁物购买价款自支付之日起至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承租人对上述返还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
5.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则按照如下约定解决:
6.
(1)如果租赁物尚未交付给承租人,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届时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委托购买关系终止,出租人不再负有继续支付剩余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已经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供货人应当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并支付前述购买价款自支付之日起至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承租人对上述返还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租人与供货人自行解决《供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租赁物已交付给承租人,则出租人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第3款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解决。
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向其支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资金以及承租人占用租赁成本的资金占用费,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届时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委托购买关系终止,出租人不再负有继续支付剩余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与供货人自行解决《供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如本协议和/或《供货合同》先于《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在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下,出租人不向其他各方承担任何责任。
8.
9.发生本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约定的情形,若承租人或供货人因此遭受到任何损失或费用,应由承租人与供货人自行协商解决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11.若本协议和/或《供货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出租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救济措施,不视为出租人放弃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救济措施,出租人仍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其权利或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但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本协议和/或《供货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则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第七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罢工、暴乱、战争)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通知条款
1.本协议项下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发送至有关方的下述地址或电子邮箱(或发件人在发送前收到的该收件人提前通知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
2.
致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致承租人: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致供货人: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3.在本协议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4.
(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
(2)
(3)如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4)
第九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以及本协议的内容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2.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于本协议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
本协议附件经相关方盖章后生效,但相关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2.
3.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且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该等修改、补充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
5.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各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已约定的,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未约定的,按《融资租赁合同》或《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本协议与《融资租赁合同》或《供货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未经定义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供货合同》中的定义一致。
2.
3.三方在此确认承租人与供货人已签署的《供货合同》【加盖双方公章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方便本协议的履行。
4.
5.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6.
a)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b)
c)附件二《供货合同》复印件
d)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三方协议》的签署页)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承租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货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租赁物清单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承租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货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二:
《供货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