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公示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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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公示形式

集体合同公示形式

【篇一:

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

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

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第十二条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

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第十七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第二十一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第二十四条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篇二:

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一、谈判(协商)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与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进行协商谈判,双方代表就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平等协商。

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二、审议

将在集体协商谈判基础上形成的集体合同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作出审议决议。

(用人单位应当在会议前一周将合同文本草案公示,征求职工群众意见)三、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后即告成立。

签字后的集体合同不得因双方代表的变更而解除。

四、报送审查登记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一式四份报送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均应履

行。

五、公布

集体合同登记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的材料有:

1、集体合同文本(如同时签订其他专项集体合同、可作为附件);

2、集体合同审查报告书;

3、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4、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名单(即行政方和职工方,每一方不少于3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

咨询电话:

5844320

【篇三: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篇一: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

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

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

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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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发[1996]305号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

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

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二)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见下表见下表)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四)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六)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八)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篇二: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国家劳动部颁发(劳部发[1994]485号)《集体合同规定》和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

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在一个区域范围内的工会联合会,或行业(产业)的工会联合会,或集团公司的工会组织,或单个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或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相应的企业组织,就企业劳动标准、职工基本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

其签订程序如下:

一、确立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已建立工会的工会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2、区域性集体合同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村企业管理组织(如:

工业总厂、工业总公司、经济联合社、经济总公司)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如:

外资、私营行业、企业家协会等)进行协商;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协商。

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拟定草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范本和其它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资料等。

三、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四、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1、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2、区域性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签订;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与辖区内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签订。

五、报送、审查、公布。

1、集体合同签订后,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主席任职批复件、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覆盖企业名录报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以签收日期为准)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回报送单位。

3、集体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印发到被覆盖的所有企业公布实施。

篇三:

集体合同订立的操作程序

集体合同订立的操作程序

一、建立机构

在企业成立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协调领导小组。

负责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二、产生双方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他代表可由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和女工委员组成;行政方的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其他代表可由各部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双方另行各自指定一名记录员。

三、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双方代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四、双方代表进行协商

双方代表就合同草案进行讨论协商,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进行审议,经全体代表或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通过后的集体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六、集体合同的审查、生效

集体合同签字后,在七日内写出请求审查的书面报告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工资科审查,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联合会和区总工会备案。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工资科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在此期限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七、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八、履行

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明确责任,保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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