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模板律师推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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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模板律师推荐版
甲方编号
乙方编号
反担保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公司
乙方:
【】年【】月
北京·海淀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担保人、反担保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反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年月日,公司(简称“债务人”)与公司(简称“债权人”)签订《合同》(合同编号:
号,简称“融资合同”)。
2.年月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等款项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保证甲方追偿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以自有资产为债务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反担保的主债权
1.1反担保主债权为因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而产生的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2条反担保财产
2.1乙方以其所有的财产和权利和根据法律规定或其他合同约定拥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和权利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拥有的主要财产详见附件1:
财产清单。
2.2乙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财产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或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财产权利失效或贬值。
财产或权利价值增加,增加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
第3条反担保范围
3.1乙方提供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履行保证合同而实际支付的融资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当支付的费用。
3.2甲方为实现其追偿权应当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第4条乙方承诺
4.1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反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根据法律或章程等有效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报备程序。
4.2乙方对反担保的财产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3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4.4如反担保财产为共有财产,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4.5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反担保财产或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反担保存续期间财产或权利的持续有效。
4.6反担保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4.6.1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反担保实现的情形;
4.6.2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6.3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6.4出现其他影响债权人实现反担保权的情况。
4.7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反担保权人实现反担保权的情形。
4.8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9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且不持异议。
第5条反担保的行使期间
5.1反担保的存续期间为反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两年。
第6条反担保财产的保管
6.1反担保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财产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6.2反担保存续期间,担保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7条反担保权的实现
7.1融资合同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对此乙方亦同意。
7.2甲方可以直接将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按照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价转让变现,或者拍卖变现,并用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合同第三条载明的任何款项或费用,剩余欠付债务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8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或任何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8.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8.2.1未取得本合同反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8.2.2未如实告知反担保财产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8.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反担保财产或权利;
8.2.4未按甲方要求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8.2.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反担保权的行为。
第9条通知及送达
9.1双方如以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的方式联系的,相关函件按以下联系人和地址送到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或无法接收的均视为送达。
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
9.2为明确双方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特规定本合同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9.3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根据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10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0.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1条其他
11.1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1.2本合同涵盖了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全部理解,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洽谈、往来书信、约定如与本合同矛盾,以本合同为准。
11.3对本合同任何条款进行修改或增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4本合同任何条款非法、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
11.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11.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1:
财产清单
序号
财产名称
权利人
基本信息
备注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