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行业的SCP范式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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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行业的SCP范式分析.docx

对我国保险行业的SCP分析

第七小组:

陈如建2220133209

张威2220132864

高晓希2220131567

刘天骄2220131828

目录

一、概述 -1-

二、市场结构 -1-

(一)市场集中度 -1-

(二)产品差异化 -2-

1、产品单一 -2-

2、产品更新速度慢 -2-

(三)进入壁垒 -3-

1、绝对成本壁垒 -3-

2、政策法律壁垒 -3-

(四)退出壁垒 -4-

1、沉没成本壁垒 -4-

2、行政法规壁垒 -4-

三、市场行为 -4-

(一)定价行为 -4-

(二)广告行为 -5-

(三)并购行为 -6-

(四)创新行为 -8-

1、保险产品的创新 -8-

2、保险服务的创新 -8-

四、市场绩效 -9-

(一)资源配置分析 -9-

(二)产业技术进步程度慢 -9-

一、概述

本文利用产业组织理论,即一般简称为哈佛学派的SCP范式来对保险行业进行了分析。

通过收集2004年—20012年间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数据计算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结合产品差别化、市场壁垒等因素重点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从企业的价格和非价格行为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行为;从技术进步程度及保险深度的角度分析了其市场绩效。

二、市场结构

(一)市场集中度

本文收集了人保股份、平安财产、中国人寿、太平洋及平安忍受在2004年-2012年间的保费收入,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了市场集中度。

数据如表2-1所示。

如表2-2所示:

CR4的指数均大于60%,即我国四大保险公司占据了全国市场份额的60%以上;CR8指数均大于80%,可以知道我国八大保险公司占据了全国市场份额的80%以上。

而国外保险公司的集中度远远低于30%,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市场的集中度过高,基本属于寡头垄断占Ⅱ型结构,尽管每年我国保险业市场集中度均有所减少,但是仍处于较高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

年份

保费总收入

人保股份

平安财产

中国人寿

太平洋

平安人寿

2004

43181349.81

6532582.06

1064057.42

14969672.20

3449034.00

5487718.21

2005

49273350.40

6593644.61

1267451.50

16068122.21

3620540.06

5884889.83

2006

56414444.96

7129936.76

1686247.12

18383944.47

3783760.64

6898885.90

2007

70357598.09

8859179.83

2144953.03

19661064.67

5068682.45

7917749.68

2008

97840966.41

10165607.29

2675134.35

27559122.63

6609202.65

10117762.28

2009

111372989.22

11946412.03

3848338.20

29504070.67

6757556.15

13229797.81

2010

145279714.55

15393002.48

6211569.32

33303976.82

9199986.53

15906385.46

2011

143392512.22

17737226.91

8333256.04

31825306.37

9320309.84

11896740.73

2012

154879298.09

19301796.44

9878620.39

32274080.63

9346080.14

12877117.27

图2-1

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CR4

0.769

0.751

0.735

0.728

0.709

0.690

0.645

0.638

0.613

CR8

0.911

0.902

0.896

0.887

0.874

0.883

0.853

0.834

0.818

图2-2

(二)产品差异化

所谓产品差别化,是指企业在其提供给顾客的产品上,通过各种方法造成足以引发顾客偏好的特殊性,使顾客能够把它同其他竞争性企业提供的同类产品有效的区别开来,从而达到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

产品差别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非价格竞争手段。

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存在产品供给单一,产品同构率高,更新率低的问题。

1、产品单一

从保险市场真正起步的90年代初算起,保险产品的销售主要集中于几类。

寿险而言,各保险公司集中销售人寿产品,比如少儿险种几乎包括了教育、医疗到养老的所有风险。

产险则集中于机动车辆及其第三者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保费以每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速度递增,但增长的保费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由传统险种创造的,比如产险里的汽车险,企业财产险,寿险里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像责任险比例就很小,发展速度也缓慢。

而且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提供这样的产品,从保险费率到提供的保障几乎一模一样。

2、产品更新速度慢

这也与我国有监管部门控制保险产品的出台不无关系。

由监管部门控制整个行业的产品供应,必然存在效率的低下,第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相对于市场需求的“滞后”效应。

但是,监管者有自己的考虑,我国目前的行业处于发展的阶段,方方面面需要规范,万不可出现个别公司通过产品扰乱市场的情况。

所以总揽整个行业的产品供给的确可以控制保险业的规范发展。

产品的更新率低是这样一种制度下的必然结果。

投保人的需求是千变万化的,而保险产品供给单一,且更新率如此之低,无论如何都说不通。

产品差别化是任何商品的生命所在,保险商品也不例外。

在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主体尚不成熟,行业发展尚不规范,产品经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样一种背景下,监管者代为规定产品的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可以理解的。

但长远来看,产品的供应应当交由各市场主体,他们才是最了解市场的人。

目前保监会的这种做法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政策。

(三)进入壁垒

1、绝对成本壁垒

保险生产经营的对象是一种风险,它并不需要象制造业一样的原材料,除了经营的场所以外,它最大的资产就是其具备专门保险知识的人才。

一个新的保险公司要进入这样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没有专门的人才是不可能的。

产品的定价和开发需要有数理基础深厚的经算师,收取的保单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核保人员进行审核验收,市场的开拓需要有具备百折不挠精神又能与人良好相处的业务员,保险基金的管理需要有对保险资金的性质和运作有深刻认识的资深专家,这些都是专门、稀缺人才。

谁拥有了这些人才谁就拥有了绝对成本优势。

2、政策法律壁垒

在我国,较为严格的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形成了我国保险企业的进入壁垒。

为保障市场稳定,我国保险公司的开设必须向保监会申报并且经过层层审批,受到较高的市场准入和严格区域经营的限制,而且中资保险公司性质多为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形式或国有股份制形式。

单就进入保险业的最低资本额来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年)第七条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比较一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规定: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意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行公司人民十万元。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是人民币1000万。

可见,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较之于一般的公司要高许多。

这就在客观上阻止了很多有资金困难却又想进入保险行业的新企业进入。

不仅仅是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其他许多来自政策法律上的限制,都对新企业的进入构成了一种壁垒。

(四)退出壁垒

保险业的退出壁垒是指保险业在经营业绩不佳、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有必要退出市场时,阻碍其退出市场的因素。

保险业的退出壁垒主要包括沉没成本壁垒和行政法规壁垒。

1、沉没成本壁垒

沉没成本壁垒是指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后,退出市场时无法收回的投资。

从保险企业的资产特征来看,其固定资产比例较少,并且大部分资产具有同业的通用性,资产较容易转让,因此沉没成本壁垒较低。

2、行政法规壁垒

行政法规壁垒是指政府为了减少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保护和限制保险公司从市场上退出的法律和政策。

由于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时所具有的巨大的负外部性,许多国家对保险业的市场退出制定了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行政法规壁垒。

因此,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壁垒才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保险业市场退出的最主要壁垒。

三、市场行为

(一)定价行为

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费,是保险人为履行其保险金偿付或给付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

它由净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组成,净保费用于保险金的偿付或给付,而附加保费则包括了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费用及其应得的利润部分,也就是说,保险人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对附加保费的运用。

中国对保险产业实行严格的费率管制,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强制保险产品和新开发的寿险产品实行审批制,其他产品则实行备案制。

由于保险业是负债经营,因此有必要让保监会对保险市场采取较严格的费率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

从理论上讲,保险产品定价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和经营费用等因素,确定单位保险金额与所收保险费的比率,保险定价应遵循一定的价值规律,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在严格的费率管制下,定价与实际需求价格会有一定差别,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实际费率比政府费率要低,其表现是市场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价格竞争。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的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降低费率、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

下面我们用博弈论的观点来分析一下保险公司价格行为的动机:

假设中国保险市场上有两家代表性公司,分别为公司A和公司B,两家公司基于保监会的费率监管或存在一定的价格自律条约,都维持目前的价格,各自市场份额稳定,收入都为1000个单位,当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降价,另一家维持价格不变,则降价者收入增加为1800个单位,维持价格者收入减少为200个单位,若两家公司同时降价,则收入同为500个单位。

从下面的表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定价问题和“囚徒困境”是一致的,当公司B选择不降价时,公司A的最优策略是降价,当公司B选择降价时,公司A的最优策略还是降价,同样,无论公司A怎样决策,公司B的最优策略都是降价,所以,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是(降价,降价),不管监管机构怎样的费率管制,或者同行业价格自律条约的限制,各保险公司都会想方设法的降价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图3-1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进入的法律法规壁垒比较高,保险业市场结构属于中度寡占型,并且大型保险公司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而在价格竞争方面并未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这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保险行业虽然没有完全相同的产品,但是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比较高,因而各个保险公司设定的产品价格比较趋同,类属于协同定价。

(二)广告行为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商品有“先验品”和“后验品”的区别:

先验品是消费者能够通过检查在购买之前确定产品质量的商品;后验品是消费者必须在消费之后才能确定它的质量的商品。

保险产品是典型的后验品,广告对后验品有着明显的影响,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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