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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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D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的刊物6—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于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必须获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并纳入我省统一管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二)学分证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发放。

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在实践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点应密切配合。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于项目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我省领证学员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所获学分方被认可。

(四)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单位负责录入本单位的学员信息。

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发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号)同时废止。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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