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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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3.1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3.1.1供用电设计应按照工程规模、场地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地区供用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供用电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3.1.3供用电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说明;

2施工现场用电容量统计i

3负荷计算;

4变压器选择;

5配电线路;

6配电装置;.

7接地装置及防雷装置;

8供用电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2供用电设施的施工

3.2.1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3.2.2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供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配电装置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

5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

3.2.3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已批准的供用电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3供用电设施的验收

3.3.1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

3.3.2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隐蔽工程记录、试验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发电设施

4.0.1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口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0.2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

2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

4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

4.0.3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发电机应固定牢固;

4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4.0.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5变电设施

5.0.1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5.0.2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

2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

5.0.3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

2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4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5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

5.0.4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码)IP23,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

2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

4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1m的巡视或检修通道。

5.0.5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的有关规定。

2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柜、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口

3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

4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

5.0.6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5次空载垒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

6配电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口

6.1.2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6.1.3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6.1.4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6.1.5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1.6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照明:

宜为+5%至-10%额定电压;

2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3其他用电设备:

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

6.2配电室

6.2.1配电室的选址及对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第5.0.2条的有关规定。

6.2.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不宜小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成排布置配电柜的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m)

2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

3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距离不宜小于0.5m;

4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照明灯具。

6.2.3配电柜电源进线回路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4

6.2.4配电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柜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且应平正、牢固。

2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

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软铜线进行跨接,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mm²)

┏━━━━━━━━━━━┳━━━━━━━━━━━━┓

┃额定工作电流L(A)┃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

┣━━━━━━━━━━━╋━━━━━━━━━━━━┫

┃jr。

≤25┃2.5┃

┣━━━━━━━━━━━╋━━━━━━━━━━━━┫

┃25

≤32┃4┃

┣━━━━━━━━━━━╋━━━━━━━━━━━━┫

┃32

┣━━━━━━━━━━━╋━━━━━━━━━━━━┫

┃63<1*┃10┃

┗━━━━━━━━━━━┻━━━━━━━━━━━━┛

注:

ith9z电柜(箱)内主断路器的额定电流。

3配电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

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

4导线压接应可靠,且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不伤线芯,不断股。

6.3配电箱

6.3.1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末级配电箱。

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再设分配电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6.3.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6.3.3用电设备或插座的电源宜引自末级配电箱,当一个末级配电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6.3.4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6.3.5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1P代码)l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1。

6.3.6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安装应平正、牢固早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0.2m。

6.3.7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PE)汇流排土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

6.3.8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6.3.9配电箱内连接线绝缘层的标识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导体L1、L2、L3应依次为黄色、绿色、红色;

2中性导体(N)应为淡蓝色;

3保护导体(PE)应为绿黄双色;

4上述标识色不应混用。

6.3.10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铜排或铜芯绝缘导线,当采用铜排时应有防护措施;连接导线不应有接头、线芯损伤及断股。

6.3.11配电箱内的导线与电器元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线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适配,接线端子应完整,不应减小截面积。

6.3.12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应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

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间的跨接接地线应符合本规范表6.2.4的有关规定。

6.3.13配电箱电缆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面,当采用工业连接器时可在箱体侧面设置。

工业连接器配套的插头插座,电缆耦合器、器具耦合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1918及《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2部分:

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互换性要求》GB/T11919的有关规定。

6.3.14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6.3.15移动式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6.3.16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与金属尖锐断口接触时应有保护措施。

6.3.17配电箱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末级配电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

末级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

6.3.18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

6.4开关电器的选择

6.4.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完好,不应使用破损及不合格的电器。

6.4.2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

.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配电箱、分配电箱进线应设置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当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时,可不设置隔离开关。

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的电器。

.2总断路器的额定值应与分路断路器的额定值相匹配。

6.4.3总配电箱宜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

6.4.4末级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断路器,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

6.4.5末级配电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6.4.6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

6.4.7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干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Is;

2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屯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

3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6.4.8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用专用仪器检测其特性,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4.9剩余电流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

7配电线路

7.1一般规定

7.1.1施工现场配电线路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施工现场规划及布局,在满足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方便线路敷设、接引及维护;

2应避开过熟、腐蚀以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区域;

3宜避开易遭受机械性外力的交通、吊装挖掘作业频繁场所,以及河道、低洼、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4不应跨越在建工程、脚手架、临时建筑物。

7.1.2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特点,以满足线路安全运行、便于维护和拆除的原则来选择,敷设方式应能够避免受到机械性损伤或其他损伤;

2供用电电缆可采用架空、直埋、沿支架等方式进行敷设;

3不应敷设在树木上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和金属脚手架上;

4不应接触潮湿地面或接近热源。

7.1.3电缆选型应符舍下列规定:

1应根据敷设方式、施工现场环境条件、用电设备负荷功率及距离等因素进行选择;

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时,单根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中性导体(N)或保护导体(PE)的芯线;

3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采用TT系统时,单根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中性导体(N)的芯线。

7.1.4低压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7.2架空线路

7.2.1架空线路采用的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绝缘导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GB/T14049的有关规定;

2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掉块等明显缺陷。

7.2.2电杆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杆埋设在土质松软、流砂、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加固杆基措施,遇有水流冲刷地带宜加围桩或围台;

2电杆组立后,回填土时应将士块打碎,每回填500mm应夯实一次,水坑回填前,应将坑内积水淘净;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应有防沉土台,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300mm。

7.2.3施工现场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宜大于40m,空旷区域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加大档距,但最大不应大于50m。

7.2.4拉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绞线,最小规格不应小于35mm²;

2拉线坑的深度不应小于L2m,拉线坑的拉线侧应有斜坡;

3拉线应根据电杆的受力情况装设,拉线与电杆的央角不宜小于45°,当受到地形限制时不得小于30°;

4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在拉线断开时,绝缘子对地距离不得小于2.5m。

7.2.5架空线路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kV~10kV线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应为L1、L2、L3。

21kV以下线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应为L1、N、L2、L3、PE,

3电杆上的中性导体(N)应靠近电杆。

若导线垂直排列时,中性导体(N)应在下方口中性导体(N)的位置不应高于同一回路的相导体。

在同一地区内,中性导体(N)的排列应统一。

7.2.6施工现场供用电架空线路与道路等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表7.2.6施工现场供用电架空线路与道路等设施的最小距离(m)

7.2.7架空线路穿越道路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最大允许通过高度警示标识。

7.2.8架空线路在跨越道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应有接头。

7.3直埋线路

7.3.1直埋线路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芯线绝缘层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规定。

7.3.2直埋敷设的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下管网较多、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段不宜直埋。

2直埋电缆应沿道路或建筑物边缘埋设,并宜沿直线敷设,直线段每隔20m处、转弯处和中间接头处应设电缆走向标识桩。

3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7m;电缆上、下、左、右侧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其厚度及宽度不得小于100mm,上部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电缆宜理八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埋设心

4直埋电缆的中间接头宜采用热缩或冷缩工艺,接头处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绝缘良好。

中间接头不得浸泡在水中。

5直埋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腐蚀介质场所及引出地面2.0m高至地下0.2m处,应加设防护套管。

防护套管应固定牢固,端口应有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其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直埋电缆与外电线路电缆、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当距离不能满足表7.3.2的要求时,应采取穿管、隔离等防护措施。

表7.3.2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m)

7直埋电缆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7.4其他方式敷设线路

7.4.1以支架方式敷设的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缆敷设在金属支架上时,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

2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及风雪等带来的荷载;

3电缆线路应固定牢固,绑扎线应使用绝缘材料;

4沿构、建筑物水平敷设的电缆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

5垂直引上敷设的电缆线路,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1处。

7.4.2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宣敷设在人不易触及的地方;

2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3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4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7.4.3电缆沟内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承受荷载和适合现场环境耐久的要求;

2电缆沟应有排水措施。

7.4.4临时设施的室内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配线在穿过楼板或墙壁时应用绝缘保护管保护;

2明敷线路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缆或导线,且应固定牢固,塑料护套线不应直接埋人抹灰层内敷设;

3当采用无护套绝缘导线时应穿管或线槽敷设。

7.5外电线路的防护

7.5.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搭设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7.5.2当需在外电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或作业时,应在采取安全措施后进行。

7.5.3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m)

7.5.4当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达不到本规范第7.S.3条中的规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设防护设施时,应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2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5.4所列数值;

表7.5.4防护设施与补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m)

3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2X;

4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识。

7.5.5当本规范第7.5.4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应采取停电、迁移外电架空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不得施工。

7.5.6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8接地与防雷

8.1接地

8.1.1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220/38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图8.1.1-1)或TN-C-S系统(图8.1.1-2)、TT系统(图8.1.1-3)。

符号说明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图8.1.1-1全系统将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分开的TN-S系统

注:

对装置的保护导体(PE)可另外增设接地。

注,对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和装置的保护导体(PE)可另外增设接地。

注:

对装置的保护导体(PE)可提供附加的接地。

8.1.2TN-S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架空线路终端,其保护导体(PE)应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宣大干l0Ω;

2保护导体(PE)和相导体的材质应相同,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积(mm²)

8.1。

3TN-C-S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总配电箱处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分离成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

2在总配电箱处保护导体(PE)汇流排应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先接至保护导体(PE)汇流排,保护导体(PE)汇流排和中性线汇流排应跨接;跨接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保护导体(PE)汇流排的截面积。

8.1.4TT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设置接地极,且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

2每一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3中性线不得做重复接地;

4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Ia*RA《25V(8.1.4)式中:

Ia-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PE)电阻值和(Ω);

8.1.5当高压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分开设置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接地电阻小应大于4Ω;当受条件限制高压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无法分开设置时,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1.6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等工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2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接线盒智

8.1.7当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时,二次回路不得接地。

8.1.8接地装置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工接地体的顶面埋设深不宜小于0.6m。

2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角钢:

钢管,长度宜为2.5m;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的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角钢等型钢截面不应小于90mm²,其厚度不应小于3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mm;人工接地体不得采用螺纹钢筋。

·3人工垂直接地体的埋设间距不宜小于5m。

4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接,搭接长度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扁钢与扁钢搭接为其宽度的2倍,不应少于三面施焊;

2)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其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3)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虚紧贴3]4钢管表面或角钢外侧两面,上下两侧施焊;

5)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以外,焊接部位应做防腐处理。

5当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时,应保证其有完好的电气通路。

6接地线应直接接至配电箱保护导体(PE)汇流排;接地线的截面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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