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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DOC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第1版1994年)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

(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FIDIC授权书

FIDICauthorizes

Prof.BosenHe,

Chairman,

ManagementEngineeringDepartment,

TianjinUniversity.TianjinCity,P.R.China,totranslateintoChineseandtopublishthefollowingFIDICdocuments:

ConditionsofSub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1994

(foruseinconjunctionwiththeConditionso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4thedition1992reprint)

TheresponsibilityforthequalityoftheChinesetranslationremainswiththeTranslatorsandRevisorsTheEnglishversionoftheConditionsofContractistheofficialversionandcopiesofthatcopyrightedversioncanbeobtainedfromFIDIC.FIDICacceptsnoresponsibilityfortheChinesetranslation.

 

〔译文〕

FIDIC特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系主任何伯森教授。

将下列FIDIC文件译成中文并予以出版: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与1992年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配套使用

中文译本的质量由翻译者与校对者负责。

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本为正式版本。

版权受保护的英文版本可由FIDIC获得。

FIDIC对中文译本不承担责任。

 

前言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的各项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1992年再次修订后重印)配套使用。

本分包合同条件稍加修改同样适用于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FIDIC认为合同文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的正式和可靠的文本。

在分包合同条件制定的过程中认识到,尽管许多条件是通用的,但考虑到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有些条款必须给予必要的变动。

可通用的条款被汇编成通常编制的分包合同文件的那种形式,称为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与特殊应用条件以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

该特殊应用条件被称为分包合同的第二部分。

这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一起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

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

本文件第二部分的指南旨在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

由于一种或多种原因,使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可能是必要或适宜的,以下是其中几例:

(1)凡第一部分措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且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者,即第1.1款中(a)(i)、(ii)及(iv),(b)(i)及(e)(ii),2.3、6.1、15.1及15.2诸条款。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完整者,即第4.4、5.2、5.3、6.2、7.3、12.1、19.1、19.2及22造条款。

(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

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

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

在第二部分中,有些条款给出了措词范例。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只给出了供拟定条款用的指南。

在采用任何范例措词之前,必须认真核对以确保它完全适用于所处的特定情况,如若不然则需加以改写。

如果范例措词被改动以及在第二部分包含附加资料的所有情况下,必须认真对待,以保证在第一部分中或在第二部分各条款之间不出现意义含糊不清的情况。

致谢

FIDIC对作为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的巴黎White&Case公司的ChristopherR.Seppala以及MaurizioRagazzi特致谢意,由衷感谢他们对FIDIC以及这一行业所做的贡献。

本文件草案最初由美国TAMS公司的MarioAsin及英国Corbett&Co.公司的EdwardCorbett审阅,随后又由世界银行、欧洲国际承包商会、国际律师协会和Conspec审阅,他们都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伦敦WillisCorroon公司的MartynJ.Nixon提出了关于保险方面的建议。

该文件的编制工作是在FIDIC合同委员会的全面指导下完成的。

该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咨询工程师K.B.(Tony)Norris(英国);Swedpower公司的MichaelMortimer-Hawkins(瑞典);SirAlexanderGibb&Partners有限公司的JohnBowcock(英国)。

FIDIC对上述各位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表示感谢。

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最终决定由FIDIC负责。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标题和旁注

1.3解释

1.4单数和复数

1.5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履约保证

2.3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分包合同的转让

2.5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语言

3.2适用的法律

3.3分包合同协议书

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指示和决定

8.1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更

9.1分包工程的变更

9.2变更指示

变更的估价

10.1估价的方式

10.2变更价值的估算

10.3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O.4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5计日工

通知和索赔

11.1通知

11.2索赔

11.3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以附注形式编入

保障

13.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险

15.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3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支付

16.1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承包商的月报表

16.3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4保留金的支付

16.5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6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主合同的终止

17.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终止后的付款

17.3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分包商的违约

18.1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3承包商的权力

争端的解决

19.1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通知和指示

20.1发出通知和指示

2O.2地址的更改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1.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2后续的法规

货币及汇率

22.1货币限制

22.2汇率

第二部分附注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定义及解释

第2条一般义务

第3条分包合同文件

第4条主合同

第5条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第6条现场工作及通道

第7条开工和竣工

第12条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14条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条保险

第16条支付

第19条争端的解决

第22条货币及汇率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雇主/业主/发包方/建设单位”系指在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名的甲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托人。

“承包商/总承包商/总包/主包/总承包”系指由雇主聘用进行及承建主合同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承包商的任何受托人(除非取得雇主同意)。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

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5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

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

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

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

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

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

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

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

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转让

2.4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再次分包

2.5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

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立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本终止的义务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

分包合同文件

语言

3.1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

(a)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以及

(b)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适用的法律

3.2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分包含同协议书

3.3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

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

分包含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1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投标书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

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3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

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1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

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5.4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为分包商程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6.3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

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

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日期之后,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

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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